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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Guid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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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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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 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做到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具有能 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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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时,须提出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 进行必要说明。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等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 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 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中心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 中心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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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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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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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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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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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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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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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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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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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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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 )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 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 )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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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
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六)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 ( )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 )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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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 )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 (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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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当有 2 名以上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 会议应在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 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以通讯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全 体委员,临时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 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 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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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 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 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 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会议的召开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 中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并及时进行修 订,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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