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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Guid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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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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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股东能够 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

  • 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 的三分之二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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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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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对 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及时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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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如有)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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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 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 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一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如 有)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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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股东应由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其他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者合伙企业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的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的,应委派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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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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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湖北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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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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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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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规或者不时制 定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低 于”、“少于”、“多于”、“过”、“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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