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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Guid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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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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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选拔,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人选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和主持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等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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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 )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 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 ( )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 (二) 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 (三) 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的程序包括:

一 ( ) 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广泛搜寻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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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 )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

(二)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 由提名委员会两名(含)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五条 会议召集人应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以通讯或邮件等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确 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 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独立董事委员需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委员既不 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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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回 避后,剩余人数不足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应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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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与《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并及时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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