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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Guid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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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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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港迪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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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 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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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 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 生自身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 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 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 公司,并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 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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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 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 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 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 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 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 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 务。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 司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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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 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 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 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 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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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 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必要转让公司 股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 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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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 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 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 股东更换,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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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 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告。

第二十五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传闻,且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 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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