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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Guide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Sep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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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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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 2025-045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11 号)同意注册,武汉港迪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9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812.48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7,762.99 万元(不含增值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049.49 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7-29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贸区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用于“全 国销服运营中心建设项目”“港迪智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并将对应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募集资 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分别转 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上述原募集资 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上述变更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就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本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港迪智能技术 有限公司已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用于“全国销服运营中心建设项 目”“港迪智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并与保荐人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贸区支行 127909143710009 全国销服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武汉港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贸区支行 127909135510009 港迪智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注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贸区支行” 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名义签署。

注 2:根据银行自身发展规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支行”变更名称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贸区支行”,公司原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生物城 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名称皆作同步修改。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 、全国销服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甲方: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 、港迪智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甲方: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武汉港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以下合称“甲方”,包含下方所指“甲方 1 和甲方 2”)

甲方 1: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武汉港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内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全国销服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甲方 2 港迪智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 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凤伟俊、张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 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