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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Guide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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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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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 2025-039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分别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二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新增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调整董事会人数的情况
为提高公司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7 名调整为 8 名,其 中非独立董事 4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结合上述情况,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 1、全文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或”修订为“或者”,若相关条款 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2、仅涉及非实质性修订,如调整标点符号、章节及条款编号等亦不再逐条列示。 |
1、全文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或”修订为“或者”,若相关条款 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2、仅涉及非实质性修订,如调整标点符号、章节及条款编号等亦不再逐条列示。 |
1、全文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或”修订为“或者”,若相关条款 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2、仅涉及非实质性修订,如调整标点符号、章节及条款编号等亦不再逐条列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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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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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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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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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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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
| 司以其全部 | ~~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债务承担责任。 |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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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 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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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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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 明面值。 |
~~股票~~ ,以人民币标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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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 以其所持有的原武汉港迪电气传动技术有限 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 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 司发起人姓名/名称、出资方式、持股数、持 股比例如下: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 所持有的原武汉港迪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股份 ,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设 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0,000,000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1.00元。公司发起人姓名/名 称、出资方式、持股数、持股比例如下: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 数为55,680,000股 ,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5,680,000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 普通股。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 ~~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 | ~~可以~~ 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为质押权的标的。 |
~~股票~~ 作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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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如有)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股份,如有)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司同一 类别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股东、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 …… …… 第四章股东和 ~~股东大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 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 ~~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
|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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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
| 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
|---|---|---|---|---|
|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
||||
|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 ||||
| ~~,,~~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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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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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
~~第三十九~~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 删除 | |
| ~~,~~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
||||
| ~~,,~~ ~~面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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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
~~第四十~~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删除 | |
| ~~。~~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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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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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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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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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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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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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新增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新增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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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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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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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 ~~股东大会~~ 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 保事项; ……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上述指标中第(一)至第(二)项、第 (四)至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 审议。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 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上述指标中第(一)至第(二)项、第 (四)至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如 |
|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 |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 |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 |
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 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地点。股东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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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 ~~股东大会~~ 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
||
|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 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 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如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
| 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恢复的优先股等,如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如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 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若有)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
|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 第四节 | ~~股东大会~~ ~~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 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 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如 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如有)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如有)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如有)、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
| 序。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序。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序。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序。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 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 公司或~~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 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 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监事~~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第五节 | ~~股东大会~~ 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如有)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如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法人或合 伙企业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或者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 |
| 法人或者合伙企业单位印章。 | |||||
|---|---|---|---|---|---|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第六十四~~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 删除 | ||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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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 ~~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股东大会~~ ~~召开时本公司全~~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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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 ~~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 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 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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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 | ~~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
|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 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 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
|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
| 第六节 | ~~股东大会~~ ~~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
| ~~(三)~~ ~~变更公司形式;~~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六~~ ~~)~~ 股权激励计划; ~~(~~ ~~七~~ ~~)~~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
|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同。 | |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 ~~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候选董事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 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 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 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 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
|
| ~~,~~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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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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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 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董事会~~、监事会~~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 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不包括 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董事会~~、监事会~~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 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 ~~选~~举;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 ~~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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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大会~~ ~~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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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具体事宜按照 |
|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 制度》执行。 |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 制度》执行。 |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 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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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 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 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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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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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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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自~~股东大会~~ 决议载明的就任时间起就任。 |
~~监~~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自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就任时 间起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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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
| 履职。 |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 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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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 ~~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 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
| 易; ~~(六)~~ ~~未经~~ ~~股东大会~~ ~~同意,~~ ~~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 权;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两年内仍然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所负有的 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 时间为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效 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对公司商业 秘密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 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 后两年,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
|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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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 ~~会~~ ~~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对~~ ~~股东大~~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七名董事及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 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 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五~~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 亏损方案; ~~(~~ ~~六~~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 ~~八~~ ~~)~~ 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 ~~九~~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 ~~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
|
| ~~,~~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
|
| ~~,~~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
|
| ~~。,~~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
|
| ~~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 |
|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 |
|---|---|---|---|
|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 |||
| ~~,~~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
|||
| ~~。~~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 ~~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 ~~股东大会~~ ~~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三条~~ 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标准的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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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二~~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二)项、第 (十四)项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全体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 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 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除非董事会对董 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 该授权至该董事长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 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
| 项提交 | ~~股东大会~~ ~~审~~议。 |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 ~~以~~ 记名方式投票、口头或举手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 ~~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方式为~~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 记名方式投票、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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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新增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新增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新增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新增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 新增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 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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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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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 度; ……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七章监事会 | 全章删除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 ~~大~~ ~~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 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 其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2、利润分配形式……于年度~~股东大会~~ 通 过后~~二~~ ~~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 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在~~股东~~ ~~大会~~ 通过后~~二~~ 个月内实施完毕。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将优先 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形式~~ ;应遵循合并报表和 母公司报表中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 年现金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60%。 …… 6、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公司~~股东~~ ~~大~~ ~~会~~ 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 ~~会~~ ~~召~~开后~~二~~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 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2、利润分配形式……于年度股东会通过 后两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 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在股东会 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将优先 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应遵循合并报表和母公 司报表中利润孰低原则,原则上公司每年现 金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60%。 …… 6、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公司股东会按 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 |
|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 ~~大~~ ~~会~~ 决议的要求,……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 ~~股东~~ ~~大~~ ~~会~~ 审议。 …… ~~监事会~~ 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 发现董事会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 ~~大~~ ~~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 2、公司~~股东~~ ~~大~~ ~~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4、公司对本章程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 的意见,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 |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 ~~大~~ ~~会~~ 决议的要求,……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 ~~股东~~ ~~大~~ ~~会~~ 审议。 …… ~~监事会~~ 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 发现董事会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 ~~大~~ ~~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 2、公司~~股东~~ ~~大~~ ~~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4、公司对本章程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 的意见,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 |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 股东会审议。 ……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 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 2、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4、公司对本章程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 委员会的意见,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
|---|---|---|
| ~~大会~~ 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 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5、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 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监事~~ 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时, 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 |
~~大会~~ 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 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5、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 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监事~~ 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时, 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 |
~~大会~~ 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 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5、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 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监事~~ 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时, 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 |
事同意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5、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 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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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 ~~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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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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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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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 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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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公告等方式~~ ~~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公告等方式~~ ~~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公告等方式~~ ~~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电子~~ ~~邮件、电话、公告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仅因此无效。 |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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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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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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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
|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大会~~ 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 ~~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 ~~公司经~~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 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
第二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
|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 决定修改本章程。 |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 决定修改本章程。 |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 决定修改本章程。 |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 决定修改本章程。 |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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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普通股~~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 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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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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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 ~~以下~~ ~~”~~ ~~,~~ 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 ~~少于~~ ~~”~~ 、“多于”~~、~~ ~~“~~ ~~过~~ ~~”~~ ~~、~~ ~~“~~ ~~不足~~ ~~”~~ ~~、~~ ~~“~~ ~~超~~ ~~过~~ ~~”~~ 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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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修订非实质性修订。非实质性 修订主要包括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数字大小写变化、标点的 调整以及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等,不再作一一对比。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 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为准。公司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上述变更登记等相关后续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 披露。
三、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 有的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依据公司管理的需要制定新制度。
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
|---|---|---|---|
| 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4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 5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 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新增制定 | 是 |
| 9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0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 13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4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5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16 | 《内部审计制度》 | 修订 | 否 |
| 1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18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 1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 2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1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 度》 |
修订 | 否 |
| 2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修订 | 否 |
| 2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5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 新增制定 | 否 |
| 26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新增制定 | 否 |
上述修订或制定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 1-8 项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或制定后形成的公司治理制度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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