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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AV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l 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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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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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39 证券简称: 泛微网络 公告编号:2020-053 转债代码:113587 转债简称:泛微转债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635 号《关于核准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1,600 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 年。款项以人民币缴足,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316,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4,740,000.00 元(该金额含税,本次 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共为人民币4,471,698.11 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311,260,000.00 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316,000,000.00 元减除保荐及承 销费用4,471,698.11 元(不含税)以及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 发行手续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合计1,263,639.48 元(均不含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叁亿壹仟零贰拾陆万肆仟陆佰陆拾贰元肆角壹分 (¥310,264,662.41 元)。上述资金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天健验[2020]6-4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上海泛微软件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截至2020 年6 月1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
8110201014301205707 泛微协同管理软件
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311,260,000.00
2 上海泛微软件有限公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
8110201013801205784 泛微协同管理软件
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0
合计(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310,264,662.41

泛微网络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剩余资金定向划付至 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泛微协同管理软件研发与产业 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子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子公司与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及子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司 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子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小雨、赵耀可以随时到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子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及子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 日前)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6、公司及子公司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海通证券发现公司及子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2020 年7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