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WEAV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6, 2026
57372_rns_2026-04-06_1decddef-5737-40c0-b0c8-8ce3e1e71f7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6 年2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 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7 第三章股份 ................................................................................................................. 7 第一节股份发行 ...............................................................................................8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9 第三节股份转让 .............................................................................................10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11 第一节股东 .....................................................................................................11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7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21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23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25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9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33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33 第二节董事会 .................................................................................................38 第三节独立董事 .............................................................................................41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6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48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0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50 第二节内部审计 .............................................................................................54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5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56 第一节通知 .....................................................................................................56 第二节公告 .....................................................................................................57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7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7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59
2 / 63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十章修改章程 ....................................................................................................... 62 第十一章附则 ........................................................................................................... 62
3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泛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为 310120001326358。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0322836XD。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67 万股,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259.99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6,667 万股增加至 6,926.99 万股。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完成《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8 股,共计转增 3,324.9552 万股, 公司总股本由 6,926.99 万股增加至 10,251.9452 万股。
4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10,251.9452 万股减少至 10,250.9092 万股。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完成《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8 股,共计转增 4,920.4364 万股, 公司总股本由 10,250.9092 万股增加至 15,171.3456 万股。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15,171.3456 万股减少至 15,164.0296 万股。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完成《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6,065.6118 万股, 公司总股本由 15,164.0296 万股增加至 21,229.6414 万股。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21,229.6414 万股减少至 21,229.2121 万股。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完成“泛微转债”赎回暨摘牌,截至泛微转债赎回登 记日(2021 年 2 月 22 日)收市后,累计转股数量为 4,889,373 股,公司总股本 由 21,229.2121 万股增加至 21,718.1494 万股。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完成《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共计转增 4,343.6299 万股, 公司总股本由 21,718.1494 万股增加至 26,061.7793 万股。
5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26,061.7793 万股减少至 26,060.3073 万股。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司总股本由 26,060.3073 万股减少至 25,636.5955 万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EAVER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 3006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636.595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责任心、主动心、专业心、创新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承接档案服务外包,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7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 序号 | 姓名/名称 | 认购股份数 额(万股) |
比例(%)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 1 | 韦利东 | 1375.2 | 45.84 | 净资产折股 | 2011.7 |
| 2 | 韦锦坤 | 1007.4 | 33.58 | 净资产折股 | 2011.7 |
| 3 | 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245.7 | 8.19 | 净资产折股 | 2011.7 |
| 4 | 上海锐合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150 | 5.00 | 净资产折股 | 2011.7 |
| 5 | 南京苏和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90 | 3.00 | 净资产折股 | 2011.7 |
| 6 | 上海亘元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
75 | 2.50 | 净资产折股 | 2011.7 |
| 7 | 华软创业投资宜兴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56.7 | 1.89 | 净资产折股 | 2011.7 |
| 合计 | 3000 | 1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636.595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8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9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11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根据相关机构查询结果、 信息披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信息等情况向股东提供可查阅的信息。
12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 保密协议。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13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14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15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16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7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七)修改本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18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下列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 资产和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八)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19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购买和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相同交易类别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审批权限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审批权限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股东会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20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21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 10%。
22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23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24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5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办公场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26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27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28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29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30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在 会议上披露利益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董事召开临时董 事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31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32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 董事任期届满之日,但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33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选聘程序如下:
-
(一)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出
-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董事会审核董事候选人资格;
34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三)董事会公告董事候选人提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提案进行表决;
-
(五)获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就任。
本公司设置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公司董事会 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 1 人。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35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审议关联交易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36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自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一百〇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7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
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8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39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40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包括电 子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的前五日。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信、传真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41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
的票数)。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2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3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4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45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
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46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47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48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的任免等程序参照总经理执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49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50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
-
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51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 中期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2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 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 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在股东会通过后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 议。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 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53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54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55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56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57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58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59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60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61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62 / 63
公司章程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八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63 /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