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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AV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ug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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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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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7年8月28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 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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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8月 28日,向196名激励对象授予288.77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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