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Wanxiang Doneed Co.,Ltd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3

Sep 12, 2013

56685_rns_2013-09-12_cc1835f6-d43c-4561-8a7b-34c59804444e.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律见字[2013]第 02 号

出具人: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长喜 殷宏 出具时间:2013 年9 月12 日 出具地点:中国 哈尔滨

1

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江 国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长喜律师、殷宏律 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 年8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刊载的《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 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2

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 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9 月12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 事长管大源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册记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1 人,代表股份125,215,399 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61.20%。

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3 年9 月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 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 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 席大会的资格。

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1 项议案进行了记名 投票表决。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列入通知的1 项议案,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合理审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万向 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此页无正文,为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签章页)

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

二O 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