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Wanxiang Doneed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04

Nov 17, 2004

56685_rns_2004-11-17_6edb59e0-3b29-41fa-aec0-302662811701.html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巨潮资讯

┈┈┈┈┈┈┈┈┈┈┈┈┈┈ ┈┈┈┈┈┈┈┈┈┈┈┈┈┈

**华冠科技:关于公司股东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2004-11-18 05:53   


证券代码:600371   证券简称:华冠科技   公告编号:2004-027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于2004年11月16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2,937,500股社

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25%)以1.76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上海鑫惠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

受让人名称: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沪南路2178号218室

注册资本:1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兆会

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内贸易及售后服务,实业投资,企业资产委托管理,投资管

理,咨询服务。

股东情况: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9%,周

晓冬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

本次股权转让后,上海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2,937,500股社会

法人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1.25%,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

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十一月一十七日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冠科技 股票代码:600371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沪南路2178号218室

通讯地址:上海浦东富城路99号1901室

联系电话:021-68885853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2004年11月17日

特别提示

1、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所持有、

控制的华冠科技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华冠科技的股份。

4、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

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是指由本公司编写的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持股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受让人、报告人、上海鑫惠:是指上海海博鑫惠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让人: 是指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

华冠科技、上市公司:是指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转让:指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华冠科技

32,937,500股社会法人股转让给上海鑫惠的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与上海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

同签署的《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上交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沪南路2178号218室

注册资本: 1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兆会

工商登记证号:310115101895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956315-9

税务登记证号:31011575956315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内贸易及售后服务,实业投资,企业资产委托管理,投资管

理,咨询服务。

经营期限:2004年03月01日―2014年02月27日

联系电话:021-68885853

联系人:周晓冬

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6000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89%,周晓冬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李兆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海鑫惠及其主要关联方股权框架简图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三、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报告人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公司与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于2004年11月16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富华集团所持有的华冠科技的32,937,500股社会法人

股,占华冠科技股本总额的21.25%。通过本次受让,本公司将持有华冠科技21.25

%的股份。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2004年11月16日与富华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通过本次协议转让

的股份数为32,937,500股,占华冠科技股本总额的21.25%,转让价格为1.76元/股

,转让价款为5797万元。

2、本公司将在过户手续完成后七日内将以自有资金以人民币现金一次性支

付。

3、本次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次转让无附加特殊条款。

三、本次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无就股权行使存

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联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

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华冠科技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公司与华冠科技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产权关系,

也不是一致行动人。

二、2004年10月22日,富华集团将其持有的华冠科技32,937,500股社会法人

股质押给万向三农有限公司,质押期为2004年10月22日至2004年11月10日。富华

集团已与万向三农有限公司协商,万向三农有限公司同意在本次股份过户前解除

上述股份质押。

三、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

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本公司提供的其他

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

3、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节 声明

本人(以及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兆会

签署日期:2004年11月17日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冠科技

股票代码:600371

信息披露义务人: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

联系电话:0452―575900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4年11月17日

特 别 提 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

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了报告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黑龙江华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

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186万股社会法人股于2003年5月26日质押给黑龙

江富华集团总公司,尚未解除质押。除此之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

其他方式持有、控制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本出让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次股份出让,报告人未聘请任何中介机构。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下述措词在本报告书中应有以下意义:

上海鑫惠,受让方,        指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让方、报告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富华集团,            指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

华冠科技,上市公司        指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拟转让股份           指富华集团持有32,937,500股华冠科技

股份,占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1.25%。

兴十四村            指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

注册地:黑龙江省甘南镇文明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良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300001500829

税务登记号:230225702855652

企业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经营范围:农产品、乳制品、罐头、饮料、食用油生产、销售,钢材加工,煤

炭,农业机械,汽车配件销售,议价成品粮油销售,公路货运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富华集团公司

邮政编码:162100

股东名称:黑龙江省甘南县兴十四村

持股比例:100%

2、产权关系图

3、信息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事人员的姓名、国籍、长期居住地及公

司任职或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4、富华集团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富华集团持有华冠科技32937500股,占华冠科技股本总额的

21.25%;本次股份转让,富华集团将其持有的全部华冠科技股份转让给上海鑫惠

,不再持有华冠科技股份。2003年5月26日上海东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120万股华冠科技股票质押给富华集团,经过2002年度分配后,现该部分股份为18

6万股,目前尚未解除质押。

2、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

2.1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人: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

受让人: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转让股份数量:32937500股

转让股份比例:21.25%

股份性质:社会法人股

股份性质变化:无

转让价款:57970000.00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现金

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11月16日

生效条件:协议双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份转让协议无特别条款。

2.2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

也不存在其他安排;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3本次股份转让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2.4富华集团持有的本次转让的华冠科技32,937,500股社会法人股已质押给

万向三农有限公司,质押期为2004年10月22日至2004年11月10日。富华集团已与

万向三农有限公司协商,万向三农有限公司同意在本次股份过户前解除上述股份

质押。

3、本次股份转让前,出让人富华集团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

后,出让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出让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

进行了合理的了解。

3.1上海鑫惠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沪南路2178号218室

法定代表人:李兆会

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内贸易及售后服务,实业投资,企业资产委托管理,投资管

理,咨询服务。

成立时间:2004年03月01日

工商注册号:3101151018952

税务登记号:310115759563159

3.2上海鑫惠资信情况

财务指标(未经审计)单位:元人民币

2004年9月30日

总资产:    220,821,389.19

净资产:    180,846,131.08

负债率:    18.10%

2004年3月-9月

主营业务收入: 184,364,787.03

净利润:      846,131.08

3.3上海鑫惠受让意图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受让方了解,上海鑫惠受让华冠科技21.25%的股权,主要

是看重上市公司良好的成长性及基于未来稳定利润回报的预期。上海鑫惠在受让

上市公司股份后,将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战略、管理、业务等方面的连续性,并

支持公司按原定的发展目标继续发展,本次股权转让基本上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各

方面业务的连续性和发展方向。

4、富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兴十四村没有未清偿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的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6个月内没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

的行为。

四、其他大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未聘请任何中介机构为其服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富华集团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上海鑫惠背景资料

4、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及签字页: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虑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黑龙江富华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维良

签注日期:   2004年11月17日

Copyright©2001 Shenzhen Securities Informatio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