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Wanxiang Doneed Co.,Ltd — M&A Activity 2018
Mar 19, 2018
56685_rns_2018-03-19_4d0de47f-946b-4c00-96b9-a1747c9f6e0f.PDF
M&A Activity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出具人: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长喜 刘桂荣 出具时间:2018 年3 月19 日 出具地点:中国 哈尔滨
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致:鲁伟鼎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 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的有关规定,黑龙江国安律师 事务所接受鲁伟鼎先生(以下简称 “ 收购人 ” )委托,就鲁伟鼎先生通 过继承方式取得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万向德农 ” )控股 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万向三农 ” ) 95% 股份并成为 万向德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 “ 本次收购 ” )相关事宜而编制的《万 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 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就 本次收购的有关事项向委托人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部门、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收购所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它
专业性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万向德农及收购人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 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 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 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信息披露准 则第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收购人 | 指 | 鲁伟鼎先生 |
| 万向德农、上 市公司、公司 |
指 |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报告 本报告书 |
指 |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
| 本次收购 | 指 | 鲁伟鼎先生依法继承鲁冠球先生持有的公司控股股 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95%的股权。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1 .姓名:鲁伟鼎
2 .性别:男
-
3 .国籍:中国
-
4 .身份证号码: 33012119710320****
-
5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
-
6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
-
7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
(二)收购人最近 5 年内的职业、职务
鲁伟鼎先生近五年的主要职业、职务 :
| 时间 | 公司 | 职务 |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注册地址 |
|---|---|---|---|---|
| 1993 年至 2017 年 |
万向集团公司 | 执行董 事、总裁、 CEO |
实业投资等 | 浙江省杭州萧 山经济技术开 发区 |
| 2017 年 11 月至今 |
万向集团公司 |
董事长 | 实业投资等 | 浙江省杭州萧 山经济技术开 发区 |
| 2018 年3 月起 |
万向三农集团 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实业投资等 | 浙江省杭州萧 山经济技术开 发区 |
|---|---|---|---|---|
| 2007 年3 月至今 |
中国万向控股 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物业管理, 金融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 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银行 等金融机构的后台业务技术服 务,财务咨询。 |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 厦 |
| 2006年至今 | 上海冠鼎泽有 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自有房屋 的融物租赁,物业管理,商务咨 询(除经纪),计算机网页设计、 开发,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 |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 厦1-5 层 |
| 2009年至今 | 民生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 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 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 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 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 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 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 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 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
北京市朝阳区 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2 号楼 |
| 2012年至今 | 万向信托有限 公司 |
监事长 | 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 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
杭州市体育场 路429 号天和 大厦4-6 层及 9-17 层 |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披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也没有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
情况说明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注册资本 | 经营范围 | 主要业务 |
|---|---|---|---|---|---|
| 1 | 万向三农集团 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 萧山经济技 术开发区 |
人民币 60000万元 |
实业投资 | 实业投资 |
| 2 | 万向集团公司 | 浙江省杭州 萧山经济技 术开发区 |
人民币 45000万元 |
实业投资等 | 实业投资等 |
| 3 | 中国万向控股 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嘴 西路99 号 万向大厦 |
人民币 120000万元 |
实业投资,投资管 理,物业管理,金融 专业技术领域内的 技术咨询、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以服务外包形 式从事银行等金融 机构的后台业务技 术服务,财务咨询。 |
实业投资,投 资管理 |
| 4 | 上海冠鼎泽有 限公司 |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嘴 西路99 号 万向大厦 1-5 层 |
人民币 30000万元 |
实业投资,投资管 理,自有房屋的融物 租赁,物业管理,商 务咨询(除经纪), 计算机网页设计、开 发,国内贸易(除专 项审批)。 |
自有房屋的融 物租赁,物业 管理 |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权益超过 5%
的情况
- 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权益超过 5% 的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权益超过 5%的 情况如下:
|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注册资本 (万元) |
经营范围 | 持股比例 (%) |
|
|---|---|---|---|---|---|---|
| 1 | 河北承德露露股 份有限公司 |
000848 | 97856.27 | 饮料(蛋白饮料 类)的开发、生 产与销售;马口 铁包装罐的生 产和销售。 |
40.68% |
|
|---|---|---|---|---|---|---|
(二)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金融机构权益超过 5%的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如下:
| 序号 | 金融机构名 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经营范围 | 持股比例(%) |
|---|---|---|---|---|
| 1 | 民生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 | 本公司主要在中国境内经营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 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 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 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 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 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 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 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 体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 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 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 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 资金运用业务 |
收购人通过持 有民生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中国万 向控股有限公 司、上海冠鼎泽 有限公司部分 股权,间接持有 民生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39.03%的股权 |
| 2 | 万向信托有 限公司 |
133900 | 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 为准。 |
收购人通过持 有万向信托有 限公司股东中 国万向控股有 限公司部分股 |
| 权,间接持有万 向信托有限公 司57.38%的股 权。 |
||||
|---|---|---|---|---|
| 3 | 通惠期货有 限公司 |
12500 |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 纪,资产管理业务,期货投 资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收购人通过持 有通惠期货有 限公司股东中 国万向控股有 限公司、民生人 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股 权,间接持有通 惠期货有限公 司60.61%的股 权。 |
| 4 | 通联支付网 络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 |
146000 | 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固 定电话支付、预付卡受理、 银行卡收单,从事计算机软 件服务,计算机系统的设计、 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 数据处理及相关技术业务处 理服务,广告设计、制作、 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 告,经济贸易咨询服务,自 有设备租赁,计算机、软件 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销售, 金融自助设备运营管理维护 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自有 |
收购人通过持 有通联支付网 络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中 国万向控股有 限公司部分股 权,间接持有通 联支付网络服 务股份有限公 司30.82%的股 权。 |
|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以电 子商务方式从事家用电器、 电子产品、照相器材、数码 产品及配件、机械设备、五 金交电、办公用品、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妆品、 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 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服 装服饰、鞋帽、日用百货、 钟表、箱包、眼镜、家具、 金银珠宝饰品、工艺品(象 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 汽摩配件、仪器仪表、一类 医疗器械、建材、陶瓷制品、 卫生洁具、橡塑制品、印刷 机械、金属材料、花卉苗木、 通讯设备的销售,市场营销 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
|---|---|---|---|---|
| 5、 | 浙江网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
400000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
鲁伟鼎先生持 有万向三农集 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万向三农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 网商银行 |
|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 |
18.00%的股份 | |||
|---|---|---|---|---|
| 6、 | 万向财务公 司 |
120000 | 经营金融业务 | 鲁伟鼎先生持 有万向三农集 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A、万向三农集 团有限公司持 有万向财务公 司9.58%的股 权; B、万向三农集 团有限公司持 有万向德农 48.76%的股 份,万向德农 持有德农种业 90%的股份,德 农种业持有万 向财务公司 6.5%的股权; C、鲁伟鼎先生 |
持有万向钱潮 公司0.2555% 的股份,万向 钱潮持有万向 财务公司 17.83%的股 权。
(六)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鲁伟鼎先生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鲁伟鼎先生不存在 《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2 、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 、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
形,即:
-
( 1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鲁伟鼎先生不存在《收购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收购人依法继承鲁冠球先生所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 团有限公司95%的股份。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鲁伟鼎先生书面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收购人未有在未来的12 个月内进一步增持、处置公司股份 的计划。
三、收购方式
(一)收购股份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种类:流通股
收购的股份数量:104,244,329 股
收购的股份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46.32%
(二)本次收购前后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前后股权控制结 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收购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picture [193 x 1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鲁冠球 鲁伟鼎
95% 5%
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
48.76%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 End of picture text -----
本次收购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picture [213 x 1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鲁伟鼎
100%
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
48.76%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 End of picture text -----
(三) 收购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及继承的相关情况
收购人鲁伟鼎先生为原公司实际控制人鲁冠球先生的儿子,鲁冠 球先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95%的股权。
根据杭州市湘湖公证处2018 年3 月13 日出具的(2017)浙杭湘 证字第10703 号《公证书》,鲁伟鼎先生依法继承鲁冠球先生持有的 公司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95%的股权。
截止《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继承手续已办理完毕,鲁伟鼎先
生持有万向德农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成为 万向德农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收购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万向德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上市公 司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的上 市公司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 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办法》 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收购系因遗产 继承,不涉及资金来源的问题。
五、 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和鲁伟鼎先生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 查,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如下:
截止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后续计划如下:
(一)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 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 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对公司进行重 组的计划;
(三)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
整的计划;
-
(四)收购人没有对公司的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
-
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
(五)收购人没有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收购人没有对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更的计划;
-
(七)收购人没有对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计
-
划。
-
六、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完成后,鲁伟 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收购人与公司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 完整、财务独立;本次收购后,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
-
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
-
署日,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鲁伟鼎先生书面确认,在《收购报告书》 签署日前24 个月内,收购人未与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也未发生如下
情况:
-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
-
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
-
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的交易;
-
3、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
-
他任何类似安排;
-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
-
契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八、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
“ ” “ ” “ ”
-
《收购报告书》包含 释义 、收购人介绍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
“ ” “ ” “ ” “ ” “ 收购方式 、 资金来源 、 后续计划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与
-
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 “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 “ 其他重大事项 ” 和 “ 备查文件 ” 共 11 节,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 声明,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办法》和《 16 号准则》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购办法》和《 1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鲁伟鼎先生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不存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购办法》和《 16 号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 picture [416 x 577]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