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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xiang Doneed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5

Apr 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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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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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沐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2000 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以及《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黑龙江沐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晓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04 年度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见证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05 年 3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报》上刊载的《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下称“《会议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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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贵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 项临时提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天进行 公告,其程序符合《规范意见》关于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5 年 4 月 18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 司董事长管大源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符 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册记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三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90,210,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 58.20%。本所 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05 年 4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 席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 9 项提案和 2 个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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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其中,两个临时提案即《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和《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他议案由股东大会普 通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黑龙江华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黑龙江沐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晓峰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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