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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MA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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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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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98
证券简称:万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8 月22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 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取消后其职权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行使,《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 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基于上述监管规则,公司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拟对《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或“本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序号 | 原条款 | 原条款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1 | 第一条为维护万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万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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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在万马电子医疗有限公 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万马电子医疗有限公司 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100143779306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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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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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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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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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条~~本~~ | ~~公司~~ 章程自生效之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 ~~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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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票~~ ~~,~~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8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 9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
| 10 | 第十八条公司系由原万马电 子医疗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公 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发起人一:浙江万马智能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 |
第十九条公司系由原万马电子医 疗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公司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 况如下: 发起人一: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张德生 法定地址:临安市青山湖街道 南环路63号8幢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 股方式认缴出资201.00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2.00%,已足额缴纳。 …… 发起人二十二:郭峰 家庭住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 街道锦都嘉园3幢301室 身份证号码: 3301241976**52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 股方式认缴出资5.0250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0.05%,已足额缴纳。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张 德生 法定地址: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南环 路63号8幢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 方式认缴出资201.00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2.00%,已足额缴纳。 …… 发起人二十二:郭峰 家庭住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 锦都嘉园3幢301室 身份证号码:3301241976**52 以经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 方式认缴出资5.0250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0.05%,已足额缴纳。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5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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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 数为 13,4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3,400万股,无其他~~种~~ ~~类~~股 份。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4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3,400万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
| 12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 ~~的人~~ ~~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13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 ~~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4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
| 序号 | 原条款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
司股份。 | ||
| 15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16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17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 | ~~可以~~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依法转让。 | 转让。 | |
| 18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9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 ~~,~~ ~~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 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 20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 21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22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证据。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 ~~股份保管~~ ~~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 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 |
|
| 23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 24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 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 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 ~~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25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 查~~阅前~~ ~~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 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6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 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27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8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讼。 ~~监事~~ ~~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 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29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股方式缴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30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31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32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违反上述规定,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 反上述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 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 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 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 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 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 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 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 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 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 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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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 34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 力操纵、指使~~上市~~ ~~公~~司或者~~上市~~ ~~公~~ 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 (一)要求~~上市~~ ~~公~~司无偿向自 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上市~~ ~~公~~司以不公平 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 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 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 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 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三)要求~~上市~~ ~~公~~司向不具有 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上市~~ ~~公~~司为不具有 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 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上市~~ ~~公~~司无正当理 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上市~~ ~~公~~司的商 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
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 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 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 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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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得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垫付费用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垫付费用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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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37 | 第~~二~~ ~~节~~股东~~大~~ ~~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38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 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三~~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
任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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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 担 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 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 ~~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重大交易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上董事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 ~~(四)~~ ~~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 ~~一~~ ~~)~~ 项至第~~(三)~~ ~~项~~、第~~(六)~~ ~~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 保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 责任和经济责任。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3项、第 6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 经济责任。 (二)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1、被资助对象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参照有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 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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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 ~~定~~董事会人数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 ~~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41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42 | 第~~三~~ ~~节~~股东~~大~~ ~~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43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44 | 第四十九条~~监事~~ ~~会有权~~ 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 ~~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45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 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 ~~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 46 | 第五十一条~~监事~~ 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 ~~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47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 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8 | 第五十三条~~监事~~ 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 49 | 第~~四~~ ~~节~~股东~~大~~ ~~会~~的提案与通 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50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 ~~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 51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52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 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 ~~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53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 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的工作~~ 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兼职情况及~~ ~~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 ~~数~~量 ~~等~~ ~~;~~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 ~~九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 ~~)~~ ~~是否~~ ~~与持有~~ ~~公~~司~~5%~~ ~~以上~~ ~~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 关联关系;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54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 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 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 55 | 第~~五~~ ~~节~~股东~~大~~ ~~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56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 ~~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57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 ~~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58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 ~~人的~~ ~~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 ~~对~~列入股东~~大~~ ~~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
| 59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60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
| 61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称)等事项。 | |
| 62 |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63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 ~~会召开时~~ ~~,~~ ~~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64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 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 ~~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 由~~监事~~ ~~会主席~~ ~~主~~持。~~监事~~ ~~会主席~~ ~~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 65 | 第七十条公司~~制订~~ 股~~东大~~ 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66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 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 67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 ~~、~~ 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 68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 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 69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70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71 | 第~~六~~ ~~节~~股东~~大~~ ~~会~~的表决和决 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72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 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股东~~大~~ ~~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 通 过。 股东~~大~~ ~~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73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74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75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股东~~大~~ ~~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 |
| 76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 会对关联 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 ~~大~~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 ~~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 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 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 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 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向人 |
| 序号 | 原条款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 据本章程~~第三十三条~~ ~~规~~定向人民法 院起诉。 …… |
民法院起诉。 …… |
||
| 77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78 | 第八十五条董~~事、~~ ~~监事~~ 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 决。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 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和公司股东~~大~~ ~~会~~通过的独立董 事制度执行。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 ~~以上的股东提名~~ ~~,~~ ~~下~~ ~~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第八十八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 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 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通过 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
|
| 79 | 第八十六条 | ~~董事~~ ~~、~~ ~~监事候选人~~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
序号 原条款 新条款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 股东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实 股东 ~~大会~~ 在选举或者更换董 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或者更换一名董 事 ~~、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 事的情形除外。 举或者更换一名董事 ~~或监事的~~ 情形 董事会应当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和基本情况。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 ~~可以集中使用。~~ 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 董事会应当公告候选董事 ~~、监~~ 交股东会选举。 ~~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连续 180 日以上每日单独或 董事 ~~、监事候~~ 选人提名的方式 者合 计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和程序为: 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 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 拟选人数。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 选举 ~~;由~~ (三)公司董事会、连续 90 日以 ~~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上每日单独或者合 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 ~~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二)连续 180 日以上每日单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 独或者合 ~~并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或~~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但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三)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连续 90 日以上每日单独或者 ~~合并~~ 持 声明。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四)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案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 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 80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者不予表决。 |
| 81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 会审议提 案时,~~不应~~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 ~~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 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82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
| 83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 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84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 会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 85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 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 ~~港通~~ ~~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86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 会决议应 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87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 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 ~~在~~股东~~大~~ ~~会~~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
| 88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 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
| 89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90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91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收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 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 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 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收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 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 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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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 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 超过半数。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董事每届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董 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 数。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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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 ~~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 ~~股~~东~~大~~ ~~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94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 ~~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 ~~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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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 ~~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 96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 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 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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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98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99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 ~~事制度执行。~~ |
删除 |
| 100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 九名 董事,独立董事三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 董事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
| 101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九~~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 ~~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执行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定并向股~~ ~~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 ~~方式的方案;~~ (~~十~~ ~~)~~制~~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 ~~)~~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 ~~)~~制~~订~~ ~~公~~司融资方案、 审批公司授信事项; |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融资方案、审批 公司授信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五~~ ~~)~~向股东~~大~~ ~~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 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 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 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大~~ ~~会~~、董事会 予以罢免; (十~~八~~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 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 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 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 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第(一)至第(~~十~~ ~~)~~规定 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 |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会、董事 会予以罢免; (十七)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 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 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 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 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 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本条第(一)至第(九)规定的董 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 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 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 者剥夺。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 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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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制 ~~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103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立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 员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少于三名。 除战略委员会外,委员会成员中应 有半数~~以上~~ ~~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二)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三)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1~~ ~~、~~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立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为单数, 并不少于三名。除战略委员会外,委员 会成员中应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2~~ ~~、~~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 ~~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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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 ~~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等。~~ ~~4~~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 ~~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等。~~ ~~(五)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 ~~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修改和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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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融资事项(本章程中的 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 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 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 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 ~~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融资事项(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 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 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 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 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 式)、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股东~~大~~ ~~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慎授权原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融资事项、对外 担保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一)对外投资:授予董事会 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 计报表)~~5~~ ~~%~~以上、且不超过~~2~~ 0%的 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 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的30%; (二)收购、出售资产:授予 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 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 ~~%~~以上、 且不超过~~20~~ ~~%~~的决定权,董事会在 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 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0%; (三)融资事项:授予董事会 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 表计算)~~5~~ ~~%~~以上、且不超过~~20~~ %的 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 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的30%; (四)对外担保:对于未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 |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 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融资事项、对外担保对董事会授 权如下: (一)对外投资:授予董事会对外 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 10%以上、且不超过30%的决定权,董 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 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0%; (二)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 会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 计报表计算)10%以上、且不超过30% 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 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0%; (三)融资事项:授予董事会单笔 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10%以上、且不超过30%的决定权,董 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 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0%; (四)对外担保:对于未达到本章 程第四十七条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对外担保(对非控股方)必须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董事会审议有关公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对非 控股方)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 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作出决 议。 对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 ~~%~~以上,或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前述(一)、 (二)、(三)项所述事项的累计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30%后的该等事项报请公 司股东~~大~~ ~~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就该 等事项组织具体实施,无须再经股 东~~大~~ ~~会~~批准,但董事会应向年度股 东~~大~~ ~~会~~报告该等事项在一年内的实 施情况。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中对该等事项的审批有特别规定 的,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 易、期权等风险投资,应由专业管 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 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 的风险投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 |
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作出决议。 对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或在同一 会计年度内行使前述(一)、(二)、 (三)项所述事项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后 的该等事项报请公司股东会批准,授权 董事会就该等事项组织具体实施,无须 再经股东会批准,但董事会应向年度股 东会报告该等事项在一年内的实施情 况。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中对该等事 项的审批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相关特别 规定执行。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 期权等风险投资,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 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 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 准。 (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会审议批准: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万~~元以上~~ 的关 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 ~~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单项~~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就同一关联方或同一标的的累计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 ~~)~~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 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 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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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 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 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106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 ~~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它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 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融资事项对董事长授 权如下: 1、对外投资:授予董事长对外 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 表)1%以上、且不超过~~5~~ ~~%~~的决定权, 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 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10%; 2、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 长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以上、 且不超过~~5~~ ~~%~~的决定权,董事长在同 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 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的10%; 3、融资事项:授予董事长单笔 |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权原则,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融资事项对董事长授权如下: 1、对外投资:授予董事长对外投 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1% 以上、且不超过10%的决定权,董事长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 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的10%; 2、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长 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 报表计算)1%以上、且不超过10%的 决定权,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 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10%; 3、融资事项:授予董事长单笔融 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 以上、且不超过10%的决定权,董事长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 算)1%以上、且不超过~~5~~ ~~%~~的决定权, 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 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10%; 董事长批准上述事项后,应在 下次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会汇报 相关情况。 (八)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五~~ ~~条~~所规定的标准的,董事长 有权作出审批决定。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 权,该授权需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 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 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 权至该董事长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 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 汇报。 |
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的10%; 董事长批准上述事项后,应在下次 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会汇报相关情 况。 (八)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 所规定的标准的,董事长有权作出审批 决定。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 权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以董 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 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 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 董事长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 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
|
| 107 | 第一百一十八条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 |
第一百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副董事长履行职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推举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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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109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1/~~ ~~2~~ ~~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110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 ~~、~~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111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112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 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视~~ ~~或~~视频 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 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会议 采用现场会议、电话、视频等方式;表 决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 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 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事 先通知的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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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事项 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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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 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115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二条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16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 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
| 序号 | 原条款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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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 |
~~第一百三十三~~ | 删除 | |
| 118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删除 | ||
| 119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 ~~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删除 | ||
| 120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收到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的~~ ~~5~~ ~~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核。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作为公司董~~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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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召开股东~~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
删除 |
| 122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 ~~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
删除 |
| 123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 ~~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前述人数~~ ~~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 |
删除 |
| 124 |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不具备独~~ ~~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 ~~职责~~ ~~、~~ ~~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 ~~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 ~~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结果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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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 ~~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删除 |
| ~~。~~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
| 126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
删除 |
| 127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删除 |
| ~~。~~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 ~~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 ~~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 ~~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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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 ~~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 ~~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的~~ ~~5%~~ ~~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
||
| 129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 ~~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 ~~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 130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 ~~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 ~~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
删除 |
| 131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 ~~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 ~~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六)重大重组方案、股权激~~ ~~励计划;~~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 132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 ~~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 ~~法达成一致,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删除 | |
| 133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 ~~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 ~~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 ~~)~~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采取的措施~~ | |||
| 134 | ~~第一百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 ~~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 ~~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 ~~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 ~~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 ~~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 ~~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的其他情形。~~ |
删除 | |
| 135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 ~~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 ~~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 ~~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等。~~ |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 ||
| 136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 ~~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
删除 | |
| 137 |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 ~~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定期通报公~~ ~~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 ~~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
删除 | |
| 138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 ~~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 ~~,~~ ~~可以要求补充~~ ~~。~~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
| ~~,。~~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 ~~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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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删除 |
| 140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 ~~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 141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 ~~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
删除 |
| 142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要求~~ ~~,~~ ~~认真履行职责~~ ~~,~~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删除 |
| 143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 ~~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 ~~公司董事会设置~~ ~~【~~ ~~战略~~ ~~】~~ ~~、~~ ~~【~~ ~~提~~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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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14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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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4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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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新增 |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14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150 | 新增 | 第一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15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15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153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立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 员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少于三名。 除战略委员会外,委员会成员中应 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设立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委员会成员为单数,并不少于三名。 除战略委员会外,委员会成员中应有过 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董事~~ ~~,~~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
| 15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 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 名独 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后 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15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15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157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总经理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四~~ ~~名~~,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 ~~、~~ ~~董事会秘书~~ ~~、~~ ~~财务负责人~~ ~~(~~ ~~本~~ ~~公司称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158 | 第一百六十一条本章~~程第九~~ ~~十九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 ~~相关程序~~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向董 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 ~~九~~ ~~条~~规定的任职要求。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 ~~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 ~~-~~ ~~(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规定的任职要求。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 159 |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公司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160 | 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 ~~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 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 和解聘; (九)总经理有权决定不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的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 等事项,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 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非董事~~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 |
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总经理有权决定不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按合并 会计报表计算)1%的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融资等事项,但在同 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3%; (十)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161 |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应当 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应当根据 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
| 162 | 第一百六十八条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
| 序号 | 原条款 | 原条款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 |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
| 163 | 第一百七十条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协助总经理履行有关职责。公 司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副总经 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 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七条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协助总经理履行有关职责。公司在 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副总经理的任 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 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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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第一百七十一条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165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66 | ~~第二~~ | ~~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
| 167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 ~~委~~ ~~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 ~~总经理~~ ~~、~~ ~~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 |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168 | 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 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 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 兼任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 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
| 169 | 第一百七十四条董事会秘书 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 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 ~~会~~,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 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 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 ~~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 ~~则及~~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 ~~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 ~~则、~~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在会议记录上予以记~~ ~~载~~ ~~;~~ (八)《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 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 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 序号 | 原条款 | 原条款 | 原条款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的其他职责。 | |||||
| 170 | ~~第七~~ | ~~监事会~~ | 删除 | ||
| 171 | ~~第一~~ | ~~监事~~ | 删除 | ||
| 172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 ~~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 ~~相关程序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监~~ ~~事候选人应向监事会报告其是否符~~ ~~合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任职要~~ ~~求。~~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
~~第一百八十一~~ | 删除 | ||
| 173 |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 174 |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 ~~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
删除 | |||
| 175 |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原条款 | 原条款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176 |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
~~第一百八十五~~ | 删除 | |||
| 177 |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
| 178 |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删除 | ||||
| 179 |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 180 | ~~第二~~ | ~~监事会~~ | 删除 | |||
| 181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 ~~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
~~第一百八十九~~ | 删除 | |||
| 182 | ~~第一百九十条~~ ~~列职权:~~ |
~~第一百九十条~~ | ~~监事会行使下~~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 ~~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 ~~、~~ ~~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 ~~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 |
| 序号 | 原条款 | 原条款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183 |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 ~~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或说明所关注的~~ ~~问题。~~ |
~~第一百九十一~~ | 删除 | |
| 184 |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 ~~(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 ~~或电话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 ~~监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 ~~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
删除 | ||
| 185 |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
| 186 |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 ~~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 ~~10~~ ~~年。~~ |
删除 | ||
| 187 |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删除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188 | 第~~八~~ ~~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和审计 |
|
| 189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190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191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 ~~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 192 | 第二百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193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股~~东大~~ 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194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利润分配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宗旨和 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 东分配利润;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参与分配利润; 5、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 6、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要求。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分配前提: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
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宗旨和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 分配利润;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 与分配利润; 5、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6、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要求。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 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 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 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分配前提: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利润分配:公司主要采取 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配。 4、现金利润分配:公司主要采 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 司当年度实现盈利,除股东~~大~~ ~~会~~批 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在依法 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 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 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本金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本金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 |
度实现盈利,除股东会批准的其他重大 特殊情况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确定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的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本金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本金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 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 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 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5、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 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 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 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 提出,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 ~~的~~意见。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 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 ~~案发~~ ~~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
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5、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 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 出,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董 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 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 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 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 ~~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3~~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 ~~大~~ ~~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 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 ~~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4~~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表 决同意。 ~~5~~ ~~、~~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同意。~~ ~~6~~ ~~、~~股~~东大~~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同 意;股东~~大~~ ~~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 ~~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 ~~、~~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 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 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 |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4、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5、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 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 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 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 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 事项。 ……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 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 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 ~~意见~~ ~~。~~ ~~8~~ ~~、~~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红股)的派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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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并设立~~ ~~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196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197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报告。 | ||||
| 198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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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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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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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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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 ~~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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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 第~~九~~ ~~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 204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召开股 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 ~~以~~ ~~公~~告~~方式~~ ~~进~~行。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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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召开董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一~~ ~~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 种进行。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 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206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 ~~种进行。~~ |
~~第二百一十五~~ | 删除 |
| 207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通知的, 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 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 通知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 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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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 | 第二百一十七条因意外遗漏 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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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指定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指定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指定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 称“指定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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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 第~~十~~ ~~章~~合并、分立、增资、减 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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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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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 ~~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213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214 |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 ~~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215 |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需要~~ 减 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 ~~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
第二百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 ~~注~~册资本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将不低~~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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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 新增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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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 新增 | 第二百〇二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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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 新增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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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 ~~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 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220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有本章 程第二百~~二十六~~ ~~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〇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221 |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百~~二十六~~ ~~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〇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进行清算。~~ |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222 | 第二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活动。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 223 | 第二百三十条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的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 224 | 第二百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225 | 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 ~~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226 |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 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227 | 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成员 ~~应当~~ ~~忠于职守~~ ~~,~~ ~~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 ~~清算组成员~~ 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228 | 第十~~一~~ ~~章~~上市特别规定 |
第十章上市特别规定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229 | 第十~~二~~ ~~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 230 | 第二百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 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231 | 第十~~三~~ ~~章~~其他事项 |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
| 232 | 第十~~四~~ ~~章~~附则 |
第十三章附则 |
| 233 | 第二百四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 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 234 | 第二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可依 | 第二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 |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 照章程的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 235 | 第二百四十六条本章程以中 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 236 |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 ~~“~~ ~~以下~~ ~~”~~ 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237 | 第二百四十九条本章程附件 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备注】1、部分条款仅涉及“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未在上表列示;2、部分 条款因增加或删除条款导致原序号顺延,未在上表列示。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根据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相关 治理制度进行了制定、修订,并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如下:
|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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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5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6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 |
修订 | 否 |
| 1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2 | 万马科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1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14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公告中修订和新增的上述制 度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