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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MA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y 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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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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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5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交易、外汇掉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利率掉期交易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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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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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公司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越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财务总监是第一责任人,财务管理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2、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制订外汇期货及衍生品具体交易计划、计划报批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3、财务管理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市场研究、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外汇衍生品风险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执行、头寸维护、业务结算,并筹集资金及日常管理。
4、财务管理部门制定衍生品交易方案,经财务总监、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长权限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5、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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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提交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隔离与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上述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外汇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相关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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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第二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可行性分析报告、估值通知书或市值重估表、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各财务管理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永久保存。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控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报告,经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管理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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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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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