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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MA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Sep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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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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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698 证券简称:万马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08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495 号)核准,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3350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201,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2,516,386.79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8,483,613.2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出具“ XYZH/2017SHA10261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 集资金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每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签署一份监管协议。
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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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存入金额 | 资金用途 |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临安市支行 |
19055101040018566 | 10000.00 | 通信及信息化设备生产 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 |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支行 |
30206857001880001 2869 |
7850.00 | 通信及信息化设备生产 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 |
| 合计 | 17850.00 |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商业银行方,监管协议中分别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通信及信息化设备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按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小明、张辉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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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 期结束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四、备案文件
1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2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XYZH/2017SHA10261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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