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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MA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May 1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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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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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98 证券简称:万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张禾阳女士、副董事长姚伟国先生、财务总监吴锡群女士的辞职申请。 因工作安排需要,张禾阳女士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 长、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姚伟国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辞职后仍担 任公司董事、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吴锡群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 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 会之日起生效。

上述人员辞去的职务原定任期至2024 年8 月4 日。截至本公告日,张禾阳 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361,500 股,姚伟国先生和吴锡群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离职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将遵守相关股票减持等法律法规。

张禾阳女士、姚伟国先生、吴锡群女士在担任公司相应职务期间,恪尽职 守、勤勉尽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 他们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因管理工作需要,公司于2023 年5 月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闫楠先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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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朱青芳女士 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止。(简历详见附件)。朱青芳女士从公司监事职位离任,因工作安排需要出 任公司财务总监,离任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5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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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简历

1、闫楠先生,1981 年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2013 年9 月至2021 年5 月担任上海果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路随通信科技 有限公司车联网业务负责人;2021 年6 月至今,担任上海优咔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闫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朱青芳女士,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17 年至2018 年9 月担任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通信板块财务部总监兼总经理 助理;2018 年9 月至2019 年7 月担任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通信板块总经理助 理兼供应链总监;2019 年7 月至2022 年4 月担任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 总监;2022 年10 月至2023 年5 月17 日担任公司监事,现任本公司综合管理部 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青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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