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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MA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pr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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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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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4 月23 日召开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全体监事认真阅读了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发表如下意 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计提2017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着 谨慎性的原则,对2017 年度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 备,相关计提公允、科学、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 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 的回报,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四、关于2018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生产经营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风险可控, 且有利于提高公司办事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 万元的贷 款、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其中抵押担保方式的融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自2017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起至2018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期间,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 个月。自本议 案经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内有效, 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5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公 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5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监事会意见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 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关联方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监事会同意公司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八、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审查贺洪强先生的个人简历等材料,贺洪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 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 关系,其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董 事会秘书一职的要求,监事会同意聘任贺洪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九、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8 年度 审计机构的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国内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大型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本 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且在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工作严谨认真,表现了 良好的职业精神,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 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监事会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全体监事:刘金华、姜燕军、邵国江

2018 年4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