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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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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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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6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和 2021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1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 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 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8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和 2021 年 5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1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江 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 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 光电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 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 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30.41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 余额为 31.41 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1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34.31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 1 号 4 幢

  5. 法定代表人:陈耀南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9 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 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 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日**/2020** 年度 2021930 日**/2021** 年三季度
总资产 1,175,688.38 1,236,620.40
总负债 623,627.07 714,267.98
净资产 552,061.31 522,352.42
营业收入 372,087.34 233,599.63
利润总额 48,213.31 -38,179.40
净利润 42,604.33 -30,432.42

注: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 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 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 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 2021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28 日止内办理 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 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时间

2.1 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2.2 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3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 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 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2.4 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 约定为准。

2.5 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债权人发放授信 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 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具体详见本合同第四条)之和。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

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 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 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 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 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 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主合同的变更

保证人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主债 权确定期间、债务展期或延期)均视为已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无须通知保证人, 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 协议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除保证人书面同意外,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7.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 盖公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 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7.3 本合同于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 制范围内,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 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 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1,741,218.48 万元,占 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4.6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119,000.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73.66%,对子公司担保为 622,218.48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 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 1.《最高额保证合同》;

  •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 3.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