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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May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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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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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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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大名路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

02G20210026-00001 号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2021 年5 月19 日下午15:00 在江苏省昆山市 开发区夏东街658 号E 栋1810 室召开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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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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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 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 年4 月27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 年4 月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 年5 月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 年 度股东大会地址变更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合称“《通知》”)。公司董事 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 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 年5 月19 日下午15:00 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夏东街658 号E 栋1810 室召开;网络 投票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总经理张德强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 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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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 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 册;5.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 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43,784,2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60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63,323,5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8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 督股东大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 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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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4,959,377 股,反对7,798,829 股,弃权 565,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5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177,642 股,反对7,798,829 股, 弃权565,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57.1987%。

2.《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4,755,964 股,反对7,949,942 股,弃权 617,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7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974,229 股,反对7,949,942 股, 弃权617,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56.1578%。

3.《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4,820,864 股,反对7,890,642 股,弃权 612,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9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039,129 股,反对7,890,642 股, 弃权612,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56.4899%。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4,813,477 股,反对7,908,029 股,弃权 602,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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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031,742 股,反对7,908,029 股, 弃权602,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56.4521%。

5.《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4,925,684 股,反对7,926,222 股,弃权 471,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5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143,949 股,反对7,926,222 股, 弃权471,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57.0263%。

6.《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4,856,864 股,反对8,146,842 股,弃权 319,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075,129 股,反对8,146,842 股, 弃权319,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56.6741%。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4,292,267 股,反对8,397,239 股,弃权 63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39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10,532 股,反对8,397,239 股, 弃权634,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53.7850%。

8.《关于 2021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2,403,140 股,反对10,574,766 股,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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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345,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06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621,405 股,反对10,574,766 股, 弃权345,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44.1178%。

9.《关于在廊坊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301,374,025 股,反对9,621,084 股,弃权 277,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8201%。

西藏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 量252,051,197 股对于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643,487 股,反对9,621,084 股,弃 权277,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49.3481%。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5,315,577 股,反对7,477,029 股,弃权 530,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57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533,842 股,反对7,477,029 股, 弃权530,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59.0215%。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关于选举张德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6,428,28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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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646,55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4.7155%。

11.02《关于选举程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2,544,20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08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62,4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44.8397%。

11.03《关于选举谢公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71,754,03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1.49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972,29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43.1411%。

11.04《关于选举徐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4,080,48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3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298,75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52.7012%。

11.05《关于选举刘宇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2,544,20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08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62,4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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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44.8397%。

12.《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关于选举杨有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4,534,88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753,1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55.0265%。

12.02《关于选举娄爱东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3,840,3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3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058,63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51.4725%。

12.03《关于选举张奇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4,324,80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4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543,07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53.9515%。

13.《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3.01《关于选举赵建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2,450,91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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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669,18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44.3623%。

13.02《关于选举任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554,138,79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36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357,05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52.9996%。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 持人签名或盖章。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 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 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 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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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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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 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

见证律师: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