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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Regulatory Filings 2019

Apr 1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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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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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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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190018-00003 号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维信诺”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 2 号迪阳大厦 606 单元召 开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维信 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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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 议程的议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承办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 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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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 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网站查询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查验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3.查验《关 于增加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4.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2019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 五次会议,并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关于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临时提案后 2 日内发出了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及《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 2 号迪阳大厦 606 单元召开; 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 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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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

鉴于公司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公无法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董事刘祥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 与《通知》及《补充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自然人股东的身 份证;2.查验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 份证;3.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到表;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公司全体股东电子名册核对股东身份信息;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40,382,0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1996%。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1,850,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406%。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6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01,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及表决情况汇总表;2.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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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计票;3.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4.查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及《补 充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西藏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参加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132,732,788 股,反对 9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256%。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572,125,085 股,反对 107,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12%。

(三)《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与长城国兴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572,125,085 股,反对 107,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12%。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 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监票人以及会议主持人等签 名或盖章。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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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没有列入会 议议程的议案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表决情况汇总表;2.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 及决议;3.本所承办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及《补充通知》 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 知》及《补充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 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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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

沈宏山

承办律师:______

洪小龙

承办律师:______

吴晓霞

201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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