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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3
Apr 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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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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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维信诺 股票代码: 00238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合肥兴融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 通讯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锦绣大道与黑龙江路交口(滨湖金融小镇)
权益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维信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 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 加或减少其在维信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维信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致。信息披露义 务人本次在维信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1、本 次交易正式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3、相关交易对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 批准或备案程序;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 备案或许可(如需)。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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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释 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 持股目的...................................................................................................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2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声明......................................................................... 21 附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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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 | 指 |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上市公司/维信诺/甲方 | 指 |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维信诺,证券代码: 002387.SZ |
| 标的公司/交易标的/合 肥维信诺 |
指 | 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兴融 公司/乙方一 |
指 | 合肥兴融投资有限公司 |
| 芯屏基金/乙方二 | 指 | 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合屏公司/乙方三 | 指 | 合肥合屏投资有限公司 |
| 合肥包河区国资委 | 指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交易对方所持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40.91%股 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不超过220,000.00 万元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本次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 增加 |
| 交易对方/乙方 | 指 | 合屏公司、芯屏基金、兴融公司 |
| 标的资产 | 指 | 合屏公司、芯屏基金、兴融公司持有的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 公司40.91%股权 |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A股 | 指 | 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 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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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兴融公司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合肥兴融投资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T7J1N1P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锦绣大道与黑龙江路交口(滨湖金融小镇) |
| 法定代表人 | 施夕华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成立时间 | 2018年11月9日 |
| 营业期限 | 2018年11月9日至2068年11月8日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2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合肥包河区国资委持有兴融公司 100%股权,为兴融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兴融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拥有境外永久 居留权 |
| 1 | 施夕华 | 董事兼总经理 | 中国 | 安徽合肥 | 否 |
| 2 | 李佳 | 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 中国 | 安徽合肥 | 否 |
-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兴融公司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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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上市公司拟向合屏公司、芯屏基金、兴融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合肥维信诺 40.91%股权所致,前述股权对应合屏公 司、芯屏基金、兴融公司已实缴的注册资本 59.60 亿元及兴融公司尚未实缴的注 册资本 30.40 亿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20,000.00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兴融公司将持有维信诺 270,705,182 股股份,占维信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前总股本的 12.3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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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维信诺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维信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705,182 股股份,占维信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前总股本的 12.3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系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他交易对方持有的合肥维信诺 40.9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交易对方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 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增加。本次交易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每股面值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全部交易对方,包括合屏公司、芯屏基 金、兴融公司。发行对象以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审议本次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 单位:元/股 | ||
|---|---|---|
|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均价 | 均价的90% |
| 停牌前20个交易日 | 6.12 | 5.51 |
| 停牌前60个交易日 | 6.10 | 5.49 |
| 停牌前120个交易日 | 6.51 | 5.86 |
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 90%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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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5.49 元/股,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最终发行价格尚需 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股票发生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下述 公式进行调整(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发行价格 的调整公式如下: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每 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息,P1 为调整后 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发行数量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 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 对价/本次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上市公司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按 照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计算。依据该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 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部分应舍去取整,转让对价中折合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 不足一股的零头部分,视为赠与公司,上市公司无需支付。
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股份支付的比例,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合计为 812,115,546 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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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名 称及权益比 例 |
支付方式 | 支付方式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 支付的总对价 (万元) |
|---|---|---|---|---|---|---|
| 支付现金对价 (万元) |
发行股份对价 (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 (股) |
||||
| 1 | 合屏公司 | 合肥维信诺 6.82%股权 |
16,513.02 | 148,617.14 | 270,705,182 | 165,130.16 |
| 2 | 芯屏基金 | 合肥维信诺 6.82%股权 |
16,513.02 | 148,617.14 | 270,705,182 | 165,130.16 |
| 3 | 兴融公司 | 合肥维信诺 27.27%股权 |
177,239.71 | 148,617.14 | 270,705,182 | 325,856.85 |
| 合计 | - | - | 210,265.75 | 445,851.42 | 812,115,546 | 656,117.17 |
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日 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五)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六)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 权益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12 个月,则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 足 12 个月,则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市公 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锁 定期届满后,交易对方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交易对方将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及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七)期间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包含当日)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实现的损益由上市公司享有 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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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日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 司全体股东按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现金对价支付安排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现金对价,由上市公司通过本次配套融资的方式 解决。若本次配套融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有效期内实施,且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必 要费用后足够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则上市公司应在本次配套融资项下募集资 金到账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配套募集资金一次性支付;若本次配套融资在中国 证监会注册有效期内实施,但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无法足够支付本次交 易现金对价,上市公司应在本次配套融资项下募集资金到账后 10 个工作日内, 以配套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的金额支付;剩余现金对价部分,上市公司应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1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一次性完成支 付;若本次配套融资未能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有效期内实施,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 监会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1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一次性支付现金对价;若 本次配套融资未通过深交所审核或中国证监会注册,上市公司应在标的资产交割 完成后 3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一次性支付现金对价。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交易协议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甲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40.91%的 股权,包括 59.60 亿元实缴注册资本及 30.40 亿元未实缴注册资本,同时甲方向 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 超过本次交易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甲方总股本的 30%。乙方拟向甲方转让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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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额及实缴出资情况如下:
| 乙方 | 名称 | 本次拟转让的标的公司出资额 | 是否实缴 |
| 乙方一 | 60亿元 | 29.60亿元已实缴, 30.40亿元未实缴 |
|
| 兴融公司 | |||
| 乙方二 | 芯屏基金 | 15亿元 | 已实缴 |
| 乙方三 | 合屏公司 | 15亿元 | 已实缴 |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具体比例及支付数量将在标 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标的资产的定价参考依据: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的 价值进行评估而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评估值为依据。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最终 交易价格将参考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并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方案
甲方用以支付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对价股份的发行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 1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2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全部交易对方,包括乙方一、乙方二及乙方三。乙方一、乙 方二及乙方三以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 3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 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甲方审议本次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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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 = 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价格为 5.4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 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尚需提交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调 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每 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息,P1 为调整后 有效的发行价格。
( 4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 数量为准。上市公司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按照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标 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计算。依据该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部 分应舍去取整,转让对价中折合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不足一股的零头部分,视为 赠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无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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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的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 做相应调整。
( 5 )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本次购买资产拟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 6 )锁定期安排
乙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甲方股份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 间达到或超过 12 个月,则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甲方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 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甲方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乙方基于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股份因甲方分配股 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期届满 后,乙方转让和交易甲方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则办理。
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乙方应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及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 7 )期间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包含当日)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双方协商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实现的损益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 8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日前甲方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甲方全体股 东按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5 、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1)本协议及本协议所述之交易行为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
1)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
-
2)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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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4)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5)相关交易对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批准或备案程序;
-
6)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
-
需)。
(2)本协议双方需尽力促使、并尽快完成由其负责满足或完成的上述先决 条件。
6 、交割及相关事项
(1)双方同意,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之日起二十(20)个 工作日内,乙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的 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促使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协助将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同时 修改公司章程;
2)促使标的公司办理股东、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涉 及)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上述程序或手续期间,涉及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予以及时响应和协 助。双方进一步确认,标的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变更登记完成并换领营业执照 之日,即为本次交易交割日。
(2)自交割日起,甲方将持有标的公司 59.09%股权,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承担股东责任。
(3)甲方应于本次交易交割日后叁拾(30)个工作日内(但甲方依据深交 所规则无法办理股份登记事项的期间除外),将向乙方发行的对价股份相应登记 至乙方名下。甲方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1)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需);
2)于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交易项 下新增股份的发行及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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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报告和备案等有关手续。
办理上述手续期间,涉及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予以及时响应和协助。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现金对价,由甲方通过本次配套融资的方式解决。
若本次配套融资在中国证监会批复有效期内实施,且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必要 费用后足够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则甲方应在本次配套融资项下募集资金到账 后壹拾(10)个工作日内,以配套募集资金向乙方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
若本次配套融资在中国证监会批复有效期内实施,但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必要 费用后无法足够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甲方应在本次配套融资项下募集资金到 账后壹拾(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必要费用 的金额;剩余现金对价部分,甲方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复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壹(1)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若本次配套融资未能在中国证监会批复有效期内实施,甲方应在中国证监会 批复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壹(1)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乙方指定的账户一 次性支付。
若本次配套融资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应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叁(3)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乙方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2023 年 4 月 7 日,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
(1)根据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1,603,964.30 万元,双方在此基 础上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 656,117.17 万元。
(2)双方同意,甲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标的公司 40.91%的股权(交易对价 656,117.17 万元),其中,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的数量 合计为 812,115,546 股,支付现金的金额为 210,265.75 万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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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对方 名称 |
本次拟转让 的标的公司 出资额 (万元) |
标的资产的实缴 出资额(万元) |
交易价格 (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 (股) |
发行股份 对价 (万元) |
支付现金 对价 (万元) |
|---|---|---|---|---|---|---|
| 兴融公司 | 600,000.00 | 296,000.00 | 325,856.85 | 270,705,182 | 148,617.14 | 177,239.71 |
| 芯屏基金 | 150,000.00 | 150,000.00 | 165,130.16 | 270,705,182 | 148,617.14 | 16,513.02 |
| 合屏公司 | 150,000.00 | 150,000.00 | 165,130.16 | 270,705,182 | 148,617.14 | 16,513.02 |
| 合计 | 900,000.00 | 596,000.00 | 656,117.17 | 812,115,546 | 445,851.42 | 210,265.75 |
注:发行股份对价按照 5.49 元/股计算,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确定。
-
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
-
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 、协议的生效
自双方签署后成立,于《购买资产协议》(此处代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下同)生效时同时生效。
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各方一致同意将《购买资产协议》第三条第 1 款所 述之先决条件修改为:
-
“本协议及本协议所述之交易行为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
(1)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
-
(2)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
(3)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4)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
(5)相关交易对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批准或备案程序;
-
(6)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
-
(如需)。”
4 、其他
为了保证标的公司的经营稳定,在本次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甲方将行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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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权利对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和完善,并相应修改标的公司章程,具体 安排如下:
(1)董事会:标的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五名,甲方提名三名,乙方二提名 二名,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过半数董事选举产生。
(2)监事: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3)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法》 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
四、本次交易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2、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3、2023 年 4 月 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4、2023 年 4 月 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5、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已就其参与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内部决 策程序。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备案、批准和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
1、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
3、相关交易对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批准或备案程序;
-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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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维信诺股份,不存在在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被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最近一年及一期内,除本 报告书披露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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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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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 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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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
一、备查文件
-
(一)兴融公司营业执照;
-
(二)兴融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1 号院 7 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联系人:丁文娟
电话:010-58850501
传真:010-588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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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兴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施夕华
202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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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兴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施夕华
202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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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昆山市 |
| 股票简称 | 维信诺 | 股票代码 | 002387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
合肥兴融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册地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锦绣 大道与黑龙江路交口(滨 湖金融小镇)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 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270,705,182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270,705,182股 变动比例:12.3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前)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涉及现金认 购上市公司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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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 增持 |
是□ 否√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 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 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注: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备案、批准和核准,包括但 不限于:1、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2、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3、相关交易对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必要的批准或备案程序;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 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 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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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兴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施夕华
202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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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兴融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拥有境外永久 居留权 |
| 1 | 施夕华 | 董事兼总经理 | 中国 | 安徽合肥 | 否 |
| 2 | 李佳 | 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 中国 | 安徽合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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