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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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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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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企业 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披露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出现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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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 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 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 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八条 公司在年报编制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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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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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及《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具体准 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 重大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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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 遗漏整个或多个章节内容的;

2、未对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行披露 的;

3、未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提供担保事项进 行披露的;

4、未对报告期内公司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 露的;

5、未对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及 其履行情况进行披露的;

6、年度报告未对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披露的;

7、公司董事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定的,其他应披露的年度 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 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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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二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 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 业绩快报不一致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审计部负 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 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 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恪守独立、 客观、公正原则,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勤勉尽责,谨慎执业,为资本市场提 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如审计报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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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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