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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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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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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21 年11 月)
第一条 为确保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交易决策 的科学、规范和正确,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维信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 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 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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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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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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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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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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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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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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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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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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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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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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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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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五条所述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第五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九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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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参照第九条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按照第五条规定需经过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除适用第五条规定外,下述担保事项也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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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 权批准同一项事项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业规则另 有规定外,由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对总经理行使职权享有监督、质询的权利, 总经理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监督,并回答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的质询。若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认为总经理行使职权导致了对公司利益的损 害,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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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由董事长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事项,公 司应有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同时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涉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按照本制度执行,其他具 体实施细节按照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执行,《对外 投资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相冲突的,应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之间”、“高于”含本数;“低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需经股东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根据本制度决策。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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