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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n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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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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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情况,制定本制度。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以上两项规则合称“《减持 新规》”)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东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其他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 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 和报告义务。 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 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 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 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规范运作指引》、《减持新规》 等法律、法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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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电子邮件、 电话、当面沟通等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减持新规》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电子 邮件、电话、当面沟通等形式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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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件号、A 股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任职公司及职务、身份证件号、A 股证 券账户等): |
|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 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亲属的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
|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 为一个账户。 |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 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基数,计算 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 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 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
| 增加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 和解锁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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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 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业板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 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减持新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 行锁定和解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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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 统称“大股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统称“特定股 东”。 (一)集中竞价交易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 转让期间届满后12 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 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50%。 (二)大宗交易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 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 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 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三)协议转让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 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 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 个 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一)款减持比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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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相关信息披露的规 定。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 受让方在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一) 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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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 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 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予以披露。 |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 |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期间。 |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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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 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 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 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 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 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 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予 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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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删除本条 |
|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 的,根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根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 定执行。 |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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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