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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Oct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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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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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16 年10 月)
第一条 为确保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交易决策的 科学、规范和正确,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 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 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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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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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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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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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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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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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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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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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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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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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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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五条 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七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参照第七条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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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资金借贷”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按照第五条规定需 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金借贷”的相关交易额指新增贷款的数额。
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除适用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外,下述担保事项也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对本制度第四条(二)规定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事项进行审议,除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标准由股东大会通过外,需由公 司董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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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对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其他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按照本制度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审议的之外,其余均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 权批准同一项事项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业规则另 有规定外,由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对总经理行使职权享有监督、质询的权利, 总经理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监督,并回答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的质询。若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认为总经理行使职权导致了对公司利益的损 害,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由董事长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事项,公 司应有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同时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按照本制度执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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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具体实施细节按照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执行,《对 外投资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应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之间”、“高于”含本数;“低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关于重大 交易“绝对金额”的表述不适用于子公司。子公司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根据本制度决策。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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