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an 1, 2025
54430_rns_2025-01-01_c657136a-0256-4c9a-af4b-34c4c6f007e8.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00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和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四十四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 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维 信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全资孙公司昆山国显光 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控股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 中心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2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 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和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 年 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控股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为国 显光电提供的未使用的年度担保额度 12.5 亿元调剂至固安云谷,调剂后公司为 国显光电和固安云谷提供的年度担保额度分别为 49.5 亿元和 87.5 亿元。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近日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向南京银行 申请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债权额度,额度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对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 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3 年度股 东大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27.07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 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27.37 亿元(其中占用 2024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 为 27.37 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4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22.13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 1 号 4 幢
-
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9 日
-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 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4 年三季度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度
项目
| 总资产 | 1,220,422.62 | 1,128,474.51 |
|---|---|---|
| 总负债 | 686,511.54 | 609,227.79 |
| 净资产 | 533,911.09 | 519,246.71 |
| 营业收入 | 368,952.52 | 245,367.22 |
| 利润总额 | -662.89 | -16,846.76 |
| 净利润 | 1,542.89 | -14,844.94 |
注: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 100%股份的全资孙公司。国 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债权额度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乙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第一条 债权额度及债权发生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债权额度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债权发生期间为自本合同生 效之日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
二、在债权发生期间内,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债权额度, 乙方清偿已发生的债务后,对已经清偿的部分,乙方可再次申请使用。
第二条 最高额担保
一、在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具体授信业务合同约定 的乙方应付的其他款项,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并与 甲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 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 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 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 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乙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最高 债权额度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 议、申请书等,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止 (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 资、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 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 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甲 方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第二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一、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二、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 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 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 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三、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 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 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 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 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 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 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 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 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 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国显光电为公司直接和间接 持股 100%的全资孙公司,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 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912,851.13 万元,占 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35.0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434,598.8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53.40%,对子公司担保为 1,478,252.33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 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
1.《最高债权额度合同》;
-
2.《最高额保证合同》;
-
3.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
4.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5.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