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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Nov 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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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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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15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因日常经 营的需要,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借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5 亿元 (分两笔签署,一笔 3 亿元、一笔 2 亿元),借款期限为 13 个月。昆山国创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国创”)对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为保障昆山国创的权益,公司拟就上述担保事项为昆山国创提供反担保,并 与昆山国创签署《反担保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次反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证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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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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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442811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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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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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 12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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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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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册资本:270,116.0446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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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成立日期:1992 年 09 月 02 日
8.经营范围:经市国资办授权委托,从事股权投资与资本运营,项目投资 开发。(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 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业务概况:昆山国创是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江苏省政府核准成立 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企业。昆山国创主要负责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 以及其它授权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和管理,通过资产运营实现开发区国有企业 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性调整。昆山国创主营业务涵盖电子产品销 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区域开发、污水处理等多个领域,是一家多元化的 集团控股型企业。
1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2 年12 月31 日**/2022** 年度 | 2023 年9 月30 日**/2023** 年三季度 |
|---|---|---|
| 总资产 | 9,817,581.22 | 10,283,917.33 |
| 总负债 | 6,524,637.57 | 6,944,540.71 |
| 净资产 | 3,292,943.65 | 3,339,376.63 |
| 营业收入 | 528,251.02 | 343,255.84 |
| 利润总额 | 65,469.00 | -2,232.55 |
| 净利润 | 29,340.30 | -4,476.69 |
注:202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昆山国创为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股 100%的公司,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保证合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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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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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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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 1 号 4 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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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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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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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9 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 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2 年12 月31 日**/2022** 年度 | 2023 年9 月30 日**/2023** 年三季度 |
|---|---|---|
| 总资产 | 1,252,637.83 | 1,164,329.18 |
| 总负债 | 721,364.63 | 682,461.97 |
| 净资产 | 531,273.20 | 481,867.21 |
| 营业收入 | 472,813.78 | 218,549.53 |
| 利润总额 | 22,414.75 | -54,929.29 |
| 净利润 | 15,003.41 | -50,219.83 |
注:202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 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
四、《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和期限
1、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的 出口卖方信贷(以下称“贷款”,分两笔签署,一笔 3 亿元、一笔 2 亿元)。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专项用于借款人为出口 AMOLED 显示器件等高新 技术产品的资金需要。
3、本合同贷款期限为 13 个月,自贷款项下首次放款日起算,至最后还款日 终止。
第二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 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与贷款人的负责人或有权签字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还清后终 止。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鉴于: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签订了借款合 同(出口卖方信贷)(以下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 本外币贷款业务。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上述服务的先决条件之一,保证人同 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
1、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以下称“被担保债务”)为:在债权 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 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2.1 贷款本金(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循环使用的本金),即债务人在主 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伍亿元人民币(分两笔签署,一笔 3 亿元、一笔 2 亿元), 贷款期限为十三个月。
2.2 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 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二条 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第三条 保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与债权人的负责人或有权签字 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贷款 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为保障甲方权益,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作为反担保人为前述借款担保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 如下条款:
第一条 保证责任范围与方式
1.1 本反担保合同担保的范围为: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 债务,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 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1.2 本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 《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三年止。
第三条 保证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 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者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者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 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 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第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 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 92.88%的控股孙公 司,资产优良,具备充足的偿还债务能力。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且其他股 东也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
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显光电日常业务和项目 建设的正常开展。此次反担保行为不会影响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担 保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 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 司为国显光电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 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 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国显光电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 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虽国显光电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 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037,055.29 万元,占 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73.9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857,505.12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73.23%,对子公司担保为 1,179,550.17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 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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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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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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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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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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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合同》;
5.《保证合同》;
6.《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