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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Nov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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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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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1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拟与江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 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3 亿元。公司将 根据后续工作安排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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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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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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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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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 658 号 18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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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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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138,319.0446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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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19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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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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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1 年12 月31 日**/2021** 年度 | 2022 年9 月30 日**/2022** 年三季度 |
|---|---|---|
| 总资产 | 3,867,138.52 | 3,876,246.14 |
| 总负债 | 2,111,350.39 | 2,334,387.90 |
| 净资产 | 1,755,788.13 | 1,541,858.24 |
| 营业收入 | 454,447.06 | 483,364.78 |
| 利润总额 | -246,074.73 | -277,648.90 |
| 净利润 | -198,510.11 | -237,787.21 |
- 注:2021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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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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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固安云谷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 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 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 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 成的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 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 仅指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三、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 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 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四、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 约定为准。
五、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债权人发放授信 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叁亿元 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 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 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 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 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 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 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 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758,248.34 万元,占公 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9.3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 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952,374.33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 70.04%,对子公司担保为 805,874.02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 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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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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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