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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Feb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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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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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0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和 2021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1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 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 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8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和 2021 年 5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1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 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4 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 显光电与兴业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 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31.34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 余额为 33.74 亿元(其中占用 2021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 30.24 亿元),本次 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1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13.76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 1 号 4 幢

  5. 法定代表人:刘德广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9 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

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 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日**/2020** 年度 2021930 日**/2021** 年三季度
总资产 1,175,688.38 1,236,620.40
总负债 623,627.07 714,267.98
净资产 552,061.31 522,352.42
营业收入 372,087.34 233,599.63
利润总额 48,213.31 -38,179.40
净利润 42,604.33 -30,432.42

注: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 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

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

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包括:

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 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 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第三条 保证额度的有效期

  • 1、保证额度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署日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止。

  •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

  • 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 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保证范围

  •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具体合同

  • 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

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 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 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 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 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具体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具体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批计算,保证期间为每 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具体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具体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

权清偿完毕为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 制范围内,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 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 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608,070.59 万元,占 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5.8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890,397.11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58.61%,对子公司担保为 717,673.48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 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 1.《最高额保证合同》;

  •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