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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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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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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2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和 2021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1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 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 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8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和 2021 年 5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1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华 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公司控股孙公 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 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1 亿元。 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华夏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

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 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25.84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 余额为 26.84 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1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37.41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 1 号 4 幢

  5. 法定代表人:陈耀南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9 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

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 经 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13/2020 年度 2021630/2021 年半年度
总资产 1,175,688.38 1,217,999.93
总负债 623,627.07 686,057.14
净资产 552,061.31 531,942.79
营业收入 372,087.34 152,197.59
利润总额 48,213.31 -23,846.74
净利润 42,604.33 -20,118.52

注: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国显光电 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及国显光电与公 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 1.4 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 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商 业汇票贴现协议》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亿元。

1.4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21 年 08 月 26 日至 2026 年 08 月 26 日。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 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 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 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被担保债权的保证方式

3.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 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 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3.2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 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 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 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 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

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 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 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 制范围内,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风险均处于公 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1,832,249.50 万元,占 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0.6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124,825.53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74.04%,对子公司担保为 707,423.96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 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 1.《最高额保证合同》;

  •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 3.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