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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y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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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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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07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和 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 五次会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0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 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 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和 2020 年 5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0 年 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在苏州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 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综合授信合同》所 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 1 亿元 整(或等值外币)。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民生银行签署《综

合授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 2019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 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22.43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 余额为 23.43 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0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9.5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 1 号 4 幢

  • 5.法定代表人:程涛

  •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 7.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9 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 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12 月31 日/2020 年度 2021 年3 月31 日/2021 年1-3 月
总资产 1,175,688.38 1,197,514.86
总负债 623,627.07 657,147.78
净资产 552,061.31 540,367.08
营业收入 372,087.34 63,958.60
净利润 42,604.33 -11,694.23

注: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授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基于主合同项下可能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甲方同意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明确甲、 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1.主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 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上述合同项 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 本合同的主合同。

2.最高债权额

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或等值外币)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 款项之和。

3.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2021 年 5 月 14 日至 2024 年 5 月 14 日(皆含本日)。为避免疑义,被担保 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也指债权确定期间。

4.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 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 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 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 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称 为“最高债权额”,是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

6.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

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 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6.1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 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6.2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 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6.3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 提前到期之日。

7.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7.1 本合同由自然人保证人签名、及非自然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或非自然人保证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债权 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生效。

7.2 本合同生效后,除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 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 书面协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1,782,199.70 万元,占 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7.3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140,592.2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75.08%,对子公司担保为 641,607.50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 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 1.《最高额保证合同》;

  • 2.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 3.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