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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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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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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05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为加快资金周转,缩短公司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减少资金占用,公司拟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农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以基于商务合同所享有的部分应收账款为标的与农业 银行开展总额度为人民币30亿元的保理业务,上述额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1年,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 交易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一、合作机构基本情况

  • 1.公司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838132488K

  • 3.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前进中路246号

  • 4.负责人:吴国兵

  • 5.成立日期:1989年11月12日

  • 6.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7.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合作机构与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 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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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二、《国内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转让其基于商务合同所享有的应收账款,由 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保理服务。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 协议。

1.保理融资额度。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拟开展国内保理融资额度为人民 币30亿元,乙方提供的融资额度种类为循环额度。

2.额度有效期限。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壹年。

本合作协议仅作为双方合作意向,实际合作方案以双方签订的有效的《国 内保理合同(无追索权)》为准。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乙方。

三、《国内保理合同(无追索权)》的主要内容

甲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1.应收账款

是指甲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应收账款账面金额款项, 收取因买方未支付应收账款而依据基础交易合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补偿金、滞纳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其他应付款,以及其他相关的 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因保障应收账款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或依适用法律 规定取得的任何担保或具有债权保障作用的担保权益。

2.保理

是指乙方受让甲方应收账款、同时向甲方支付融资款作为转让价款并按本 合同约定收取应收账款的业务。

3.追索权

是指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出现时,乙方要求甲方回购已转让应收账款 的权利。

  • 4.应收账款到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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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到期后,乙方有权直接从应收账款还款账户中扣划与应收账款金 额等额的资金、相应融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若还款账户中的资金总额超过该 应收账款融资保理本息和相关费用的,无需向甲方返还。应收账款是否按期足 额归还不影响乙方直接从应收账款还款账户扣划上述款项的权利。

  • 5.融资款项用途

甲方根据本合同获得的融资款仅可用于生产经营。

  • 6.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本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应 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五、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确定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

2.授权公司财务部和资金管理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 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开展应 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 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七、备查文件

  •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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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3.国内保理业务合作协议;

  • 4.国内保理合同(无追索权)。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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