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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Dec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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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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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14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谷固安”) 因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拟以其拥有的账面价值约为人民币 3.41 亿元(不含税) 的机器设备,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鑫租赁”)开展售后 回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3 亿元,融资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公司对上述 融资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控股公司昆山国显光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和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工研院”)以合计持有的 35 项专利技术提供质押担保,云谷固 安以其持有的房产和土地提供抵押担保(本次云谷固安拟用于抵押的房产和土地 尚处于其他融资事项的最高额抵押状态,不具备二次抵押条件,待其他融资事项 的最高额抵押变更为一般抵押后,再将相关房产和土地进行二次抵押)。
本次担保金额不计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0 年度担保额度 范围内。
2.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以全票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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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32楼3205F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杜洋 注册资本:1,064,994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8月2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5067083X5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 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芯鑫租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1.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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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
5.法定代表人:程涛
-
6.注册资本:2,053,000 万人民币
-
7.成立日期:2016 年 06 月 23 日
-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
-
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 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云谷固安为公司直接持股 53.73%的控股子公司,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 基金(有限合伙)持有云谷固安 46.27%的股份。
10.主要财务数据(除 2019 年财务数据外,其他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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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负债 | 708,244.15 | 642,314.11 |
|---|---|---|
| 净资产 | 2,040,620.50 | 2,024,116.21 |
| 营业收入 | 23,435.53 | 27,489.55 |
| 净利润 | 16,504.28 | -9,414.84 |
- 云谷固安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四、《售后回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甲方):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人(乙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
1.租赁标的物:云谷固安拥有的账面价值约为人民币 3.41 亿元(不含税)
-
的机器设备。
2.租赁本金:人民币叁亿元整。
-
3.租赁期间:共 12 个月,自起租日起算,但具体起止日期以出租方单方发
-
出的起租通知书为准。
4.款项用途:补充营运资金。
- 5.租赁物件的购买、交付
5.1 乙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设备或资产,再由甲方出租 给乙方使用。乙方保证其对所出售设备或资产享有真实、完整、独立的所有权和 处分权。
5.2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同时转移给甲方(如 分次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则所有权在甲方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同 时转移给甲方)。为免异议,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不以租赁物件实际物理移转为 依据。
5.3 本合同属售后回租合同,租赁物件原由乙方所有,且一直由乙方占有和 保管,甲方不承担向乙方物理转移租赁物件的义务。
6.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租赁物件所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转移到乙方之前,甲方对租赁物件拥有完整、 独立的所有权;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拥有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 7.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置
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间届满,并且乙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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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租金(包括甲方已支付的任何增值税等税费)和出现本合同约定情况(如有) 增加的增值税等税款、利息和违约金等付清及向甲方支付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后, 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届时,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 租赁物件留购价款:RMB 1000.00 元(人民币壹仟元整,含增值税款)。 8.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且所有权转让协议已签署后生效。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承租人”)与债权人 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包括双方对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各类涉及 还款安排等的后续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
- 2.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义 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
- 3.保证范围
(1)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 赁物件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
(2)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 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 费、手续费等);
(3)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 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4)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
(5)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
4.保证方式: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5.保证期间
-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
-
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2)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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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 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展期,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项下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 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其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盖 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出质人 1: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出质人 2: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将出质人 1 和出质人 2 合称为“出质人”)
1.主合同
1.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债务人在本合同条约定的主债权确定 期间内签署的多个业务合同(包括双方对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各类涉及 还款安排等的后续协议,统称“主合同”)。
1.2 本合同中提及的“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质权人之间签署的 用于设立或明确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合同、 所有权转让合同、买卖合同、交易合同及其他带有明确金钱支付义务约定的法律 文件。
2.最高债权额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柒亿元整。
2.2 上述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租赁本金的最高限额,在主债权全部租赁本 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 出质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3.质押权利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出质人持有的部分专利权。
4.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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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 赁物件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
(2)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 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 费、手续费等);
(3)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 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4)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5)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5.质押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质押期限为自质权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质权担保范围内的应 付款项全部付清并且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注销登记之日。
5.2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 质权消灭。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且具持续担保效力。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其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盖 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质权自质押财产完成相应的质押登记后设立。
七、《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权人/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1.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承租人”)与债权人 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包括双方对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各类涉及 还款安排等的后续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定应向抵押权人履行的全 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主债权租金金额于本合同签订时概算为 人民币叁亿壹仟万零贰仟玖佰元叁角捌分,具体金额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以实际发 生的金额为准。
2.2 双方同意,为办理抵押登记便利,可应抵押登记部门要求将抵押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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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预计为人民币陆亿元整,本次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抵押物剩余价值为人民币 零元。
3.抵押物:抵押人拥有的房产和土地(房产编号为冀(2019)固安县不动 产权第 0013309;土地使用权编号为:冀(2016)固安县不动产权第 0000003 和 冀(2016)固安县不动产权第 0000004)。
4.抵押担保范围包括:
(1)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 赁物件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
(2)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 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 费、手续费等);
(3)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 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4)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5)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5.抵押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抵押期限为自抵押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应 付款项全部付清并且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注销登记之日。
5.2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消灭后, 抵押权消灭。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且具持续担保效力。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其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盖 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抵押权自抵押物完成相应的抵押登记后设立。
八、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因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拟开展 售后回租赁业务,公司及控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云谷固安为 公司直接持股 53.73%的控股子公司,资产优良,虽然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 保,云谷固安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 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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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上述子公司业务的正 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 及控股公司为云谷固安售后回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 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 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公司为云谷固安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 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虽云谷固安其他股东未提 供同比例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 之内,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1,904,525.16 万元,占 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7.2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139,394.48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76.10%,对子公司担保为 765,130.68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 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二、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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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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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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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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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售后回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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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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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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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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