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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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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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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10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 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为加快资金周转,缩短公司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减少 资金占用,公司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为“中信银行”)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以部分销售产品形成的应收账款为标的与中信银 行开展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的保理业务,上述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12个月内循环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 交易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一、合作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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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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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6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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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一层(15A、
15-19、34-36、41-43)及五层至十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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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人: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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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立日期:199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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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7.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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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 业务。
8、合作机构与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 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二、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公司拟与中信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业务,将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 中信银行,中信银行根据保理融资业务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
2.业务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3.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在业务期限内循 环使用)。
4.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条款为 准)。
5.保理融资的利率、利息及手续费用:保理融资的利率、利息及手续费用 以保理融资合同记载的为准。
三、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 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 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 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自转让日起,中信银行就其已受让的 应收账款放弃对公司的一切追索权利而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 以后续双方实际签署的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四、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本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应 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
五、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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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确定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
2.授权公司财务部和资金管理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 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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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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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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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六、累计抵押资产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抵押资产(含本次应收账款保理额度,不含已履行审 议披露义务的抵押事项)金额为215,470.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14.39%。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 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项议案。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 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开展应收 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 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九、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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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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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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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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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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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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