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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l 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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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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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7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和 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 五次会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0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 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 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 2020 年 5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0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近日与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涵租赁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其自有的第 5.5 代 AMOLED 生产线部分设备与宝涵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 民币1 亿元。租赁期内,国显光电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继续使用前述设备,公司对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宝涵租赁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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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 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金额为 22.3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 金额为 23.3 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0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20.3 亿元。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

乙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承租人)

1.租赁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申请购买承租人合法所有的买卖标的。买卖标的为承租 人合法所有的,存放在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的第 5.5 代 AMOLED 生产线部分 设备等资产;出租人支付转让价款取得买卖标的的所有权,并同时将该买卖标的 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租赁物转让价格

租赁物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壹亿元(分两笔签署合同,一笔柒仟万元、一 笔叁仟万元)。出租人根据设备实际交付情况壹次或分次支付转让价款。 3.租赁期

本合同租赁期为 2 年,自出租人支付首笔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起计算。 4.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处置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清偿完毕租赁项目项下的全部债务后,承租人有权以 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名义价款留购租赁物。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等有关融资租赁项目相关合同文 件。

2.保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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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为主合同中债务人所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的 100%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包括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及/或承担的一切金钱债务或其他给付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到期及未到期租金、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还款补偿金、损失赔偿金、 违约金、名义价款及约定由债务人负责支付或承担的全部税费,以及在主合同被 确认为不成立、部分不成立、不生效、部分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 解除时,债务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返还或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

(2)债权人实现主合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用、财产 保全费用、申请执行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办案费用、公告费用、评估费用、拍 卖费用、差旅费、鉴定费、审计费等合理费用;

(3)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3.保证方式

本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一经做出即不可更改,且本保证 是保证人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约定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两个日历年内。

5.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5.1 本合同经保证人及债权人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被全部 清偿为止。

5.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 需变更或解除,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仍按照 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1,860,250.70 万元,占 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4.2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171,983.87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78.28%,对子公司担保为 688,266.83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 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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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 1.《融资租赁合同》;

  •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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