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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May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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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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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 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本次会 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 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切实可行。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 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 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推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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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 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 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作出承 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0 年 -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的 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能实现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 提下,对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充分重视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形成的相关决 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 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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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严 杰 郑建明 周清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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