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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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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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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信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 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
|---|---|
| 情况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 保荐代表人: | 赵军、陶李 |
|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 021-68801564 |
|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 |
| 机构,原委派赵军先生、史云鹏先生作为持续督导保荐 | |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代表人。2019年2月28日起,史云鹏先生因工作变动 |
| 不再担任维信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维信诺持 | |
| 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委派陶李先生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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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史云鹏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 |
|---|---|
| 情况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002387 |
| 注册资本: | 1,367,663,046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迪阳大厦606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程涛 |
| 实际控制人: | 王文学 |
| 联系人: | 刘宇宙 |
| 联系电话: | 010-84059733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 本次证券发行公告日: | 2018年2月7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8年3月7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8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30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推荐维信诺发行新股上市,并持续督导维信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赵军、史云鹏两名保荐 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2019 年 2 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史云鹏先生因 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 中信建投指派保荐代表人陶李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 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代表人变更为赵军、陶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维 信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维信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 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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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委派赵军先 生、史云鹏先生作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19 年 2 月 28 日起,史云鹏先生因 工作变动不再担任维信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维信诺持续督导工作的有 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委派陶李先生接替史云鹏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维信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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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维信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 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维信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维信诺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维信诺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 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维信诺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要求发行人按照相关 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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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 军 陶 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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