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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Jul 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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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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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19-06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和 2019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19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 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总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19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 办理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000 万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宁波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 额度内签署具体的相关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 会议和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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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 1.担保金额:人民币玖仟万元整;

  •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 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 各类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 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保函(担保)、备用信用证、账户透支、出口打包放款、进 口开证、提货担保、进口代付、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福费廷、保理、发票贴现、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委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 非标准化渠道融资类业务、信用卡授信业务(包括信用卡消费、取现、信用卡消 费分期、信用卡现金分期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其他本外币表内外授信业务 (包括或有债权业务)。

  • 3.业务发生期间:自 2019 年 7 月 3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3 日止。

  • 4.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 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 际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 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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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1.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 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保证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 料、情况的,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收取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10%的违 约金。

(3)保证人应当承担债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 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及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 以通报。同时保证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为催收之目的将保证人的个人身份 (或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催 收机构及新闻媒体对保证人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超出催收目的使用保证人 信息。同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向保证人追究违约责任。

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 的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且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 1,121,690.42 万元(含对子公司 的担保,包含本次担保事项,不含已履行完担保义务的事项),占上市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5.24%,其中对子公司担保为 454,543.75 万元。公司 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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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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