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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Aug 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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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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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黑牛食品”)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6】第 13 号)(以下简称“《问询 函》”)。公司针对《问询函》所提及的问题,重新编制了《黑牛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并拟与深圳市黑牛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牛资本”)就黑牛食品向黑牛资本出售汕头市 黑牛实业有限公司、揭阳市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黑牛食品(广州)有限公司、 安徽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黑牛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的相关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签署《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黑牛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拟签署<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着实事 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修订后重大资产出售的整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促进公司业务转型,提高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 本次交易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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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存在需要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而拟签署的《补充协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 法律政策障碍,在取得必要的批准和同意后即可正式签署。
4、公司本次《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书已详细披露了本 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 案的调整和对《补充协议》的签署。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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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建明(签字):
严 杰(签字):
周清杰(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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