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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Jul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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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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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 公司”或“标的资产”)控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 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 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 进行调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 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如下 核查意见。

一、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对上市公司购买标的公司控股权的交易作价、交易对方取得股 份的锁定期安排、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发行数量及用途进行了调整,并补充了业 绩承诺、减值测试和超额业绩奖励事项,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1 交易作价 合肥维信诺的股东全部权益为
1,603,964.30万元,标的资产交
易对价为656,117.17万元。其中
股份对价支付445,851.42万元,
现金对价210,265.75 万元
合肥维信诺的股东全部权益为
1,490,631.36万元,标的资产交
易对价为609,757.2344万元。其
中股份对价支付445,851.4350万
元,现金对价163,905.7994 万元
2 交易对方取
得股份的锁
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
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
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
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股份因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
前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期届满
后,交易对方转让和交易上市公
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交
易对方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以
及上市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确认
交易对方无需承担补偿义务前不
得转让,如交易对方发生本协议
约定的补偿义务,则在补偿义务
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

1

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则
办理。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证
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
的,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
管部门的意见及要求进行相应调
整。
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购
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
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
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
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期届满后,
交易对方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
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证券监管
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交
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的意见及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3 募集配套资
金金额、发
行数量及用
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2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以
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
格的100%,且发行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
的发行数量及价格按照证券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为支
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210,265.75
万元,支付交易税费与中介费
用、补充流动资金和/或偿还有
息债务等9,734.25 万元
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63,905.8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
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
价格的100%,且发行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
的发行数量及价格按照证券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为支
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63,905.80
万元
4 业绩补偿承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
方签订《业绩承诺及补偿协
议》,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及补
偿安排如下:
(1)承诺利润指标
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
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净利润
均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作出预测及承诺,
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未
能实现部分或全部承诺利润指
标,则交易对方将对上市公司进
行补偿。
经双方协商及确认,交易对方作
为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
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
度三年累计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292,036.5871万元(以下简称
“承诺净利润”)。
此外,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24
年度交割及完成,则交易对方的
业绩承诺期及承诺利润指标将作
相应调整,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

2

署补充协议。 (2)补偿金额及补偿方式 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对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实 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指标的 差异情况进行披露,并由符合 《证券法》要求的审计机构对该 等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 报告/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 报告”)。以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的净利润数作为确定交易对方是 否需要承担补偿义务的依据。 若业绩承诺未能完成,对未完成 的差额部分,由各交易对方按本 次出售的股权比例对上市公司进 行现金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 各交易对方最终应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指标的 总和-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净 利润数总和)×各交易对方向上 市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 例。 其中,各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 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各交易 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 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标的公 司总实缴出资额。 (3)减值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应 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审 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 试,判断是否相较本次交易评估 值发生减值。 经减值测试若发生减值,且减值 额超过前述业绩承诺差额,即标 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净利 润-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净利 润数总和),交易对方需要对上 市公司就减值额超过业绩承诺差 额的部分根据本次出售的股权比 例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各交易对方减值测试需补偿的金 额计算公式为:各交易对方减值 测试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 减值额×各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 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各交 易对方因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 润数未达承诺净利润指标已支付 的补偿金额。 其中,各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

3

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各交易 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 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标的公 司总实缴出资额。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 资产交易作价减去业绩承诺期届 满时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 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增资、减 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 响。 (4)超额业绩奖励 双方进一步同意,若标的公司按 照约定完成业绩承诺,则超额业 绩部分的 50%用于对交易对方进 行奖励。 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计算方式 为:支付给各交易对方的超额业 绩奖励金额=(业绩承诺期实际 实现的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 期承诺净利润指标的总和)× 50%×各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 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 其中,各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 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各交易 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 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标的公 司总实缴出资额。 此外,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不得超 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的 20%,即人民币 121,951.4469 万元。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一)现有政策法规对重组方案是否构成重大调整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适用意见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 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4

(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 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 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 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 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 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募集配套资金

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 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 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 消配套募集资金。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2024年7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后 的方案,对本次交易方案的交易作价、交易对方取得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募集配 套资金金额、发行数量及用途进行了调整,并补充了业绩补偿承诺、减值补偿承 诺和超额业绩奖励安排,其中交易作价由此前的 656,117.17 万元调减至 609,757.2344万元,价格减少未超过20%;配套募集资金金额由此前不超过220,000 万元调减至不超过163,905.80万元。

5

因此,前述交易方案调整不满足前述规定中的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标准,本次 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 大调整。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梁晶晶 郭宇泽

冯哲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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