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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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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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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4 月 29 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 审阅了相关文件,对公司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综合考 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状况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内部控制规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 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及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 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 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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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推荐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披露情况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六、关于在廊坊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 关联议案时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在廊坊银行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遵循了公平自愿原则,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 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 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保 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八、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调整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客户需求变化、行业工艺技术变化等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具有合理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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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本次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未改变募 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调整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调整,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 5.5 代有源矩 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和发展现状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上述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 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提名,并已征得被提名人 本人同意,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 况,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程涛先生、戴骏超先生、张德强先生、严若媛女士、 刘祥伟先生和任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张奇峰先生、 夏立军先生和马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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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 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维信 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 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核查,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 1,773,925.92 万元(含 对子公司的担保,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 2020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不 含已履行完担保义务的事项),占上市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8.48%,其中对子公司担保为 599,702.06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对外担保 事项均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 法、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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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严 杰 郑建明 周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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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4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