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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ionox Technology Inc. AGM Information 2022

May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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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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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维信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受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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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公告的《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 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4日召 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 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 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北京市海淀区于2022年5月21日起实行居家办公,

公司设置了现场会议,公司登记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通过腾讯会议系统线上视频会 议参加,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会议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

24日上午9:15至2022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视频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1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546,372,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195%。

1 、视频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01,869,6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067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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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4,503,00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20%。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 验证。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 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

  • 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视频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视频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线上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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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40,607,9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9%;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7%; 2,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007,7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57%;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63%;2,3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540,607,9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9%;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7%; 2,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007,7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57%;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63%;2,3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540,607,9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9%;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7%; 2,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007,7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57%;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63%;2,3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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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540,607,9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9%;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7%; 2,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007,7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57%;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63%;2,3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40,607,9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9%;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7%; 2,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007,7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57%;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63%;2,3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表决结果:540,607,9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9%;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7%; 2,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007,7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57%;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63%;2,3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540,654,2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34%;5,716,16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2%; 2,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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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054,0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282%;5,716,16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538%;2,3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上市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40,396,3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62%;5,974,06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34%; 2,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796,1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090%;5,974,06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730%;2,3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539,948,4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42%;6,421,9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54%; 2,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348,20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023%;6,421,960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797%;2,3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540,350,0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77%;6,020,36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9%; 2,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749,8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465%;6,020,36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355%;2,3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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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540,607,9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9%;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7%; 2,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007,70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657%;5,762,461 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163%;2,3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因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公司登记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通过腾讯会 议系统线上视频会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线上视频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华 晓 军

经办律师:刘 鑫

经办律师:周 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