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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5 TECHNOLOGIES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Jun 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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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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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5 TECHNOLOGIES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處理程序辦理。
第二條:資產範圍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產,係指:
一、有價證券:
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評估程序
價格決定方式:
一、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交易價格決定之。
二、取得或處分非集中交易市場或非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及參考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或參考當時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後議定之。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
四、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五、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以詢價、比價或議價方式擇一為之。
六、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依照相關法令及合約規定辦理。
七、本公司與關係人之交易,應依本處理程序第貳章規定辦理。
八、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應依照本處理程序第叁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取得或處分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應依照本處理程序第肆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價格參考依據:
一、長短期有價證券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不動產或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五)本處理程序所稱專業估價者,係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三、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四、前三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五、衍生性商品
依本處理程序第叁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依照本處理程序第肆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四條:作業程序
授權額度與授權層級:本公司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應依據下列額度及程序辦理:
一、長期、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其取得或處分作業程序及額度如下:
(一)長期有價證券投資之取得或處分:
- 交易金額在新台幣陸仟萬元(含)以內者,須經董事長核准後為之。
- 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陸仟萬元者,則須經董事會通過後為之。
(二)短期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
- 交易金額在新台幣陸仟萬元(含)以內者,須經董事長核准後為之。
- 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陸仟萬元者,則須經董事會通過後為之。
二、本公司不動產及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及處分,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內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但不逾新台幣陸仟萬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陸仟萬元以上者,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惟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處理,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且年度預算經董事會核定之資本支出預算不在此限。
三、會員證及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比照不動產及設備辦理。
四、衍生性商品之取得或處分,依本處理程序第叁章規定辦理。
五、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依本處理程序第肆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公司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審計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本條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執行單位如下:
一、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為財務部。
二、不動產及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三、會員證及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比照不動產及設備辦理。
四、衍生性商品:由財務部負責評估與執行。
五、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及其他重要資產:由董事長指派專人負責或成立專案小組負責評估與執行。
六、其他重要資產: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資料之保存: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五條: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七、本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本處理程序所稱「事實發生之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本處理程序所稱「大陸地區投資」,係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本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依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之事項,其公告申報之內容應依照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六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並應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之子公司,其取得或處分資產依該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五條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五條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子公司」,係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
第七條: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有價證券之總額與個別限額
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如下:
一、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之總額,不得超過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三十。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超過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第貳章 關係人交易
第八條:定義
本處理程序所稱「關係人」係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第九條:遵循法令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前章及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叁章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控管
第十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第壹章及本章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交易之原則及方針
交易種類: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經營或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以規避營運上之風險為目的,不得有任何投機性交易。以避險性操作為目的之操作策略,應以自然避險為原則,並依據業務產生外幣應收應付款項或資產負債,就金額及幣別互抵後之淨部位為操作依據。
契約總額與交易權限:
一、以避險性操作為目的之未結清交易契約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業務需求;財務部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以當年度進貨或銷貨金額之高者為上限。單筆交易金額未超過美金壹佰萬元且累積淨部位未超過美金三佰萬元時,由總經理核准後辦理;單筆交易金額未超過美金陸佰萬元且累積淨部位未超過美金貳仟萬元時,由董事長核准後辦理。單筆交易金額超過美金陸佰萬元或累積淨部位超過美金貳仟萬元時,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惟若為規避海外股權(如GDR、ADR等)或債券(如ECB等)發行之匯率風險,得以流通在外餘額之總金額為限。單筆交易金額超過美金陸佰萬元或累積淨部位超過美金貳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未超過者,由董事長核准後辦理。
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一、避險性交易: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適用於個別契約與全部契約。損失金額達訂定之上限時,需即刻呈報董事長,並向董事會報告,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
二、非避險性交易:本公司不得有任何非避險性交易。
權責劃分:
一、交易執行人員:負責衍生性商品之相關資料法令之蒐集,避險策略之設計及風險之揭露,並於執行交易前應了解公司管理政策及理念,判斷市場趨勢及風險,依公司操作策略提出部位及避險方式之建議報告,送交授權主管核准後執行。
二、交易確認人員:負責與往來銀行確認交易之正確性;並於交易確認書上用印寄回。
三、交易交割人員:負責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割事宜,並定期檢視現金流量狀況以確保所訂定之交易契約能如期交割。
四、會計人員:應根據相關規定,將有關交易及損益結果,正確且允當地表達於財務報表上。
五、稽核人員: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符合既定之交易流程及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範圍內。
績效評估要領:
一、避險性交易操作之績效,以避險策略作為依據並依公允價值加以衡量評估。財務部每週應以市價評估來檢討操作績效,並於每月第一週內將上個月之操作績效呈閱螢事長。
二、財務部定期評估及檢討時,若發現有異常情形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呈報董事長。
第十二條:作業程序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經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授權核准後,與各金融機構簽訂衍生性商品交易相關契約。
被授權的交易執行人員依據第十一條之契約總額與交易權限執行,取得核准後向銀行下單交易,交易單須註明交易名稱、買賣金額、期間、交易費用、交易對象並備註說明係避險性操作。
在收到銀行交易憑證之後,交易確認人員須立即確認交易內容,如發現任何瑕疵錯誤,須立即與交易執行人員澄清。
經交易確認人員確認之後,交易交割人員依據交易單明細執行交割事項。
會計人員依據相關交易憑證,製作會計分錄、登錄會計帳務。
第十三條:風險管理措施
風險管理範圍:
一、信用風險之考量:本公司交易對象限與公司有往來之銀行或國際知名之金融機構,並能提供專業資訊者為原則。
二、市場價格風險之考量:衍生性商品未來市場價格波動所可能產生之損失不定,因此部位建立後應嚴守停損點之設定。
三、流動性風險之考量: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以實質交易為基礎,以確保交割義務履行能力。
四、現金流量風險之考量:交易執行人員除應嚴格遵守授權額度之規定外,平時應注意公司現金流量,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的現金支付。
五、作業風險之考量:各相關人員應確實依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執行相關交易,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六、法律風險之考量:與金融機構簽署的合約必須經過法務人員的檢視後才能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上之風險。
七、商品風險之考量:內部交易執行人員及往來金融機構對於交易之金融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的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導致損失。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項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責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財務部每週應以市價評估來檢討操作績效,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交易確認人員負責將交易憑證或合約登錄,定期與往來銀行對帳或查證,並核對交易金額是否符合交易額度之限制。
第十四條:內部稽核制度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對交易部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遵循規定情形按月稽核,且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各成員。
第十五條: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形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本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第十六條:備查簿與公告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細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肆章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第十七條:定義
本處理程序所稱「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係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者。
第十八條:遵循法令
本公司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第壹章及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伍章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其他應注意事項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達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本公司相關執行人員有違反上述處理程序或處理準則者,依本公司考核及獎懲辦法處理。
第二十條:實施與修訂
本處理程序之訂定或修正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條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本處理程序於民國113年04月30日股東會同意通過後訂定。
民國114年06月24日,經股東會同意通過後修訂。
民國115年06月02日,經股東會同意通過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