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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group Guoxi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r 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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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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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该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管理及备案等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上述人员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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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 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

  •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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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 (十三)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相关信息予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照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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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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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相关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和有效方式将保密 义务、泄露内幕信息和从事内幕交易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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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河北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 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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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注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注2:
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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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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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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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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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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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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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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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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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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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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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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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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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9
证券简称:紫光国微
内幕信息事项
注2: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部门
职务/岗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
内容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
联系方式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

  •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应注意保持稳定性。

  •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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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

  • 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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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紫光国微

公司代码:002049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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