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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group Guoxi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pr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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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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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级员工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
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同方国
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制
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 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 制订、管理与考核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 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
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
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一名独立董 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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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
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
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 (二)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 (三)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 (四)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

  • (五)负责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 (六)对授予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

  • 审查;

    •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
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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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和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薪酬方案
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除本工作细则明确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外,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决定权。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召集 人可提议召开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 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
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 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 包括通知当 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 包括通知 当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
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 (二)会议期限;

  •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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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
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

  • 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

  • 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 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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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每一议
案审议完毕后即对该议案进行表决,一项议案未获表决之前,不得对下一议案进
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 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赞成、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 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

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 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 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 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 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 使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 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 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 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 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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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 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 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 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 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薪酬考核

第五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内部执行小组,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高级管 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其他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提 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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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五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 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 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五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分公司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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