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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group Guoxi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Jul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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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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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国芯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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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2015 年7 月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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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保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重 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和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 议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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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在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对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 况。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专门委员会(如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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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 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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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由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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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 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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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控制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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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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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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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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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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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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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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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 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 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 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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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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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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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 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 予以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及审计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公司主 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
(二)故意设置障碍、阻挠与刁难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或者破坏监 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 (五)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及审计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 员,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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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 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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