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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group Guoxi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r 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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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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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关于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书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 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书
海铭股字【2011】JYEG-002 号
致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英华律师 、脱育红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履行见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 程》”),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011 年2 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11年2 月16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各股东, 并在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书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 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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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3月8 日(星期二)上午9:30 在公司办公楼四楼会 议室(河北玉田县无终西街3129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致成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 员包括:
-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
56,305,01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71%。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
1、审议通过《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通过《2010 年年度报告》及《2010 年年度报告摘要》;
-
4、审议通过《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审议通过《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的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
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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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 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英华__________
负责人:李新成
脱育红__________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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