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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LEX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5
Nov 12, 2015
52315_rns_2015-11-12_25197513-98fa-4bb9-84c2-98e6d9092842.pdf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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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 104年及 103年第三季
(股票代碼 3321)
公司地址:台中市大甲區青年路123號
話: $(04)2681-7070$ 電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104年及103年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目 统
| 項 | 目 | 頁 | 次 | |
|---|---|---|---|---|
| 封面 | $\mathbf{1}$ | |||
| ニ、 | 目錄 | $2 \sim 3$ | ||
| 三、 | 會計師核閱報告 | $\overline{4}$ | ||
| 四、 | 合併資產負債表 | $5 - 6$ | ||
| 五、 | 合併綜合損益表 | $\overline{7}$ | ||
| 六、 | 合併權益變動表 | 8 | ||
| セ、 | 合併現金流量表 | $9 - 10$ | ||
| 八、 |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11 - 46$ | ||
| (一) 公司沿革 | 11 | |||
| $(\equiv)$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
11 | |||
| $(\equiv)$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11 - 13$ | |||
| $(\n\mathbf{w})$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
$13 - 21$ | |||
| $(\mathbf{\mathcal{F}})$ 重大會計判斷、假設及估計不確性之主要來源 |
22 | |||
| (六) 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
$22 - 36$ | |||
| $(\pm)$ 關係人交易 |
37 | |||
| (八) 質押之資產 | 38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hbar)$ |
38 |
| 項 | 目 | 頁 | 次 |
|---|---|---|---|
|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 38 | ||
|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 38 | ||
| $(+=)$ 其他 | $38 \sim 44$ | ||
|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 45 | ||
| (十四)營運部門資訊 | 46 |
會計師核閱報告
(104) 財審報字第 15001583 號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4年及103年9月30日之合併資產 負債表,民國104年及1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民國104年及103年1月1日至9 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104年及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 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係公司管理 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本會計師係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 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故無法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 號「期中財務報導」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資 聯 師 事 所 誠 合 計 務
會計師

核准簽證文號: (90)台財證(六)字第157088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sim$ 4 $\sim$
| 同 | 泰電子科 | 司及子公司 | ||||||||||
|---|---|---|---|---|---|---|---|---|---|---|---|---|
| 合 民國 104年9月30日 |
併 | 倩 | 表 | $2$ 月 $31$ 日、9月 $30$ 日 | ||||||||
| (民國104年及103年9月30日之合 | 堅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104 年 9 | 月 30 日 | 103 年 12 月 | 31 日 | 103 年 9 月 30 日 | ||||||||
| 資 | 產 | 附註 | 金 | $\%$ 額 |
金 | 額 | % | 金 | $\%$ 額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及 | ||||||||||
| 八 | \$ | 253,958 | 8 \$ | 371,436 | $12 \quad$ | 443,234 | 15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六(二) | |||||||||||
| 資產一流動 | 10 | 15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42,137 | 1 | 2,224 | 369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四) | 989,341 | 31 | 1,035,558 | 35 | 988,150 | 34 | ||||
| 1180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七 | 301,393 | 9 | 333,451 | 11 | 352,787 | 12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23, 223 | $\mathbf{1}$ | 32,618 | 1 | 27,246 | $\mathbf{1}$ | |||||
| 1210 |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 | t | 3,292 | |||||||||
| 130X | 存貨 | 六(五) | 163,331 | 5 | 188,316 | 6 | 185,391 | $\tau$ | ||||
| 1460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 | 六(八) | 15,071 | $\mathbf{1}$ | 15,071 | $\mathbf{1}$ |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一其他 | 六(一)及 | ||||||||||
| 八 | 62,145 | $\overline{c}$ | 55,263 | 2 | 61,840 | 2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1,838,830 | 57 | 2,033,937 | 68 | 2,074,103 | 72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27 |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2,442 | 2,442 | 9,093 | ||||||||
| 1543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六(三) | 18,000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六)(七) | ||||||||||||
| 及八 | 993,188 | 31 | 820,284 | $28\,$ | 673,100 | 23 | ||||||
| 1780 | 無形資產 | 17,940 | $\mathbf{1}$ | 13,070 | $\mathbf{1}$ | 3,329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 | ||||||||||
| $=$ ) | 35,353 | 1 | 39,376 | 1 | 39,356 | $\overline{c}$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277,091 | $\overline{9}$ | 35,107 | 1 | 62,150 | $\overline{c}$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一其他 | 六(九) | 28,910 | 1 | 28,253 | $\mathbf{1}$ | 27,585 | $\mathbf{1}$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372,924 | 43 | 938,532 | 32 | 814,613 | 28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 3, 211, 754 | 100 | $\mathbb{S}$ | 2,972,469 | 100 | 2,888,716 \$ |
100 | |||
| (續 次 百) |
$~\sim 5$ $\sim$
$\ddot{\phantom{a}}$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4 年 9 | 月 30 日 | 103 年 12 月 31 日 | 103 年 9 月 30 日 |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額 | % | 額 全 |
% | 金 額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 | $\$\$ | 211,535 | $7\overline{ }$ | $\frac{1}{2}$ | \$ 30,000 |
1 |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六(二) | ||||||||
| 負債一流動 | 4,084 | ¥ | 6,647 | 746 | |||||
| 2170 | 應付帳款 | 614,754 | 19 | 659,027 | 22 | 635,047 | 22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 | |||||||
| $-)(=+$ | |||||||||
| 四) | 508,682 | 16 | 436,278 | 15 | 416,133 | 14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六(二十 | |||||||
| $\equiv$ ) | 23,635 | $\mathbf{1}$ | 7,502 | 7,528 | |||||
| 2320 |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 | 六(十二) | |||||||
| 債 | 170,000 | 5 | 12,660 | 15,640 | 1 | ||||
| 2399 21XX |
其他流動負債一其他 | 26,311 | 1 | 28,167 | 1 | 23,132 | $\mathbf{1}$ | ||
| 流動負債合計 | 1,559,001 | 49 | 1,150,281 | 38 | 1,128,226 | 39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十二)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及八 | 230,000 | $\overline{7}$ | 487,500 | 17 | 595,000 | 21 | |
| 六(二十 $=$ ) |
9,283 | ||||||||
| 2670 | 其他非流動負債一其他 | 45 | 11,190 45 |
3,540 45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239,328 | $\sqrt{ }$ | 498,735 | 17 | 598,585 | 21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798,329 | 56 | 1,649,016 | 55 | 1,726,811 | 60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股本 | 六(十五)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800,000 | 25 | 800,000 | 27 | 750,000 | 26 | ||
| 3140 | 預收股本 | 63,292 | $\overline{2}$ | ||||||
| 資本公積 | 六(十六) | ||||||||
| 3200 | 資本公積 | 76,466 | $\overline{c}$ | 76,466 | 3 | 1,466 | |||
| 保留盈餘 | 六(十七)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46,821 | $\overline{2}$ | 12,546 | 12,546 | $\overline{a}$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444,817 | 14 | 400,391 | 14 | 317,320 | $11\,$ | ||
| 其他權益 | |||||||||
| 3400 | 其他權益 | 45,321 | $\mathbf{1}$ | 34,050 | $\mathbf{1}$ | 17,281 | $\mathbf{1}$ | ||
| 3XXX | 權益總計 | 1,413,425 | 44 | 1,323,453 | 45 | 1,161,905 | 40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合約承諾 | 九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frac{1}{2}$ | 3, 211, 754 | 100 | 2,972,469 $\mathcal{S}$ |
100 | 2,888,716 $\mathbb{S}$ |
100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曾山一

會計主管:蔡文程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至 | 104 年 7 月 1 日 9 月 30 |
日 | 至 | 103 年 7 月 1 日 9 月 30 日 |
104 年 1 月 1 日 9 月 30 至 |
日 | 至 | 103 年 1 月 1 日 9 30 月 |
日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金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t | \$ | 745,368 | 100 | $\frac{1}{2}$ | 886,601 | 100 | \$2,564,561 | 100 | \$2,357,797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五)(二 | |||||||||||
| $+$ )( $=$ $+$ $-$ ) ( | 641,847)( | $86)$ ( | $675,370$ ( | $76)$ ( 2,079,703) ( | $81)$ ( 1,785,292) ( | 76)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03,521 | 14 | 211,231 | 24 | 484,858 | 19 | 572,505 | 24 | ||||
| 營業費用 | 六(ニ十)(ニ | ||||||||||||
| 6100 | 推銷費用 | $+-)$ | |||||||||||
| 6200 | 管理費用 | ( | $36,808$ ) ( | $5)$ ( | $40,638$ ) ( | $5)$ ( | $109,602$ ) ( $144, 314)$ ( |
4) ( | $105,007$ ) ( $156,382$ ) ( |
4)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49,491)$ ( | $7)$ ( | $36,536$ ) ( | $4)$ ( | $6)$ ( | 7) | ||||||
| 6000 | $9,993$ ( | $1)$ ( | $7,407$ ) ( | $1)$ ( | $31,351)$ ( | $1)$ ( | $21,228$ ) ( | 1) | |||||
| 6900 |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利益 |
$96, 292)$ ( | $13)$ ( | $84,581)$ ( | $10)$ ( | $285,267$ ) ( | $11)$ ( | 282,617)( | 12)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7,229 | 126,650 | 14 | 199,591 | 8 | 289,888 | 12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十八) | 4,154 | $\sim$ | 1,679 | $\overline{\phantom{a}}$ | 11,850 | $1 \cdot$ | 15,108 | 1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二)(十九) | 28,922 | 4 ( | 19,934( | 2) | 11,663 | $-$ ( | $29,578$ ) ( | 1) | |||
| 7050 | 財務成本 | 2,247) | $-$ ( | $3,398$ ) | $-$ ( | 7,080) | $-$ ( | $12,716$ ) ( | 1)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0,829 | $\overline{4}$ | $21,653$ ) ( | 2) | 16,433 | 1 6 | $27,186$ ) ( | 1) | ||||
| 7900 | 税前净利 | 38,058 | 5 | 104,997 | 12 | 216,024 | 9 | 262,702 | 11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二十二) | $4,115$ ) ( | 1) | $\overline{\phantom{a}}$ | $41,323$ ) ( | $2)$ ( | 3,024) | |||||
| 8200 | 本期淨利 | 33,943 | $\overline{4}$ | \$ | 104,997 | 12 | 174,701 \$ |
7 | \$. | 259,678 | 11 | ||
| 其他綜合損益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 ||||||||||||
| 之兒換差額 | \$ | 32,039 | $5 \quad$ | 14,998 | $2 \sqrt{s}$ | 13,580 | \$ | 36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 $\pi$ ( $=$ $+$ $=$ ) | |||||||||||
| 所得税 | $5,447$ ) ( | $\left( \begin{array}{c} 1 \end{array} \right)$ | 388 | $\overline{\phantom{a}}$ | 2,309) | ||||||||
| 8300 | 本期其他综合利益之税後淨額 | \$ | 26,592 | $\overline{4}$ | \$ | 15,386 | 2 | \$ 11,271 |
\$ | 36 | |||
| 8500 | 本期綜合利益總額 | 60,535 | 8 | \$ | 120,383 | 14 | 185,972 \$ |
7 | \$ | 259,714 | 11 | ||
| 淨利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S. | 33,943 | 5 \$ 104,997 12 \$ 174,701 | 7 \$ | 259,678 | 11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60,535 | 8 | \$120,383 | 14 \$ 185,972 | 7 \$ | 259,714 | - 11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六(二十三) | \$ | $0.42$ \$ | 1.40 | $\boldsymbol{\mathsf{s}}$ | 2.18 | $\,$ | 3.46 | ||||
| 9850 | 稀释每股盈餘 | 六(二十三) | \$ | $0.42$ \$ | 1.38 | $\frac{1}{2}$ | $2.16$ \$ | 3.32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 湖分,請併同參閱。
$~\sim 7$ ~

經理人:曾山一


董事長:曾子章
| 電 泰 回 |
刘制 科 $+$ |
$\overline{a}$ | 同 公 表 至9月30日 $+$ 及 |
|||||||
|---|---|---|---|---|---|---|---|---|---|---|
| 民國 104年 | 十準則查核)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噶 鯖 |
於 | 中 | 公 | 案 司 |
州 | $\rightsquigarrow$ | 쎠 權 |
|||
| 股 | ₭ | 雀 | 长 | 公 | 细 保 積 |
德 煳 |
||||
| 씼 主 |
普通股股本 | $\ast$ 段 设 顼 |
債 行溢 禁 |
認列對子公 司所有權權 益變動數 |
工認股權 员 |
餘積 盈 定 法公 |
分配盈餘 未 |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兄換 差 |
志 如 |
|
| 103年1至9月 | ||||||||||
| 103年1月1日餘額 | \$750,000 | ∽ | $\leftrightarrow$ | $\leftrightarrow$ | $\leftrightarrow$ 395 |
ı ↔ |
\$ 107,688 | 17,245 $\leftrightarrow$ |
875,328 $\leftrightarrow$ |
|
| 102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star$ (++) | 12,546 | 12,546) | |||||||
| 現金股利 | 六(十七) | 37,500) | 37,500) | |||||||
| 預收股本 | 63,292 | 63,292 | ||||||||
| 股份基礎給付之酬勞成本 | 六(十四) | 1,071 | 1,071 | |||||||
| 103年1至9月净利 | 259,678 | 259,678 | ||||||||
| 103年1至9月其他綜合損益 | ホ(ニ+ニ) | 36 | 36 | |||||||
| 103年9月30日徐額 | 750,000 $\Theta$ |
63,292 A |
$\leftrightarrow$ | $\leftrightarrow$ | 1,071 $\leftrightarrow$ 395 |
12,546 $\leftrightarrow$ |
317,320 $\leftrightarrow$ |
17,281 $\leftrightarrow$ |
\$1,161,905 | |
| 104年1至9月 | ||||||||||
| 104年1月1日餘額 | \$ 800,000 | ∽ | 76,071 ↮ |
$\leftrightarrow$ | \$ 395 |
12,546 ↮ |
\$400,391 | 34,050 $\leftrightarrow$ |
\$1,323,453 | |
| 103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star$ (++) | 34,275 | 34,275) | |||||||
| 現金股利 | $\star$ (++) | 96,000) | 96,000) | |||||||
| 104年1至9月淨利 | 174,701 | 174,701 | ||||||||
| 104年1至9月其他綜合損益 | k(ニ+ニ) | 11,271 | 11,271 | |||||||
| 104年9月30日餘額 | \$ 800,000 | المحب | 76,071 69 |
$\leftrightarrow$ | ↮ 395 |
46,821 ÷, |
444,817 S |
45,321 $\leftrightarrow$ |
\$1,413,425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三、四、 經理人:曾山一
$-8-$

董事長:曾子章

會計主管:蔡文程 $\ddot{\phantom{0}}$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104年1月1日 至 9 月 30 日 |
至 9 月 | 103 年 1 月 1 日 $30$ $\boxplus$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合併稅前淨利 | \$ | 216,024 | $\mathcal{S}$ | 262,702 | |
| 調整項目 | |||||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六(六)(二十) | 109,827 | 110,159 | ||
| 攤銷費用 | 六(二十) | 2,451 | 1,232 | ||
| 長期預付租金攤提數 | 六(九) | 382 | 371 | ||
| 呆帳費用轉列收入數 | 六(四) | $\overline{(\ }$ | $2,098$ ) ( | 6,255)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 | 六(二) | ||||
| 債之淨損失 | 5,371 | 799 | |||
| 利息費用 | 7,080 | 12,716 | |||
| 利息收入 | 820) ( | 686)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六(六) | 2,671 | 22,646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 | 六(六) | 7,799 | |||
| 股份基礎給付之酬勞成本 | 六(十四) | 1,071 | |||
|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 | 77 | 312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票據淨額 | $\left($ | 39,913) | 2,121 | ||
| 應收帳款 | 48,315 | 77,213 | |||
| 應收帳款-關係人 | 32,058 | 14,968 | |||
| 其他應收款 | 9,395 | $\sqrt{2}$ | 8,107) | ||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overline{(\ }$ | 3,292) | 1,428 | ||
| 存貨 | 24,985 | 3,999 | |||
|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 ( | $6,352)$ ( | 28,030)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 $7,944$ ) ( | 68) | |||
| 應付帳款 | $\left($ | 44,273) ( | 83,906) | ||
| 其他應付款 | 50,580) | 46,458 | |||
| 其他流動負債一其他 | 1,856) | 5,621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301,508 | 444,563 | |||
| 收取之利息 | 820 | 705 | |||
| 支付之利息 | $6,967$ ) ( | 12,972) | |||
| 支付之所得稅 | 25,477) | 13)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269,884 | 432,283 |
(續次頁)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至 | 104年1月1日 9 月 30 日 |
至 | 103年1月1日 30 月 9 日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六(三) | $($ \$ | $18,000$ ) | $\mathbb{S}$ | |
| 取得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 $\left($ | 9,093) | |||
|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 | 5,000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二十四) | $\left($ | $160,937)$ ( | 28,465)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六) | 2,332 | 2,167 | ||
| 取得無形資產 | $\overline{(}$ | $7,176$ ) ( | 621) | ||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減少 | 15,071 | ||||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 | 241,984) ( | 49,401)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 657) | 37,181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411,351) ( | 43,232)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償還) | 211,535 | $\left($ | 148,893) | ||
| 舉借長期借款 | 1,886,580 | ||||
| 償還長期借款 | $100,000)$ ( | 1,889,047) | |||
| 發放現金股利 | $96,000)$ ( | 37,500)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減少 | 5,704) | ||||
| 預收股本 | 63,292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15,535$ ( | 131,272) | |||
| 匯率影響數 | 8,454 | 6,666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117,478) | 264,445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71,436 | 178,789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253,958 | \$ | 443,234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曾山一

董事長:曾子章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一、公司沿革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本公司及子公 司統稱「本集團」)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於民國79年11月19日奉准設立,本 公司主要業務為多層及軟式印刷電路板之製造、加工及買賣。嗣於民國88年8 月19日與僑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民國95年6月30日與勝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同泰達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民國103年6月30日與亞安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合併財務報告已於民國104年11月2日提報董事會後發布。
-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一)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依據金管會民國103年4月3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10325號今,上市、上 櫃及興櫃公司應自民國104年起全面採用經金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2013 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不包含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及 民國 104年起適用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統稱「2013年版 $IFRSs_1)$ 編製財務報告, 本集團適用上述 2013年版 IFRSs 之影響如下:
-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
該準則修正其他綜合損益之表達方式,將列示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項目依性 質分類為「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及「後續將重分類至損益」兩類別。該 修正同時規定以稅前金額列示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其相關稅額應隨前述 兩類別予以單獨列示。本集團將依該準則改變綜合損益表之表達方式。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對其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
該準則整合各號準則對企業所持有子公司、聯合協議、關聯企業及未納入 合併報表之結構型個體之權益之揭露規定,並要求揭露相關資訊。本集團 將依該準則增加有關合併個體及未合併個體之資訊揭露。
3.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3 號 「公 允 價 值衡 量 」
該準 則 定義 公 允價 值為:於衡 量 日,市 場參 與 者間 在 有秩 序之 交 易中 出 售 資產 所 能收 取 或移 轉負 債 所須 支 付之 價格。建立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架構,須 以 市 場 參 與 者 之 觀 點 ; 對 於 非 金 融 資 產 之 衡 量 須 基 於 最 高 及 最 佳 使 用 狀 態;並 規範 公 允價 值 衡量 相 關揭 露。經 評 估該 準 則對 本 集團 財務 狀 況與 經 營結 果 無重 大 影響 ,並 將 依規 定 增加 公允 價 值衡 量 相關 揭露 。
(二)尚未 採 用金 管 會認 可之 新 發布 、 修正 後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之 影 響
無。
(三)國際 會 計準 則 理事 會已 發 布但 尚 未經 金管 會 認可 之 國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之影 響
下表 彙 列國 際 會計 準則 理 事會 已 發布 但尚 未 納入 金 管會 認可 2013 年國 際 報 導準 則 之新 發 布、 修正 及 修訂 之 準則 及解 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 |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投資 |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 |
| 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第 12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 |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 |
| 修正「投資個體:合併例外之適用」 | |
| 國際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1 號 之 修正「 收 購聯 合 營運 權 益之 |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 |
| 會計 處 理」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4 號「管制遞延帳戶」 |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 |
|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5 號 「 客戶 合 約 之收 入 」 |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之修正「揭露計畫」 |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 |
|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16號及 第38號 之 修正「 折舊 及 攤銷 可 接 |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 |
| 受方 法 之釐 清 」 |
|
|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16號及 第41號 之 修正「農 業:生產 性 植 |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 |
| 物」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 19 號之修正「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 |
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 27 號之修正「單獨財務報表下之權益法」 |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 36 號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
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 |
| 國際會計 準 則 第 39 號之 修 正「衍 生 工具 之合 約 更替 及 避 |
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 |
| 險會 計 之繼 續 」 |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 21 號「公課」 |
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 |
| 2010-2012 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
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 |
| 2011-2013 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
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 |
| 2012-2014 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 |
本 集 團 現 正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之 影 響 , 相 關影 響 待評 估 完成 時予 以 揭露 。
四、 重大 會 計政 策 之彙 總說 明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說 明 如 下 。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 此 等 政 策在 所 有報 導 期間 一致 地 適用 。
(一)遵循 聲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34 號 「 期中 財 務報 導 」編 製。
- (二)編製 基 礎
- 1.除 下 列重 要 項目 外, 本 合併 財 務報 告係 按 歷史 成 本編 製: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 之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 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 產 及負 債(包 括衍 生 工具 )。
2.編 製 符 合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解 釋 及 解 釋 公告 (以 下 簡 稱 IFRSs)之 財 務報 告 需要 使用 一 些重 要 會計 估計,在 應 用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管 理 階 層 運 用 其 判 斷 ,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複 雜 性 之 項 目 , 或 涉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重 大 假 設 及 估 計 之 項 目 , 請 詳 附 註 五說 明 。
(三)合併 基 礎
- 1.合 併 財務 報 告編 製原 則
- (1)本集 團 將所 有 子 公司 納 入合 併 財 務 報告 編 製之 個 體 。 子公 司 指受 本 集 團控 制 之個 體(包 括 結構 型 個體 ),當 本 集團 暴 露於 來 自對 該個 體 之參 與之 變 動報 酬 或 對 該等 變 動報 酬 享 有 權利 , 且透 過 對 該 個體 之 權力 有 能力 影 響該 等 報 酬 時, 本 集團 即 控 制 該個 體 。子 公 司 自 本集 團 取得 控 制之 日 起納 入 合併 財務 報 告, 於 喪失 控制 之 日起 終 止合 併。
- (2)集團 內 公司 間 之 交易 、 餘額 及 未 實 現損 益 業已 銷 除 。 子公 司 之會 計 政 策已 作 必要 之 調整 ,與 本 集團 採 用之 政策 一 致。
- (3)損益 及 其他 綜 合 損益 各 組成 部 分 歸 屬於 母 公司 業 主 及 非控 制 權益 ; 綜 合損 益 總額 亦 歸 屬 於母 公 司業 主 及 非 控制 權 益, 即 使 因 而導 致 非控 制 權益 發 生虧 損 餘額 。
-
(4)對子 公 司持 股 之 變動 若 未導 致 喪失 控制( 與非 控 制權 益 之交 易),係作 為權 益 交易 處 理 , 亦即 視 為與 業 主 間 進行 之 交易 。 非 控 制權 益 之調 整 金額 與 所支 付 或收 取對 價 之公 允 價值 間之 差 額係 直 接認 列於 權 益。
-
(5)當集 團 喪失 對 子 公司 之 控制 , 對 前 子公 司 之剩 餘 投 資 係按 公 允價 值 重 新衡 量 ,並 作 為 原 始認 列 金融 資 產 之 公允 價 值或 原 始 認 列投 資 關聯 企 業或 合 資之 成 本 , 公允 價 值與 帳 面 金 額之 差 額認 列 為 當 期損 益 。對 於 先前 認 列於 其 他 綜 合損 益 與該 子 公 司 有關 之 所有 金 額 , 其會 計 處理 與 本集 團 若直 接 處 分 相關 資 產或 負 債 之 基礎 相 同, 亦 即 如 先前 認 列為 其 他綜 合 損益 之 利 益 或損 失 ,於 處 分 相 關資 產 或負 債 時 將 被重 分 類為 損 益, 則 當喪 失 對 子 公司 之 控制 時 , 將 該利 益 或損 失 自 權 益重 分 類為 損 益。
- 2.列 入 合併 財 務報 告之 子 公司 :
| 所持股權百分比 | |||||||
|---|---|---|---|---|---|---|---|
| 投資公司 | 104年 | 103年 | 103年 | ||||
| 名 | 稱 | 子公司名稱 | 業務性質 | 9月30日 | 12月31日 | 9月30日 | 備註 |
| 本公司 | 越南同泰電子科技責 任有限公司(越南同泰) |
生產各種半導 體及高科技電 子零件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本公司 |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原名Boardtek International Global Corporation) |
投資控股公司 | 100.00% | 100.00% | 100.00% | 註 |
| Uniflex | 同揚光電(江蘇)有限 | 軟式印刷電路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Investment | 公司(同揚光電) | 板之生產銷售 | |||
| Limited |
註:本公 司 經由 第 三 區投 資 事業 英 屬維 京群 島 Boardtek International Global Corporation 已於 民國 103 年 11 月更 名為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該項 更 名 業經 投 審會 核 准在 案並 經 當地 主 管機 關辦 理 完 竣。
- 3.未 列 入合 併 財務 報告 之 子公 司 :無 。
- 4.子 公 司會 計 期間 不同 之 調整 及 處理 方式 : 無。
- 5.重 大 限制 : 無。
- 6.對 本 集團 具 重大 性之 非 控制 權 益之 子公 司 :無 。
- (四)外幣 換 算
本 集 團 內 每 一 個 體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之 項 目 , 均 係 以 該 個 體 營 運 所 處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之 貨 幣 ( 即 功 能 性 貨 幣 ) 衡 量 。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以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貨 幣 「新 台 幣」 作為 表 達貨 幣 列報 。
- 1.外 幣 交易 及 餘額
-
(1)外幣 交 易採 用 交 易日 或 衡量 日 之 即 期匯 率 換算 為 功 能 性貨 幣 ,換 算 此 等交 易 產生 之 換算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
(2)外幣 貨 幣性 資 產 及負 債 餘額 ,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 期 匯率 評 價調 整 , 因調 整 而產 生 之換 算差 額 認列 為 當期 損益 。
- (3)外幣 非 貨幣 性 資 產及 負 債餘 額 , 屬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 價 值衡 量 者,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 期 匯率 評 價調 整 , 因 調整 而 產生 之 兌 換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屬 透 過 其 他綜 合 損益 按 公 允 價值 衡 量者 ,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期 匯 率評 價 調 整 ,因 調 整而 產 生 之 兌換 差 額認 列 於 其 他綜 合 損益 項 目; 屬 非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者, 則 按初 始交 易 日之 歷 史匯 率衡 量 。
(4)所有 其 他兌 換 損 益按 交 易性 質 在損 益表 之 「其 他 利益 及損 失 」列 報 。
- 2.國 外 營運 機 構之 換算
- (1)功能 性 貨幣 與 表 達貨 幣 不同 之 所 有 集團 個 體, 其 經 營 結果 和 財務 狀 況 以下 列 方式 換 算為 表達 貨 幣:
- A.表達 於 每 一資 產 負 債表 之 資 產及 負 債 係以 該 資 產負 債 表 日之 收 盤 匯 率換 算 ;
- B.表 達 於每 一 綜合 損益 表 之收 益 及費 損係 以 當期 平 均匯 率換 算 ;及
- C.所 有 因換 算 而產 生之 兌 換差 額 認列 為其 他 綜合 損 益。
- (2)當部 分 處分 或 出 售之 國 外營 運 機 構 為子 公 司時 , 係 按 比例 將 認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計 兌 換 差 額 重 新 歸 屬 予 該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非 控 制 權 益。 惟 當本 集 團 即 使仍 保 留對 前 子 公 司之 部 分權 益 , 但 已喪 失 對國 外 營運 機 構屬 子 公 司 之控 制 ,則 係 以 處 分對 國 外營 運 機 構 之全 部 權益 處 理。
- (五)資產 負 債區 分 流動 及非 流 動之 分 類標 準
- 1.資 產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資 產: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實 現 該資 產, 或 意圖 將 其出 售或 消 耗者 。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實現 者 。
- (4)現金 或 約當 現 金 ,但 於 資產 負 債 表 日後 至 少十 二 個 月 交換 或 用以 清 償 負債 受 到限 制 者除 外。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資產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2.負 債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負 債: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清 償 者。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到期 清 償者 。
- (4)不能 無 條件 將 清 償期 限 遞延 至 資 產 負債 表 日後 至 少 十 二個 月 者。 負 債 之條 款 ,可 能 依 交 易對 方 之選 擇 , 以 發行 權 益工 具 而 導 致清 償 者, 不 影響 其 分類 。
-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負債 分類 為 非流 動 。
(六)約當 現 金
約 當 現 金 係 指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投 資 , 該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之 風 險 甚 小 。 定 期 存 款 符 合 前 述 定 義 且 其 持 有 目 的 係 為 滿 足 營 運上 之 短期 現 金承 諾者 , 分類 為 約當 現金 。
- (七)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1.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金 融 資 產 若 在 取 得 時 主 要 係 為 短 期 內 出 售 , 則 分 類 為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 衍 生 工 具 除 依 避 險 會 計 被 指 定 為 避 險 項 目 外 , 均 分 類 為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 本 集 團 於 金 融 資 產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時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將 其 指 定 為 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 (1)係混 合(結 合)合 約; 或
- (2)可消 除 或重 大 減 少衡 量 或認 列 不一 致; 或
- (3)係依 書 面之 風 險 管理 或 投資 策 略 , 以公 允 價值 基 礎 管 理並 評 估其 績 效 之投 資 。
- 2.本 集 團 對 於 符 合 交 易 慣 例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採 用 交易 日 會計 。
- 3.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相 關 交 易 成 本 則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續 後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其 公 允 價 值 之 變動 認 列於 當 期損 益。
(八)持有 至 到期 日 金融 資產
- 1.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具 有 固 定 或 可 決 定 之 付 款 金 額 及 固 定 到 期 日 , 且 本 集 團 有 積 極 意 圖 及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惟 不 包 括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符 合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定 義 者 、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及指 定為 備 供出 售 金融 資產 。
- 2.本 集 團對 於 符合 交易 慣 例之 持 有至 到期 日 金融 資 產係 採用 交 易日 會 計。
- 3.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交 易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續 後 採 用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有 效 利息 法 之折 溢 價攤 銷認 列 於當 期 損益 。
(九)應收 帳 款
係 屬 原 始 產 生 之 應 收 帳 款 ,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就 商 品 銷 售 或 服 務 提 供 所 產 生 之 應 收 客 戶 款 項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扣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帳 款 , 因 折 現影 響 不重 大 ,後 續以 原 始發 票 金額 衡量 。
(十)金融 資 產減 損
- 1.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 評 估 是 否 已 經 存 在 減 損 之 任 何 客 觀 證 據 , 顯 示 某 一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項 ( 即 「 損 失 事 項 」), 且 該 損 失 事 項 對 一 金 融 資 產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具 有 能可 靠 估計 之影 響 。
- 2.本 集 團用 以 決定 是否 存 在減 損 損失 之客 觀 證據 的 政策 如下 :
- (1)發行 人 或債 務 人 之重 大 財務 困 難;
- (2)違約 , 諸如 利 息 或本 金 支付 之 延滯 或不 償 付;
- (3)本集 團 因與 債 務 人財 務 困難 相 關 之 經濟 或 法律 理 由 , 給予 債 務人 原 不 可能 考 量之 讓 步;
- (4)債務 人 將進 入 破 產或 其 他財 務 重整 之可 能 性大 增 ;
- (5)由於 財 務困 難 而 使該 金 融資 產 之活 絡市 場 消失 ;
- (6)可觀 察 到之 資 料 顯示 , 一組 金 融 資 產之 估 計未 來 現 金 流量 於 該等 資 產 原始 認 列後 發 生 可 衡量 之 減少 , 雖 然 該減 少 尚無 法 認 定 係屬 該 組中 之 某個 別 金融 資 產 , 該等 資 料包 括 該 組 金融 資 產之 債 務 人 償付 狀 況之 不 利變 化 ,或 與 該 組 金融 資 產中 資 產 違 約有 關 之全 國 性 或 區域 性 經濟 情 況;
- (7)發行 人 所處 營 運 之技 術 、市 場 、 經 濟或 法 令環 境 中 所 發生 具 不利 影 響 之重 大 改變 的 資 訊 ,且 該 證據 顯 示 可 能無 法 收回 該 權 益 投資 之 投資 成 本; 或
- (8)權益 工 具投 資 之 公允 價 值大 幅 或持 久性 下 跌至 低 於成 本。
-
-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當 已 存 在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 且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時 , 按 以 下 各類 別 處理 :
- (1)以攤 銷 後成 本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 係以 該 資產 帳 面 金 額與 估 計未 來 現 金 流量 按 該金 融 資 產 原始 有 效利 率 折現 之 現值 間 之 差 額, 認 列減 損 損 失 於當 期 損益 。 當 後 續期 間 減損 損 失金 額 減少 , 且 該 減少 能 客觀 地 與 認 列減 損 後發 生 之 事 項相 連 結, 則 先前 認 列之 減 損 損 失在 未 認列 減 損 情 況下 於 迴轉 日 應 有 之攤 銷 後成 本 之限 額 內於 當 期 損 益迴 轉 。認 列 及 迴 轉減 損 損失 之 金 額 係藉 由 備抵 帳 戶調 整 資產 之 帳面 金額 。
- (2)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 融資 產
係 以該 資 產 帳面 金 額 與估 計 未 來現 金 流 量按 類 似 金融 資 產 之現 時 市 場 報 酬率 折 現 之現 值 間 之差 額 , 認列 減 損 損失 於 當 期損 益 。 此類 減 損 損 失 續後 不 得 迴轉 。 認 列減 損 損 失之 金 額 係藉 由 備 抵帳 戶 調 整資 產 之 帳 面金 額 。
(十 一)金融 資 產之 除 列
當 本 集 團 對 收 取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時 , 將 除 列 金 融 資產 。
(十 二)存 貨
存 貨 按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者 衡 量 , 成 本 依 加 權 平 均 法 決 定 。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之 成 本 包 括 原 料 、 直 接 人 工 、 其 他 直 接 成 本 及 生 產 相 關 之 製 造 費 用 按 正 常 產 能 分 攤 , 惟 不 包 括 借 款 成 本 。 比 較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時 , 採 逐 項 比 較 法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完 工 尚須 投 入之 估計 成 本及 相 關變 動銷 售 費用 後 之餘 額。
(十 三)待出 售 非流 動 資產
當 非 流 動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主 要 係 透 過 出 售 交 易 而 非 繼 續 使 用 來 回 收 , 且 高 度 很 有 可 能 出 售 時 , 分 類 為 待 出 售 資 產 , 以 其 帳 面 價 值 與 公 允 價 值 減 出售 成 本孰 低 者衡 量。
- (十 四)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1.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入 帳 基 礎 , 並 將 購 建 期 間 之 有 關 利息 資 本化 。
- 2.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且 該 項 目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 才 包 括 在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或 認 列 為 一 項 單 獨 資 產 。 被 重 置 部 分 之 帳 面 金 額 應 除 列 。 所 有 其 他 維 修 費 用 於 發 生時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 3.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後 續 衡 量 採 成 本 模 式 , 除 土 地 不 提 折 舊 外 , 其 他 按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以 直 線 法 計 提 折 舊 。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各 項 組 成 若屬 重 大, 則 單獨 提列 折 舊。
- 4.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對 各 項 資 產 之 殘 值 、 耐 用 年 限 及 折 舊 方 法 進 行 檢 視 , 若 殘 值 及 耐 用 年 限 之 預 期 值 與 先 前 之 估 計 不 同 時 , 或 資 產 所 含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預 期 消 耗 型 態 已 有 重 大 變 動 , 則 自 變 動 發 生 日 起依 國 際會 計 準則 第 8 號 「會 計 政策 、會 計 估計 變 動及 錯誤 」 之會 計 估計 變 動規 定 處理 。各 項 資產 之 主要 耐用 年 限如 下 :
- 房屋 及 建築 10 年 ~ 50 年 機器 設 備 5 年 ~ 10 年 租賃 資 產 5 年 ~ 10 年 其他 設 備 2 年 ~ 15 年
- (十 五)租賃 資 產
-
1.依 據 租 賃 契 約 之 條 件 , 當 租 賃 所 有 權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與 報 酬 由 本 集 團 承擔 時 ,分 類 為融 資租 賃 。
- (1)於租 賃 開 始時 , 按租 賃 資 產之 公 允 價值 及 最 低租 金 給 付現 值 兩 者孰 低者 認 列為 資 產及 負債 。
- (2)後續 最 低 租賃 給 付分 配 予 財務 成 本 及降 低 尚 未支 付 之 負債 , 財 務成 本於 租 賃期 間 逐期 分攤 , 以使 按 負債 餘額 計 算之 期 間利 率固 定 。
-
(3)融資 租 賃 下取 得 之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備 , 按 資產 之 耐 用年 限 提 列折 舊。 若無 法 合理 確 定租 賃 期間 屆 滿時 本集 團 將取 得 所有 權, 按該 資 產之 耐 用年 限 與租 賃期 間 兩者 孰 短者 提列 折 舊。
- 2.營 業 租 賃 之 給 付 扣 除 自 出 租 人 收 取 之 任 何 誘 因 ,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攤 銷 認列 為 當期 損益 。
- (十 六)無形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主 係 電 腦 軟 體 , 以 取 得 成 本 認 列 , 依 直 線 法 按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3 ~5 年 攤銷 。
(十 七)非金 融 資產 減 損
本 集 團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針 對 有 減 損 跡 象 之 資 產 , 估 計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 當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其 帳 面 價 值 時 , 則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 可 回 收 金 額 係 指 一 項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減 處 分 成 本 或 其 使 用 價 值 , 兩 者 較 高 者 。 當 以 前 年 度 已 認 列 資 產 減 損 之 情 況 不 存 在 或 減 少 時 , 則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 惟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而 增 加 之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 不 超 過 該 資 產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情 況 下 減 除 折舊 或 攤銷 後 之帳 面金 額 。
(十 八)借款
借 款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後 續 就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價 款 與 贖 回 價 值 之 任 何 差 額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於 借款 期 間內 衡 量。
(十 九)應付 帳 款及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及 票 據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自 供 應 商 取 得 商 品 或 勞 務 而 應 支 付 之 義 務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付 帳 款 , 因 折 現 影 響 不 重 大 , 後 續 以 原 始 發票 金 額衡 量 。
- (二 十)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負債
- 1.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分 類 為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係 於 取 得 時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短 期 內 再 買 回 , 及 除 依 避 險 會 計 被 指 定 為 避 險 工 具 外 之 衍 生 工 具 。 本 集 團 於 金 融 負 債 符 合 下 列 條件 之 一時 , 於原 始認 列 時將 其 指定 為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
- (1)係混 合(結 合)合 約; 或
- (2)可消 除 或重 大 減 少衡 量 或認 列 不一 致; 或
- (3)係依 書 面 之風 險 管理 政 策 ,以 公 允 價值 基 礎 管理 並 評 估其 績 效 之工 具。
- 2.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負 債,於原 始 認列 時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相 關 交 易 成 本 則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續 後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其 公 允 價 值 之變 動 認列 於 當期 損益 。
(二 十一 )金融 負 債之 除 列
本集 團 於合 約 所載 之義 務 履行 、 取消 或到 期 時, 除 列金 融負 債 。 (二 十二 )金融 資 產及 負 債之 互抵
當 有 法 律 上 可 執 行 之 權 利 將 所 認 列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抵 銷 , 且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交 割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可 將 金 融 資 產 及 金融 負 債互 抵 ,並 於資 產 負債 表 中以 淨額 表 達。
(二 十三 )員工 福 利
1.短 期 員工 福 利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係 以 預 期 支 付 之 非 折 現 金 額 衡 量 , 並 於 相 關 服 務 提 供 時認 列 為費 用 。
2.退 休 金
確定 提 撥計 畫
對 於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 係 依 權 責 發 生 基 礎 將 應 提 撥 之 退 休 基 金 數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 預 付 提 撥 金 於 可 退 還 現 金 或 減 少 未 來 給 付 之範 圍 內認 列 為資 產。
3.員 工 紅利 及 董監 酬勞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係 於 具 法 律 或 推 定 義 務 且 金 額 可 合 理 估 計 時 , 認 列 為 費 用 及 負 債 。 嗣 後 股 東 會 決 議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與 估 列 金 額 有差 異 時, 則 按會 計估 計 變動 處 理。
(二 十四 )股份 基 礎給 付
以 權 益 交 割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協 議 係 於 給 與 日 以 所 給 與 權 益 商 品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所 取 得 之 員 工 勞 務 , 於 既 得 期 間 認 列 為 酬 勞 成 本 , 並 相 對 調 整 權 益 。 權 益 商 品 之 公 允 價 值 應 反 映 市 價 既 得 條 件 及 非 既 得 條 件 之 影 響 。 認 列 之 酬 勞 成 本 係 隨 著 預 期 將 符 合 服 務 條 件 及 非 市 價 既 得 條 件 之 獎酬 數 量予 以 調整 ,直 至 最終 認 列金 額係 以 既得 日 既得 數量 認 列。
- (二 十五 )所得 稅
-
- 所 得 稅 費 用 包 含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 除 與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有 關 之 所 得 稅 分 別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外 , 所得 稅 係認 列於 損 益。
-
2.本 集 團 依 據 營 運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所 在 國 家 ,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計 算 當 期 所 得 稅 。 管 理 階 層 就 適 用 所 得 稅 相 關 法 規 定 期 評 估 所 得 稅 申 報 之 狀 況 , 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根 據 預 期 須 向 稅 捐 機 關 支 付 之 稅 款 估 列 所 得 稅 負 債 。 未 分 配 盈 餘 依 所 得 稅 法 加 徵 10%之 所 得稅,俟盈 餘 產生 年 度之 次年 度 於股 東 會通 過盈 餘 分派 案 後 , 始 就 實 際 盈 餘 之 分 派 情 形 , 認 列 10%之 未 分 配 盈 餘 所 得 稅 費 用。
-
3.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資 產 負 債 表 法 , 按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課 稅 基 礎 與 其 於 合 併 財 務 狀 況 表 之 帳 面 金 額 所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認 列 。 若 投 資 子 公 司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 本 集 團 可 以 控 制 暫 時 性 差 異 迴 轉 之 時 點 , 且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則 不 予 認 列 。 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 並 於 有 關 之 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實 現或 遞延 所 得稅 負 債清 償時 預 期適 用 之稅 率( 及稅 法) 為準 。
- 4.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用 以 抵 減 未 來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 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重 評 估 未 認 列 及 已 認 列 之 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
- 5.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所 認 列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互 抵 且 有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且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由 同 一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所 得 稅 之 同 一 納 稅 主 體 、 或 不 同 納 稅 主 體 產 生 但 各 主 體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債 互 抵。
- 6.期 中 期 間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以 估 計 之 年 度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應 用 至 期 中 期 間 之稅 前 損益 計 算之 ,並 配 合前 述 政策 揭露 相 關資 訊 。
- (二 十六 )股本
普 通 股 分 類 為 權 益 。 直 接 歸 屬 於 發 行 新 股 或 認 股 權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扣 除 所得 稅 後之 淨 額於 權益 中 列為 價 款減 項。
(二 十七 )股利 分 配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股 利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派 股 利 時 於 財 務 報 告 認 列 , 分 派 現 金 股 利 認 列 為 負 債 , 分 派 股 票 股 利 則 認 列 為 待 分 配 股 票 股利 , 並於 發 行新 股基 準 日時 轉 列普 通股 。
(二 十八 )收入 認 列
本 集 團 製 造 並 銷 售 多 層 及 軟 式 印 刷 電 路 板 之 相 關 產 品 。 收 入 係 正 常 營 業 活 動 中 對 集 團 外 顧 客 銷 售 商 品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 以 扣 除 增 值 稅 、 銷 貨 退 回 、 數 量 折 扣 及 折 讓 之 淨 額 表 達 。 商 品 銷 售 於 商 品 交 付 予 買 方 、 銷 貨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且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企 業 時 認 列 收 入 。 當 與 所 有 權 相 關 之 重 大 風 險 與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顧 客 , 本 集 團 對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亦 未 維 持 有 效 控 制 且 顧 客 根 據 銷 售 合 約 接 受 商 品 , 或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所 有 接 受 條 款 均 已 符 合 時 , 商 品 交 付 方 屬 發 生。
(二 十九 )營運 部 門
本 集 團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與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之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採 一 致 之方 式 報導。主 要 營 運決 策 者負 責 分配 資源 予 營運 部 門並 評估 其 績效, 經辨 識 本集 團 之主 要營 運 決策 者 為董 事會 。
五、 重大 會 計判 斷 、假 設及 估 計不 確 性之 主要 來 源
本 集 團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 管 理 階 層 已 運 用 其 判 斷 以 決 定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 並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時 之 情 況 對 於 未 來 事 件 之 合 理 預 期 以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 。 所 作 出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與 假 設 可 能 與 實 際 結 果 存 有 差 異 , 將 考 量 歷 史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子 持 續 評 估 及 調 整 。 該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 下 個 財 務 年 度 重 大 調 整 之 風 險 。 請 詳 下 列 對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 估 計 與 假 設 不 確定 性 之說 明 :
(一)會計 政 策採 用 之重 要判 斷
無。
- (二)重要 會 計估 計 及假 設
- 1.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之可 實 現性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係 於 未 來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之 課 稅 所 得 供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使 用 時方 予 以認 列。評 估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之 可實 現 性時,必須 涉 及管 理 階層 之 重大 會 計判 斷及 估 計,包 含預 期 未來 銷 貨收 入 成長 及利 潤 率、可 使 用之 所 得稅 抵 減、稅務 規 劃等 假 設。任何 關 於全 球 經濟 環境、產 業 環境 的 變 遷 及 法 令 的 改 變 , 均 可 能 引 起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重 大 調 整 。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本 集 團認 列 之遞 延 所得 稅資 產 為\$35,353。
2.存 貨 之評 價
由於 存 貨須 以 成本 與淨 變 現價 值 孰低 者計 價,故 本 集團 必 須運 用 判斷 及 估 計決 定 資產 負 債表 日存 貨 之淨 變 現價 值。由 於科 技 快速 變 遷,本 集團 評 估 資產 負 債表 日 存貨 因正 常 損耗、過時 陳 舊或 無 市場 銷 售價 值之 金 額,並 將 存貨 成 本沖 減 至淨 變現 價 值。此 存貨 評 價主 要 係依 未 來特 定期 間 內之 產 品 需求 為 估計 基 礎, 故可 能 產生 重 大變 動。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本 集團 存 貨之 帳面 金 額為 \$163,331。
六、 重要 會 計項 目 之說 明
(一)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 104年9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9月30日 | |||
|---|---|---|---|---|---|
| 庫存現金及零用金 | \$ | 260 | \$ | 120 | \$ 86 |
| 活期及支票存款 | 235,743 | 266,330 | 402,031 | ||
| 定期存款 | 26,748 | 127,307 | 41,117 | ||
| 262,751 | 393,757 | 443,234 | |||
| 減:轉列其他流動資產 | ( | 8,793) | ( | 22,321) | - |
| 合計 | \$ | 253,958 | \$ | 371,436 | \$ 443,234 |
1.本 集 團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且 本 集 團 與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往 來 以 分散 信 用風 險 ,預 期發 生 違約 之 可能 性甚 低 。
2.有 關 本集 團 將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 之提 供作 為 質押 擔 保之 情形 請 詳附 註 八。
(二)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負債
\$732、\$5,371 及\$799。
1.本 集 團持 有 供交 易之 金 融資 產 於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暨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認 列 之淨 損 失 分別 為\$8,855、 項 目 104年9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9月30日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非避險之衍生金融工具 -遠期外匯合約 10\$ -\$ 1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非避險之衍生金融工具 -遠期外匯合約 4,084\$ 6,647\$ 746\$
- 2.本 集 團 承 作 遠 期 外 匯 合 約 之 對 象 的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最 大 信 用 風 險 之 暴 險 金 額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 3.有 關 非避 險 之衍 生金 融 資產 之 交易 及合 約 資訊 說 明如 下:
| 104年9月30日 | |||||||
|---|---|---|---|---|---|---|---|
| 合約金額 | |||||||
| (名目本金) | 契約期間 | ||||||
| USD | 2,500,000 | 104.07.07~104.11.10 | |||||
| 合約金額 | |||||||
| (名目本金) | 契約期間 | ||||||
| USD | 10,400,000 | 103.11.06~104.04.20 | |||||
| USD | 900,000 | 103.11.17~104.01.08 | |||||
| USD | 900,000 | 103.11.19~104.01.20 | |||||
| USD | 500,000 | 103.11.20~104.01.20 | |||||
| 合約金額 | |||||||
| (名目本金) | 契約期間 | ||||||
| USD | 1,400,000 | 103.09.22~103.11.26 | |||||
| USD | 1,000,000 | 103.09.23~103.11.18 | |||||
| USD | 1,000,000 | 103.09.18~103.11.07 | |||||
| USD | 500,000 | 103.09.18~103.11.07 | |||||
| 103年12月31日 103年9月30日 |
本公 司 從事 之 遠匯 外匯 交 易主 要 係為 規避 外 銷之 匯 率風 險,惟 未適 用 避 險 會計 。
- 4.本 公 司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未 有 提 供 質 押 之 情 形。
- (三)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融 資產
| 項 | 目 | 104年9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9月30日 | |||
|---|---|---|---|---|---|---|---|
| 非流動項目: | |||||||
| 非上市櫃公司股票 | |||||||
| 柏彌蘭金屬化研究股份 | \$ | 18,000 |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Umt Technology |
Corp. | 7,665 | 7,665 | 7,665 | |||
| 25,665 | 7,665 | 7,665 | |||||
| 減:累計減損 | ( | 7,665) | ( | 7,665) | ( | 7,665) | |
| 合計 | \$ | 18,000 | \$ | - | \$ | - |
- 1.本 集 團 持 有 之 非 上 市 櫃 公 司 股 票 投 資 依 據 投 資 之 意 圖 應 分 類 為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惟 因 該 標 的 非 於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交 易 , 且 無 法 取 得 足 夠 之 類 似 公 司 之 產 業 資 訊 及 被 投 資 公 司 之 相 關 財 務 資 訊 , 因 此 無 法 合 理 可 靠 衡 量 該些 標 的之 公 允價 值, 因 此分 類 為「 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融 資產 」。
- 2.本 集 團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9 月 30 日 以 成 本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未有 提 供質 押 之情 況。
- (四)應收 帳 款淨 額
| 104年9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9月30日 | ||||
|---|---|---|---|---|---|---|
| 應收帳款 | \$ | 999,927 | \$ | 1,048,242 | \$ | 1,006,871 |
| 減:備抵呆帳 | ( | 10,586) | ( | 12,684) | ( | 18,721) |
| \$ | 989,341 | \$ | 1,035,558 | \$ | 988,150 |
- 1.本 集 團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之 應 收 帳 款 均 符 合 依 據 交 易 對 手 之 產 業 特 性 、 營 業規 模 及獲 利 狀況 所訂 定 之授 信 標準 。
- 2.已 逾 期但 未 減損 之金 融 資產 之 帳齡 分析 如 下:
| 104年9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9月30日 | |
|---|---|---|---|
| 30天內 | \$ 5,260 |
\$ 4,009 |
\$ 8,189 |
| 31-90天 | 2,625 | 1,202 | 1,114 |
| 91天以上 | - | - | - |
| \$ 7,885 |
\$ 5,211 |
\$ 9,303 |
|
以上 係 以逾 期 天數 為基 準 進行 之 帳齡 分析 。
3.已 減 損金 融 資產 之變 動 分析 :
本集 團 已減 損 金融 資產 皆 係群 組 評估 產生 之 減損 , 備抵 呆帳 變 動表 如 下:
| 104年度 | 103年度 | |||
|---|---|---|---|---|
| 1月1日 | \$ | 12,684 | \$ | 24,976 |
| 本期迴轉減損損失 | ( | 2,304) | ( | 6,245) |
| 本期提列減損損失 | 200 | - | ||
| 匯率影響數 | 6 | ( | 10) | |
| 9月30日 | \$ | 10,586 | \$ | 18,721 |
(五)存 貨
| 104年9月30日 | ||||
|---|---|---|---|---|
| 成本 | 備抵跌價損失 (\$ ( ( ( (\$ 103年12月31日 備抵跌價損失 (\$ |
帳面價值 | ||
| 原物料 | \$ 67,593 |
17,419) | \$ 50,174 |
|
| 在製品 | 71,620 | 21,133) | 50,487 | |
| 製成品 | 128,838 | 67,486) | 61,352 | |
| 商品 | 1,850 | 532) | 1,318 | |
| 合計 | \$ 269,901 |
106,570) | \$ 163,331 |
|
| 成本 | 帳面價值 | |||
| 原物料 | \$ 73,735 |
16,549) | \$ 57,186 |
|
| 在製品 | 101,532 | ( | 31,584) | 69,948 |
| 製成品 | 132,228 | ( | 72,323) | 59,905 |
| 商品 | 1,820 | ( | 543) | 1,277 |
| 合計 | \$ 309,315 |
(\$ | 120,999) | \$ 188,316 |
| 103年9月30日 | ||||
| 成本 | 備抵跌價損失 | 帳面價值 | ||
| 原物料 | \$ 68,323 |
(\$ | 14,708) | \$ 53,615 |
| 在製品 | 102,741 | ( | 26,089) | 76,652 |
| 製成品 | 96,661 | ( | 59,512) | 37,149 |
| 商品 | 18,721 | ( | 746) | 17,975 |
| 合計 | \$ 286,446 |
(\$ | 101,055) | \$ 185,391 |
本集 團 當期 認 列為 費損 之 存貨 成 本: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已出售存貨成本 | \$ 625,684 |
\$ | 643,555 | |
| 跌價損失 | 11,325 | 12,107 | ||
| 其他 | 4,838 | 19,708 | ||
| \$ 641,847 |
\$ | 675,370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 已出售存貨成本 | \$ | 2,089,072 | \$ | 1,794,012 |
| 存貨報廢 | 16,194 | - | ||
| (回升利益)跌價損失 | ( | 15,227) | 7,338 | |
| 其他 | ( | 10,336) | ( | 16,058) |
| \$ | 2,079,703 | \$ | 1,785,292 |
本集 團 於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因 報廢 部 分呆 滯及 過 時存 貨 ,因 而產 生 回升 利 益。
(六)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土地 | 房屋及建築 | 機器設備 | 租賃資產 | 其他 | 合計 | ||||||
|---|---|---|---|---|---|---|---|---|---|---|---|
| 104年1月1日 | |||||||||||
| 成本 累計折舊 |
\$ 132,495 - |
\$ ( |
556,884 241,291) |
\$ ( |
1,089,960 742,983) |
\$ ( |
6,000 3,400) |
\$ ( |
134,281 111,662) |
\$ ( |
1,919,620 1,099,336) |
| \$ 132,495 |
\$ | 315,593 | \$ | 346,977 | \$ | 2,600 | \$ | 22,619 | \$ | 820,284 | |
| 104年 | |||||||||||
| 1月1日 | \$ 132,495 |
\$ | 315,593 | \$ | 346,977 | \$ | 2,600 | \$ | 22,619 | \$ | 820,284 |
| 增添 | - | 6,404 | 121,013 | - | 162,211 | 289,628 | |||||
| 處分 | - | ( | 82) | ( | 4,849) | - | ( | 72) | ( | 5,003) | |
| 本期移轉 | - | 606 | 24,527 | ( | 2,600) | ( | 11,980) | 10,553 | |||
| 折舊費用 | - | ( | 24,057) | ( | 81,987) | - | ( | 3,783) | ( | 109,827) | |
| 淨兌換差額 | - | 1,906 | ( | 11,671) | - | ( | 2,682) | ( | 12,447) | ||
| 9月30日 | \$ 132,495 |
\$ | 300,370 | \$ | 394,010 | \$ | - | \$ | 166,313 | \$ | 993,188 |
| 104年9月30日 | |||||||||||
| 成本 | \$ 132,495 |
\$ | 562,765 | \$ | 1,161,598 | \$ | - | \$ | 280,991 | \$ | 2,137,849 |
|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 ( | 262,395) | ( | 767,588) | - | ( | 114,678) | ( | 1,144,661) | |
| \$ 132,495 |
\$ | 300,370 | \$ | 394,010 | \$ | - | \$ | 166,313 | \$ | 993,188 | |
| 土地 | 房屋及建築 | 機器設備 | 租賃資產 | 其他 | 合計 | ||||||
| 103年1月1日 | |||||||||||
| 成本 | \$ 34,741 |
\$ | 516,350 | \$ | 1,130,633 | \$ | 48,916 | \$ | 121,526 | \$ | 1,852,166 |
| 累計折舊 | - | ( | 208,754) | ( | 757,010) | ( | 26,567) | ( | 108,708) | ( | 1,101,039) |
| \$ 34,741 |
\$ | 307,596 | \$ | 373,623 | \$ | 22,349 | \$ | 12,818 | \$ | 751,127 | |
| 103年 | |||||||||||
| 1月1日 | \$ 34,741 |
\$ | 307,596 | \$ | 373,623 | \$ | 22,349 | \$ | 12,818 | \$ | 751,127 |
| 增添 | - | 1,358 | 60,679 | 398 | 5,570 | 68,005 | |||||
| 處分 | - | - | ( | 24,667) | - | ( | 146) | ( | 24,813) | ||
| 本期移轉 | - | 426 | 18,487 | ( | 15,848) | ( | 964) | 2,101 | |||
| 折舊費用 | - | ( | 23,848) | ( | 81,123) | ( | 900) | ( | 4,288) | ( | 110,159) |
| 減損損失 | - | - | - | - | ( | 7,799) | ( | 7,799) | |||
| 淨兌換差額 | - | 635 | 765 | ( | 3,099) | ( | 3,663) | ( | 5,362) | ||
| 9月30日 | \$ 34,741 |
\$ | 286,167 | \$ | 347,764 | \$ | 2,900 | \$ | 1,528 | \$ | 673,100 |
| 103年9月30日 | |||||||||||
| 成本 | \$ 34,741 |
\$ | 518,026 | \$ | 1,132,683 | \$ | 6,000 | \$ | 123,725 | \$ | 1,815,175 |
|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 ( | 231,859) | ( | 784,919) | ( | 3,100) | ( | 122,197) | ( | 1,142,075) |
| \$ 34,741 |
\$ | 286,167 | \$ | 347,764 | \$ | 2,900 | \$ | 1,528 | \$ | 673,100 |
(七)租賃 資 產
| 104年9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9月30日 | ||||
|---|---|---|---|---|---|---|
| 租賃資產成本 | \$ | - | \$ | 6,000 | \$ | 6,000 |
| 減:累計折舊 | - | ( | 3,400) | ( | 3,100) | |
| \$ | - | \$ | 2,600 | \$ | 2,900 |
本集 團 以融 資 租賃 承租 機 器設 備,於 民 國 104 年 1 月 25 日租 期 屆滿,租 賃 物所 有 權無 條 件移 轉本 集 團。
(八)待出 售 非流 動 資產
| 104年9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9月30日 | ||
|---|---|---|---|---|
| 土地使用權 \$ |
- | \$ 39,397 |
\$ | 39,397 |
| 減:累計減損 | - ( |
24,326) | ( | 24,326) |
| \$ 總計 |
- | \$ 15,071 |
\$ | 15,071 |
本集 團 於民 國 101 年 12 月 與 非關 係 人 簽訂 土 地使 用 權買 賣契 約 書,經 評估 其價 值 已減 損 且回 復希 望 甚小 , 故於 民 國 101 年度 提 列 減損 損 失\$24,326, 並將 該 資產 轉 列為 待出 售 非流 動 資產 。該 項 交易 業 已 於 104 年 9 月 完成 。
(九)長期 預 付租 金(帳 列 其他 非 流動 資 產)
| 104年9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9月30日 | |||||
|---|---|---|---|---|---|---|---|
| 土地使用權 | \$ | 21,464 | \$ | 21,554 | \$ | 21,038 | |
| 本集 團 所取 得 之土 地使 用 |
權其 使 |
用期 限自 |
取 得日 |
起 為期 50 |
年 , |
於民 國 104 |
|
| 年及 103 年 7 月 1 日至 9 認列 之 租金 費 用分 別為 |
月 30 \$129、 |
日 暨 104 \$123、 \$382 |
年及 103 及\$371。 |
年 1 月 1 |
日至 | 9 月 30 日 |
(十)短期 借 款
本集 團 於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並無 短期 借 款。
| 借款性質 | 104年9月30日 | 利率區間 | 擔保品 |
|---|---|---|---|
| 銀行借款 信用借款 |
\$ 211,535 |
1.08~1.20% | 無 |
| 借款性質 | 103年9月30日 | 利率區間 | 擔保品 |
| 銀行借款 信用借款 |
\$ 30,000 |
1.59% | 無 |
(十 一)其他 應 付款
| 104年9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9月30日 | |||
|---|---|---|---|---|---|
| 應付設備款 | \$ 156,637 |
\$ 27,946 |
\$ | 50,073 | |
| 應付薪資及獎金 | 106,687 | 128,398 | 125,243 | ||
| 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 | 40,650 | 63,477 | 50,136 | ||
| 應付修繕費 | 26,070 | 10,150 | 9,700 | ||
| 應付模具費 | 17,406 | 32,415 | 33,577 | ||
| 應付加工費 | 13,795 | 28,764 | 26,753 | ||
| 其他 | 147,437 | 145,128 | 120,651 | ||
| \$ 508,682 |
\$ 436,278 |
\$ | 416,133 |
(十 二)長期 借 款
| 借款性質 | 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 利率區間 | 擔保品 | 104年9月30日 | |
|---|---|---|---|---|---|
| 長期銀行借款 | |||||
| 凱基銀行 | 自103年8月至106年8月。 | 1.781% | 無 | \$ | 300,000 |
| 信用借款 | 自105年2月至106年8月, | ||||
| 每六個月為一期,分期攤 | |||||
| 還本金,每季付息一次。 | |||||
| 台灣工業銀行 | 自103年9月至106年9月。 | 1.797% | 無 | 100,000 | |
| 信用借款 | 自105年9月至106年9月, | ||||
| 每季為一期,分期攤還本 | |||||
| 金,每月付息一次。 | |||||
| 400,000 | |||||
| 減: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 ( | 170,000) |
230,000\$
| 借款性質 | 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 利率區間 | 擔保品 | 103年12月31日 | |
|---|---|---|---|---|---|
| 長期銀行借款 | |||||
| 中華開發 | 自103年8月至106年8月。 | 1.811% | 無 | \$ | 300,000 |
| 信用借款 | 自105年2月至106年8月, | ||||
| 每六個月為一期,分期攤 | |||||
| 還本金,每季付息一次。 | |||||
| 玉山銀行 | 自103年9月至106年9月。 | 1.800% | 無 | 100,000 | |
| 信用借款 | 自104年12月至106年9月, | ||||
| 每季為一期,分期攤還本 | |||||
| 金,每月付息一次。 | |||||
| 台灣工業銀行 | 自103年9月至106年9月。 | 1.797% | 無 | 100,000 | |
| 信用借款 | 自105年9月至106年9月, | ||||
| 每季為一期,分期攤還本 | |||||
| 金,每月付息一次。 | |||||
| 500,000 | |||||
| 減: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 ( | 12,500) | |||
| \$ | 487,500 | ||||
| 借款性質 | 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 利率區間 | 擔保品 | 103年9月30日 | |
| 長期銀行借款 | |||||
| 中華開發 | 自103年8月至106年8月。 | 1.81% | 無 | \$ | 300,000 |
| 信用借款 | 自105年2月至106年8月, | ||||
| 每六個月為一期,分期攤 | |||||
| 還本金,每季付息一次。 | |||||
| 玉山銀行 | 自103年9月至106年9月。 | 1.80% | 無 | 100,000 | |
| 信用借款 | 自104年12月至106年9月, | ||||
| 每季為一期,分期攤還本 金,每月付息一次。 |
|||||
| 台灣工業銀行 | 自103年9月至106年9月。 | 1.80% | 無 | 100,000 | |
| 信用借款 | 自105年9月至106年9月, | ||||
| 每季為一期,分期攤還本 | |||||
| 金,每月付息一次。 | |||||
| 上海商業儲蓄 | 自103年3月至106年3月借 | 1.80% | 無 | 60,000 | |
| 銀行信用借款 | 入,首次動用滿1年後,以 | ||||
| 一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 | |||||
| 金,每月付息一次。 | |||||
| 日盛銀行 | 自103年6月至105年6月借 | 1.80% | 無 | ||
| 信用借款 | 入,按月繳息,到期清 | ||||
| 償。 | 50,000 | ||||
| 610,000 | |||||
| 減: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 ( | 15,000) | |||
| \$ | 595,000 |
(十 三)退休 金
- 1.本 公 司 依 據 「 勞 動 基 準 法 」 之 規 定 , 訂 有 確 定 福 利 之 退 休 辦 法 , 適 用 於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實 施「 勞工 退 休 金條 例 」前所 有 正 式員 工 之服 務 年 資 , 以 及 於 實 施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 後 選 擇 繼 續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員 工 之 後 續 服 務 年 資 。 員 工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者 , 退 休 金 之 支 付 係 根 據 服 務 年資 及 退休 前 6 個 月之 平 均薪 資 計算 ,15 年以 內(含)的 服務 年 資每 滿 一年 給 予兩 個 基數 ,超 過 15 年 之服 務 年資 每 滿一 年 給予 一個 基 數,惟 累積 最 高 以 45 個 基 數為 限。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台中 縣 政 府來 函 同意 本 公 司 已 無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退 休 金 制 度 ( 即 勞 退 舊 制 ) 之 勞 工 , 台 中 縣政 府 依勞 工 退休 準備 金 提撥 及 管理 辦法 第 8 條 規 定, 同意 本 公司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領 回 存 在 台 灣 銀 行 信 託 部 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37,507 並註 銷 該 帳戶 。
- 2.自 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 , 本公 司 依據 「 勞工 退 休金 條例 」, 訂 有確 定 提 撥 之 退 休 辦 法 , 適 用 於 本 國 籍 之 員 工 。 本 公 司 就 員 工 選 擇 適 用 「 勞 工退 休 金條 例 」所 定之 勞 工退 休 金制 度部 分 ,每 月 按不 低於 薪 資之 6%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至 勞 保 局 員 工 個 人 帳 戶 , 員 工 退 休 金 之 支 付 依 員 工 個 人 之 退 休 金 專 戶 及 累 積 收 益 之 金 額 採 月 退 休 金 或 一 次 退 休 金 方 式 領 取。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暨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本 公司 依 上開 退 休金 辦法 所 認列 之 退休 金成 本 分別 為 \$4,085、\$3,340、 \$11,037 及\$9,140。
- 3.合 併 子公 司 退休 辦法 :
同揚 光 電(江蘇 )有 限公 司 按中 華 人民 共和 國 政府 規 定之 養老 保 險制 度, 每月 依 當地 員 工薪 資總 額 之一 定 比率 提撥 養 老保 險 金,每 位員 工 之退 休 金由 政 府管 理 統籌 安排,除 按 月 提撥 外,無 進一 步 義務。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暨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 同 揚 光 電 (江 蘇 )有 限 公 司 依 上 述 退 休 金 辦 法 認 列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分 別 為 \$8,595、\$6,606、 \$22,836 及\$17,159。 餘各 公 司並 無 員工 。
- (十 四)股份 基 礎給 付
- 1.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本 集團 之 股份 基 礎給 付協 議 如下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無 此 情 形):
| 協議之類型 | 給與日 | 給與數量 | 合約期間 | 既得條件 |
|---|---|---|---|---|
| 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購 | 103.6.26 | 1,631仟股 | NA | 立即既得 |
- 本 集 團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給 與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使 用 Black-Scholes 選 擇 權評 價 模式 估 計認 股選 擇 權之 公 允價 值,相關 資 訊 如下 :
| 履約 | 預期 | 預期存 | 預期 | 無風險 | 每單位 | |||
|---|---|---|---|---|---|---|---|---|
| 協議之類型 | 給與日 | 股價 | 價格 | 波動率 | 續期間 | 股利 | 利率 | 公允價值 |
| 現金增資保留 員工認購 |
103.6.26 | \$22.45 | \$25 | 29.82% | 0.323 | - | 0.94% | 0.6564 |
3.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交 易 產 生 之 費 用 如 下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 權益交割 | \$ - |
\$ 1,071 |
(十 五)股本
-
-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9 月 30 日 , 本 公司 額 定資 本 額均 為\$4,500,000 與 450,000 仟 股,實收 資 本額 分 別為 \$800,000 及 \$750,000,每 股 面額 10 元。 本 公司 已 發 行股 份 之股 數 均已 收訖 。
-
- 本公 司 於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經 董 事 會決 議 辦理 現 金增 資發 行 新股 計 9,000 仟股 , 每股 面 額 10 元 , 發行 價 格 暫定 為 每 股 45 元 。
(十 六)資本 公 積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所 得 之 資 本 公 積 , 除 得 用 於 彌 補 虧 損 外 , 於 公 司 無 累 積 虧 損 時 ,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 另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 以 上 開 資 本 公 積 撥 充 資 本 時 , 每 年 以 其 合 計 數 不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 公 司 非於 盈 餘公 積 填補 資本 虧 損仍 有 不足 時, 不 得以 資 本公 積補 充 之。
- (十 七)保留 盈 餘
- 1.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 年 度 總 決 算 如 有 盈 餘 , 除 依 法 完 納 一 切 稅 捐 外 , 應先 彌 補以 往 年度 虧損 , 次提 列 10% 為法 定 盈餘 公 積, 但法 定 盈餘 公 積 累 積 已 達 資 本 總 額 時 , 不 在 此 限 , 次 依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提 撥 特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並 加 計 以 前 年 度 累 計 未 分 配 盈 餘 作 為 可 供 分 派 盈 餘 , 如尚 有 盈餘 應 依股 東會 決 議保 留 或分 派之 。
- 2.本 公 司股 利 政策 如下:本 公 司 因考 量 公司 所 處環 境,分 配 股利 之 政策 , 須 視 公 司 目 前 及 未 來 之 投 資 環 境 、 資 金 需 求 、 國 內 外 競 爭 狀 況 及 資 本 預 算 等 因 素 , 兼 顧 股 東 利 益 、 平 衡 股 利 及 公 司 長 期 財 務 規 劃 等 , 每 年 依 法 由 董 事 會 擬 具 分 派 案 , 提 報 股 東 會 。 股 東 股 利 之 發 放 , 其 中 現 金 股利 於 股利 總 額 之 10%~ 100%, 股 票股 利於 股 利總 額 之 0%~90%。
- 3.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除 彌 補 公 司 虧 損 及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外 , 不 得 使 用 之 , 惟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者 , 以 該 項 公 積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百 分 之二 十 五之 部分 為 限。
- 4.(1)本 公 司分 派 盈 餘時,依法 令 規定 須就 當 年度 資 產負 債表 日 之其 他 權 益 項 目 借方 餘 額 提 列 特 別 盈餘 公 積 始 得 分 派 ,俟 後 其 他 權 益 項 目借 方餘 額 迴轉 時 ,迴 轉金 額 得列 入 可供 分派 盈 餘中 。
- (2)首次 採 用 IFRSs 時,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金管 證 發字 第 1010012865 號 函 提 列之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本 公 司 於 嗣 後 使 用、 處 分 或 重 分 類 相關 資 產 時 ,就 原 提 列 特 別 盈 餘公 積 之 比 例 予 以 迴轉 , 前 述 相 關 資 產若 為 投 資 性不 動 產 時 , 屬 土 地部 分 於 處 分 或 重 分類 時 迴 轉 , 屬 土 地以 外之 部 分, 則 於使 用期 間 逐期 迴 轉。
5.本 公 司於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及 103 年 5 月 23 日經 股 東會 決 議民 國 103 年 度及 102 年 度 之盈 餘 分派 案 如下 :
| 103年度 | 102年度 | ||||||||
|---|---|---|---|---|---|---|---|---|---|
| 金額 | 每股股利(元) | 金額 | 每股股利(元) | ||||||
| 法定盈餘公積 | \$ | 34,275 | \$ | 12,546 | |||||
| 現金股利 | 96,000 | \$ | 1.2 | 37,500 | \$ | 0.5 | |||
| 前述 民國 103 |
年 度 及 102 |
年 度 |
盈餘 分 派案 |
與 | 本公 司 |
民國 | 104 年 3 月 |
11 | |
| 日 及 103 年 3 |
月 | 25 日之 董 |
事會 | 提 議並 |
無差 異 |
。 |
6.有 關 員工 紅 利及 董監 酬 勞資 訊 ,請 詳附 註 六、(二 十 一 )。
(十 八)其他 收 入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利息收入 | \$ 45 |
\$ | 88 | |
| 壞帳轉回利益 | 538 | - | ||
| 其他收入 | 3,571 | 1,591 | ||
| 合計 | \$ 4,154 |
\$ | 1,679 |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利息收入 | \$ 820 |
\$ | 686 | |
| 壞帳轉回利益 | 2,304 | 6,245 | ||
| 其他收入 | 8,726 | 8,177 | ||
(十 九)其他 利 益及 損 失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淨外幣兌換利益 | 40,212 | 10,657 |
|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 | ( 7,799)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6 | ( 18,281) |
| (損失)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
| 融資產及負債淨損失 | ( 8,855) |
( 732) |
| 其他 | ( 2,441) |
( 3,779) |
| 合計 | \$ 28,922 |
(\$ 19,934)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淨外幣兌換利益 | 22,146 | 11,371 |
|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 | ( 7,799)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 2,671) |
( 22,646)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
| 融資產及負債淨損失 | ( 5,371) |
( 799) |
| 其他 | ( 2,441) |
( 9,705) |
| 合計 | \$ 11,663 |
(\$ 29,578) |
(二 十)費用 性 質之 額 外資 訊
| 功能別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性質別 | 屬於 營業成本者 |
屬於 營業費用者 |
合計 | 屬於 營業成本者 |
屬於 營業費用者 |
合計 | |
| 員工福利費 用 |
\$ 148,316 |
\$ 46,838 |
\$ 195,154 |
\$ 176,332 |
\$ 40,352 |
\$ 216,684 |
|
| 不動產、廠 房及設備折 舊費用 |
34,727 | 3,480 | 38,207 | 32,026 | 2,870 | 34,896 | |
| 無形資產攤 銷費用 |
- | 909 | 909 | 42 | 270 | 312 |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功能別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性質別 | 屬於 營業成本者 |
屬於 營業費用者 |
合計 | 屬於 營業成本者 |
屬於 營業費用者 |
合計 | |
| 員工福利費 用 |
\$ 528,670 |
\$ 148,413 |
\$ 677,083 |
\$ 469,856 |
\$ 164,948 |
\$ 634,804 |
|
| 不動產、廠 房及設備折 舊費用 |
99,527 | 10,300 | 109,827 | 101,187 | 8,972 | 110,159 |
(二 十一 )員工 福 利費 用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薪資費用 | \$ 150,850 |
\$ 174,109 |
| 勞健保費用 | 18,076 | 16,066 |
| 退休金費用 | 12,680 | 9,946 |
| 其他用人費用 | 13,548 | 16,563 |
| \$ 195,154 |
\$ 216,684 |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薪資費用 | \$ 551,267 |
\$ 535,450 |
| 勞健保費用 | 48,248 | 36,726 |
| 退休金費用 | 33,873 | 26,299 |
| 其他用人費用 | 43,695 | 36,329 |
- 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 本 公 司 於 分 派 盈 餘 時 , 應 就 可 供 分 派 盈 餘 分 派 員工 紅 利 1~20%, 董 事酬 勞 0~2% 。
惟依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公 司法 修 訂 後之 規 定,公 司應 以 當年 度 獲 利 狀 況 之 定 額 或 比 率 , 分 派 員 工 酬 勞 。 但 公 司 尚 有 累 積 虧 損 時 , 應 予 彌 補 。 前 述 員 工 酬 勞 以 股 票 或 現 金 為 之 , 應 由 董 事 會 以 董 事 三 分 之二 以 上之 出 席及 出席 董 事過 半 數同 意之 決 議行 之,並報 告股 東 會。 另 章 程 得 訂 明 前 項 發 給 股 票 或 現 金 之 對 象 , 包 括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從 屬 公 司 員 工 。 本 公 司 尚 未 於 本 次 財 務 報 告 公 告 前 依 據 修 正 後 公 司 法 規定 修 訂章 程 ,故 暫依 舊 章程 規 定辦 理。
- 本公 司 民國 104 年 及 103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暨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員工 紅 利估 列 金額 分別 為\$89、\$14,184、\$12,578 及 \$35,066; 董 監 酬 勞 估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926)、 \$1,891、 \$1,572 及 \$4,675。 係 以 截 至 當 期 止 (以 該 年 度 )之 稅 後 淨 利 , 考 量 法 定 盈 餘 公 積等 因 素後 , 以章 程所 定 之成 數 為基 礎估 列 。
經股 東 會決 議 之民 國 103 年 度 員工 紅 利及 董 監酬 勞 與民 國 103 年 度 財務 報 告認 列 之金 額一 致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及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相 關 資 訊 可 至公 開 資訊 觀 測站 查詢 。
(二 十二 )所得 稅
1.所 得 稅費 用
(1)所得 稅 費用 組 成 部分 :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當期所得稅: | ||||
|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 | 2,409 | \$ | - |
| 未分配盈餘加徵 | - | - | ||
| 當期所得稅總額 | 2,409 | - | ||
| 遞延所得稅: | ||||
|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 | ||||
| 及迴轉 | 1,706 | - | ||
| 所得稅費用 | \$ | 4,115 | \$ | -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當期所得稅: | ||||
|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 | 20,363 | \$ | - |
| 未分配盈餘加徵 | 21,247 | 7,542 | ||
| 當期所得稅總額 | 41,610 | 7,542 | ||
| 遞延所得稅: | ||||
|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 | ||||
| 及迴轉 | ( | 287) | ( | 4,518) |
| 所得稅費用 | \$ | 41,323 | \$ | 3,024 |
| (2)與其 他 綜合 損 益 相關 |
之 所得 稅 金額 : |
|
|---|---|---|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 | (\$ 5,447) |
\$ 388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 | (\$ 2,309) |
\$ - |
| 2.本 公 司營 利 事業 所得 稅 |
業經 稅 捐稽 徵機 關 核定 至 |
民 國 102 年度 。 |
3.本 公 司未 分 配盈 餘均 係 民 國 87 年 以 後( 含 )所 產 生。
4.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9 月 30 日,本 公 司股 東 可扣 抵 稅額 帳戶 餘 額分 別 為\$12,272、\$10,687 及\$10,648,民 國 103 及 102 年 度盈 餘分 配 之稅 額 扣抵 比率 分 別 為 4.54%及 14.12%。
(二 十三 )普通 股 每股 盈 餘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 ||||||
| 本期淨利 | \$ 33,943 |
80,000 | \$ 0.42 |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 ||||||
| 本期淨利 | 33,943 | 80,000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 | ||||||
| 影響 | ||||||
| 員工分紅 | - | 3 | ||||
|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 | ||||||
| 淨利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33,943 |
80,003 | 0.42\$ | |||
| 1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 ||||||
| 本期淨利 | \$ 104,997 |
75,000 | \$ 1.40 |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 ||||||
| 本期淨利 | 104,997 | 75,000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 | ||||||
| 影響 | ||||||
| 員工分紅 | - | 946 | ||||
|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 淨利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 \$ 104,997 |
75,946 | \$ 1.38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 |||
| 本期淨利 | \$ 174,701 |
80,000 | \$ 2.18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 |||
| 本期淨利 | 174,701 | 80,000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 影響 |
|||
| 員工分紅 | - | 945 | |
|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 | |||
| 淨利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174,701 |
80,945 | 2.16\$ |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 |||
| 本期淨利 | \$ 259,678 |
75,000 | \$ 3.46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 |||
| 本期淨利 | 259,678 | 75,000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 | |||
| 影響 | |||
| 員工分紅 | - | 3,189 | |
|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 淨利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259,678 |
78,189 | \$ 3.32 |
(二 十四 )現金 流 量補 充 資訊
僅有 部 分現 金 支付 之投 資 活動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289,628 | \$ | 68,005 |
| 加:期初應付設備款 | 27,946 | 10,533 | ||
| 減:期末應付設備款 | ( | 156,637) | ( | 50,073) |
| 本期支付現金 | \$ | 160,937 | \$ | 28,465 |
七、 關係 人 交易
(一)關係 人 間之 重 大交 易事 項
1.營 業 收入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商品銷售: | ||||
| 對本集團重大影響之個體 | \$ | 10,779 | \$ | 14,626 |
| 其他關係人 | 128,613 | 189,848 | ||
| \$ | 139,392 | \$ | 204,474 |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商品銷售: | ||||
| 對本集團重大影響之個體 | \$ | 50,120 | \$ | 24,107 |
| 其他關係人 | 441,692 | 537,009 | ||
本公 司 銷售 予 上述 關係 人 之交 易,其 交 易價 格 與非 關 係人 交易 條 件無 重 大 差異 , 收款 條 件為 月 結 90 天~150 天 。
2.應 收 帳款
| 104年9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9月30日 | |||
|---|---|---|---|---|---|
| 對本集團重大影響之個體 | \$ | 25,775 | \$ 23,601 |
\$ | 21,945 |
| 其他關係人 | 275,618 | 309,850 | 330,842 | ||
| \$ | 301,393 | \$ 333,451 |
\$ | 352,787 | |
| 3.其 他 應收 款 |
|||||
| 104年9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9月30日 | |||
| 其他關係人 | \$ | 3,292 | \$ - |
\$ | - |
上開 其 他應 收 款主 係為 出 售設 備 款。
(二)主要 管 理階 層 薪酬 資訊
| 1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
|---|---|---|---|
| 薪資及其他短期員工福利 | \$ | 4,090 | \$ 3,626 |
| 董監酬勞及員工紅利 | ( | 48) | 5,193 |
| \$ | 4,042 | \$ 8,819 |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薪資及其他短期員工福利 | \$ | 13,596 | \$ 12,442 |
| 董監酬勞及員工紅利 | 6,446 | 18,000 | |
| \$ | 20,042 | \$ 30,442 |
八、 質押 之 資產
本集 團 之資 產 提供 擔保 明 細如 下 :
| 資產項目 | 104年9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9月30日 | 質押性質 | |
|---|---|---|---|---|---|
| 其他流動資產 | |||||
| -活期存款 | \$ 8,793 |
\$ 22,321 |
\$ | - | 信用狀保證金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租賃資產 | - | 2,600 | 2,900 | 融資租賃 | |
| 合計 | \$ 8,793 |
\$ 24,921 |
\$ | 2,900 |
九、 重大 或 有負 債 及未 認列 之 合約 承 諾
1.截 至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9 月 30 日 止,本公 司 為合 併 子公 司 之銀 行融 資 額度 提 供背 書保 證 金額 分 別如 下:
| 背書保證者公司名稱 | 背書保證對象 | 104年9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9月30日 |
|---|---|---|---|---|
| 同泰電子 | 同揚光電 | \$ 246,900 |
\$ 237,150 |
\$ 152,050 |
2.已 簽 約但 尚 未發 生之 資 本支 出
| 104年9月30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9月30日 |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392,920 | \$ 244,654 |
\$ | 64,282 |
十、 重大 之 災害 損 失
無。
十一 、 重大 之 期後 事 項
無。
十二 、 其他
(一)資本 管 理
本 集 團 之 資 本 管 理 目 標 , 係 為 保 障 集 團 能 繼 續 經 營 , 維 持 最 佳 資 本 結 構 以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 並 為 股 東 提 供 報 酬 。 為 了 維 持 或 調 整 資 本 結 構 , 本 集 團 可 能 會 調 整 支 付 予 股 東 之 股 利 金 額 、 退 還 資 本 予 股 東 、 發 行 新 股 或 出 售資 產 以降 低 債務 。
(二)金融 工 具
1.金 融 工具 公 允價 值資 訊
本 集 團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持 有 至到 期 日金 融 資產、以攤 銷 後成 本 衡 量之 金 融工 具(包 括 應收 票 據、應 收 帳 款 、 其 他 應 收 款 、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短 期 借 款 、 應 付 票 據 、 應 付 帳 款及 其 他應 付 款)的 帳面 金 額係 公 允價 值之 合 理近 似 值,另以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金融 工 具的 公允 價 值資 訊 請詳 附註 十 二、 (三 )。
- 2.財 務 風險 管 理政 策
- (1)本 集 團 日 常 營 運 受 多 項 財 務 風 險 之 影 響 , 包 含 市 場 風 險 (包 括 匯 率 風 險 、 利 率 風 險 、 及 價 格 風 險 )、 信 用 風 險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 本 公 司 整體 風 險管 理 政策 著重 於 金融 市 場的 不可 預 測事 項,並 尋求 可 降低 對本 公 司財 務 狀況 及財 務 績效 之 潛在 不利 影 響。
- (2)風險 管 理工 作 由 本公 司 財務 部 按照 董事 會 核准 之 政策 執行。本 集 團 財務 部 透過 與 集團 營運 單 位密 切 合作,負責 辨 認、評 估 與規 避 財務 風險。董 事會 對 整 體風 險 管理 訂 有書 面原 則,亦對 特 定 範圍 與 事項 提供 書 面政 策, 例 如匯 率 風險、 利 率 風險、 信 用風 險、 衍生 與 非衍 生金 融 工具 之 使用 ,以 及 剩餘 流 動資 金之 投 資。
- 3.重 大 財務 風 險之 性質 及 程度
- (1)市場 風 險
- 匯率 風 險
- A. 本集 團 係跨 國 營運,因 此受 多 種不 同 貨幣 所 產生 之 匯率 風險,主 要為 美 金。相關 匯 率風 險 來自 未 來之 商業 交 易、已認 列 之資 產 與 負債 , 及對 國 外營 運機 構 之淨 投 資。
- B.本集 團 管 理 階 層 已 訂 定 政 策 ,規 定 集 團 內 各 公 司管 理 相 對 其 功能 性 貨幣 之 匯 率風 險 。 集團 內 各 公司 應 透 過集 團 財 務部 就 其 整體 匯 率 風險 進 行 避險 。 為 管理 來 自 未來 商 業 交易 及 已 認列 資 產 與負 債 之 匯率 風 險 ,集 團 內 各公 司 透 過集 團 財 務部 採 用 遠期 外 匯 合約 進 行 。當 未 來 商業 交 易 、已 認 列 資產 或 負 債係 以 非 該個 體 之 功能 性 貨幣 之 外幣 計 價時 ,匯 率 風險 便 會產 生。
- C.本 集 團 持 有 若 干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投 資 , 其 淨 資 產 承 受 外 幣 換 算 風 險。
- D.本 集 團 從 事 之 業 務 涉 及 若 干 非 功 能 性 貨 幣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為新 台 幣、部 分 子 公司 之 功能 性 貨幣 為美 金 及人 民 幣),故受 匯 率 波動 之 影響 , 具重 大匯 率 波動 影 響之 外幣 資 產及 負 債資 訊如 下 :
| 104年9月30日 | |||
|---|---|---|---|
| 帳面金額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外幣(仟元) | 匯率 | (新台幣)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 42,310 |
32.92 | \$ 1,392,845 |
| 美金:人民幣 | 265 | 6.3685 | 8,724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4,771 | 32.92 | 157,061 |
| 美金:人民幣 | 4,755 | 6.3685 | 156,535 |
| 103年12月31日 | ||||
|---|---|---|---|---|
| 帳面金額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外幣(仟元) | 匯率 | (新台幣)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 | 50,385 | 31.62 | \$ 1,593,174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4,345 | 31.62 | 453,589 | |
| 日圓:新台幣 | 317 | 0.2653 | 84 | |
| 103年9月30日 | ||||
| 帳面金額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外幣(仟元) | 匯率 | (新台幣)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 | 49,680 | 30.41 | \$ 1,510,769 |
| 美金:人民幣 | 494 | 6.1480 | 15,023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8,153 | 30.41 | 247,933 | |
| 美金:人民幣 | 5,220 | 6.1480 | 158,740 | |
| E.本 集 團貨 幣 性項 目因 |
匯 率波 |
動 具重 |
大影 響 於民 國 |
104 年及 103 年 |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暨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認 列之 全 部兌 換(損)益彙 總 金額 分 別為 \$40,212、\$10,657、\$22,146 及\$11,371。
F.本 集 團因 重 大匯 率波 動 影響 之 外幣 市場 風 險分 析 如下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 敏感度分析 | |||
| 影響其他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變動幅度 | 影響稅前損益 | 綜合損益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 | \$ 13,928 |
\$ - |
| 美金:人民幣 | 1% | 87 |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 | 1,571 | - |
| 美金:人民幣 | 1% | 1,565 | - |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 敏感度分析 | |||
| 影響其他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變動幅度 | 影響稅前損益 | 綜合損益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 | \$ 15,107 |
\$ - |
| 美金:人民幣 | 1% | \$ 150 |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 | 2,479 | - |
| 美金:人民幣 | 1% | 159 | - |
- 利率 風 險
- A.本 集 團借 入 之短 期借 款,係屬 浮 動 利率 之 金融 商 品,因借 款 天期 不長 , 預測 不 致發 生重 大 之市 場 風險 。
- B.本 集 團之 利 率風 險來 自 長期 借 款。按浮 動 利率 發 行之 借款 使 本集 團承 受 現金 流 量利 率風 險,部分 風 險 被按 浮 動利 率 持有 之現 金 及 約當 現 金抵 銷 。民 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本 集團 按 浮動 利 率計 算之 借 款係 以 新台 幣計 價 。
- C.於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9 月 30 日 , 若新 台 幣借 款 利率 增加 或 減 少 1%, 在 所有 其 他 因素 維 持不 變 之情 況下 ,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之 稅 前淨 利 將減 少或 增 加\$4,000 及\$6,100, 主要 係 因浮 動 利率 借款 導 致利 息 費用 增加 /減 少 。
- (2)信用 風 險
- A.信 用 風 險 係 本 集 團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務 而 產生 財 務損 失之 風 險。本集 團 依內 部 明定 之 授信 政策,集 團內 各 營運 個 體於 訂定 付 款及 提 出交 貨之 條 款與 條 件前,須就 其 每一 新 客戶 進 行管 理及 信 用風 險 分析。內部 風 險控 管 係 透過 考 慮 其財 務 狀況、過 往 經驗 及 其他 因 素,以評 估 客戶 之 信用 品質。個 別風 險 之限 額 係董 事會 依 內部 或 外部 之評 等 而制 訂,並 定期 監 控 信用 額 度之 使 用。主要 信 用風 險 來自 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衍生 金 融 工具,及 存 放於 銀 行與 金 融機 構 之存 款,並包 括 尚未 收 現之 應 收 帳款 。
- B.於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並 無 超 出信 用 限 額之 情 事,且 管 理 階層 不 預期 會 受交 易對 手 之不 履 約而 產生 任 何 重大 損 失。
-
C.本 集 團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之 應 收 帳 款 均 符 合 依 據 交 易 對 手 之 產 業 特性、營 業 規模 及 獲利 狀 況所 訂 定之 授信 標 準。本集 團 已逾 期 但 未減 損 金融 資 產之 帳齡 分 析請 詳 附註 六、 (四 )說 明 。
-
(3)流動 性 風險
- A.現 金 流量 預 測是 由集 團 內各 營 運個 體執 行,並 由集 團 財務 部 予以 彙總。集 團 財務 部 監控 集 團流 動 資金 需求 之 預測,確 保 其有 足 夠 資金 得 以支 應 營運 需要,此 等預 測 考 量集 團 之財 務 比率 目標 及 外 部監 管 法令 之 要求 。
- B.各 營 運 個 體 所 持 有 之 剩 餘 現 金 , 在 超 過 營 運 資 金 之 管 理 所 需 時 , 將 剩 餘 資 金 投 資 於 附 息 之 活 期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或 其 他 約 當 現 金 , 其所 選 擇之 工 具具 有適 當 之到 期 日或 足夠 流 動性,以 因 應上 述 預 測並 提 供充 足 之調 度水 位 。
- C.下 表 係 本 集 團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及 以 淨 額 或 總 額 交 割 之 衍 生 金 融負 債,按 相關 到 期日 予 以分 組,非 衍生 金 融負 債 係依 據資 產 負 債表 日 至合 約 到期 日之 剩 餘期 間 進行 分析;衍 生金 融 負 債係 依 據 資產 負 債表 日 至預 期到 期 日之 剩 餘期 間進 行 分析。下 表 所揭 露 之 合約 現 金流 量 金額 係未 折 現之 金 額。
| 104年9月30日 | 1年以下 | 1至5年內 | 5年以上 |
|---|---|---|---|
| 非衍生金融負債: | |||
| 短期借款 | \$ 211,663 |
\$ - |
\$ - |
| 應付帳款 | 614,754 | - | - |
| 其他應付款 | 508,682 | - | - |
| 長期借款(包含一年內到期) | 177,140 | 235,753 | - |
| 衍生金融負債: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 4,084 | - | - |
| 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 |||
| 103年12月31日 | 1年以下 | 1至5年內 | 5年以上 |
| 非衍生金融負債: | |||
| 應付帳款 | \$ 659,027 |
\$ - |
\$ - |
| 其他應付款 | 436,278 | - | - |
| 長期借款(包含一年內到期) | 21,690 | 496,891 | - |
| 衍生金融負債: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 6,647 | - | - |
| 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 |||
| 103年9月30日 | 1年以下 | 1至5年內 | 5年以上 |
| 非衍生金融負債: | |||
| 短期借款 | \$ 30,231 |
\$ - |
\$ - |
| 應付帳款 | 635,047 | - | - |
| 其他應付款 | 416,133 | - | - |
| 長期借款(包含一年內到期) | 26,638 | 612,188 | - |
| 衍生金融負債: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 746 | ||
| 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
(三)公允 價 值資 訊
- 1.本 集 團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資 訊 請 詳 附註 十 二、 (二 )1.說明 。
- 2.為 衡 量 金 融 及 非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所 採 用 評 價 技 術 的 各 等 級 定 義 如 下:
- 第 一 等 級 : 企 業 於 衡 量 日 可 取 得 之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絡 市 場 之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活 絡 市 場 係 指 有 充 分 頻 率 及 數 量 之 資 產 或 負 債交 易 發生 , 以在 持續 基 礎上 提 供定 價資 訊 之市 場 。
- 第 二 等 級 : 資 產 或 負 債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可 觀 察 輸 入 值 , 但 包 括 於 第 一 等 級 之 報 價 者 除 外 。 本 集 團 投 資 之 遠 期 外 匯 合 約 的 公 允 價 值 均屬 之 。
第三 等 級: 資 產或 負債 之 不可 觀 察輸 入值 。
3.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9 月 30 日 以 公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及 非 金 融 工 具 , 本 集 團 依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性 質 、 特 性 及 風 險及 公 允價 值 等級 之基 礎 分類 , 相關 資訊 如 下:
| 104年9月30日 | 第一等級 | 第二等級 | 第三等級 | 合計 |
|---|---|---|---|---|
| 資產 | ||||
|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 - |
\$ 10 |
\$ - |
\$ 10 |
| 量之金融資產 | ||||
| 負債 | ||||
|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 - |
\$ 4,084 |
\$ - |
\$ 4,084 |
| 量之金融負債 | ||||
| 103年12月31日 | 第一等級 | 第二等級 | 第三等級 | 合計 |
| 資產 | ||||
|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 - |
\$ - |
\$ - |
\$ - |
| 量之金融資產 | ||||
| 負債 | ||||
|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負債 |
\$ - |
\$ 6,647 |
\$ - |
\$ 6,647 |
| 103年9月30日 | 第一等級 | 第二等級 | 第三等級 | 合計 |
|---|---|---|---|---|
| 資產 | ||||
|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 - |
\$ 15 |
\$ - |
\$ 15 |
| 量之金融資產 | ||||
| 負債 | ||||
| 重複性公允價值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 - |
\$ 746 |
\$ - |
\$ 746 |
| 量之金融負債 |
- 4.本 集 團用 以 衡量 公允 價 值所 使 用之 方法 及 假設 說 明如 下:
- (1)當評 估 非標 準 化 且複 雜 性較 低 之金 融工 具 時,例如 無 活絡 市 場之 債 務工 具、利 率 交換 合約、換 匯 合 約及 選擇 權,本 集 團採 用廣 為 市場 參與 者 使用 之 評價 技術。此 類 金融 工 具之 評 價模 型 所使 用之 參 數通 常為 市 場可 觀 察資 訊。
- (2)衍生 金 融工 具 之 評價 係 根據 廣 為市 場使 用 者所 接 受之 評價 模 型,例 如折 現 法。 遠 期外 匯合 約 通常 係 根據 目前 之 遠期 匯 率評 價。
-
5.民 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無第 一 等級 與第 二 等級 間 之 任何 移 轉。
-
十三 、 附註 揭 露事 項
- (一)重大 交 易事 項 相關 資訊
- 1.資 金 貸與 他 人: 本公 司 及子 公 司均 無此 情 形。
- 2.為 他 人背 書 保證 :請 詳 附表 一 。
- 3.期 末 持有 有 價證 券情 形(不 包含 投 資 子公 司、關 聯 企業 及合 資控 制 部分 ): 請 詳 附表 二 。
- 4.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資 本 額百 分 之二 十以 上 :本 公 司及 子公 司 均無 此 情形 。
- 5.取 得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以 上 :本 公 司及 子公 司 均無 此 情形 。
- 6.處 分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以 上 :本 公 司及 子公 司 均無 此 情形 。
- 7.與 關 係 人 進 、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之 二 十以 上 :請 詳附 表 三。
- 8.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上 : 請詳 附 表四 。
- 9.從 事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 本 公 司 從 事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請 詳 附 註 六 (二)及 附註 十 二之 說明 ; 另子 公 司則 無此 情 形。
- 10.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情 形 及金 額:請 詳 附表 五 。
- (二)轉投 資 事業 相 關資 訊
被投 資 公司 名 稱、所在 地 區等 相 關資 訊(不包 含 大陸 被 投 資公 司):請 詳 附表 六 。
- (三)大陸 投 資資 訊
- 1.基 本 資料 : 請詳 附表 七 。
- 2.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事 業 與 轉 投 資 大 陸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所發 生 之重 大 交易 事項 :
- (1)進 貨 金 額 及 百 分 比 與 相 關 應 付 款 項 之 期 末 餘 額 及 百 分 比: 請 詳附 註 十三 、(一)7.之 說 明。
- (2)銷 貨 金 額 及 百 分 比 與 相 關 應 收 款 項 之 期 末 餘 額 及 百 分 比: 請 詳附 註 十三 、(一)7.之 說 明。
- (3)財產 交 易金 額 及 其所 產 生之 損 益數 額: 無 。
- (4)票據 背 書保 證 或 提 供 擔 保 品 之 期 末 餘 額 及 其 目 的 : 無 。
- (5)資金 融 通之 最 高 餘額、期末 餘 額、利率 區 間及 當 期利 息 總額 : 無。
- (6)其他 對 當期 損 益 或財 務 狀況 有 重大 影響 之 交易 事 項,如 勞務 之 提供 或 收受 等: 無 。
十四 、 營運 部 門資 訊
(一)一般 性 資訊
本 集 團 僅 經 營 單 一 產 業 , 且 本 集 團 董 事 會 係 以 集 團 整 體 評 估 績 效 及 分 配 資源 , 經辨 認 本公 司為 單 一應 報 導部 門。
(二)部門 資 訊
提供 予 主要 營 運決 策者 之 應報 導 部門 資訊 如 下: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 外部收入 | \$ 2,564,561 |
\$ 2,357,797 |
| 部門損益 | \$ 199,591 |
\$ 289,888 |
(三)部門 損 益之 調 節資 訊
部 門 間 之 銷 售 係 按 公 允 交 易 原 則 進 行 。 向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呈 報 之 外 部 收 入, 與 損益 表 內之 收入 採 用一 致 之衡 量方 式 。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部 門損 益 與繼 續 營業 部 門稅 前 損益 調 節如 下 :
| 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103年1月1日至9月30日 | ||
|---|---|---|---|
| 應報導營運部門損益合計數 | \$ 199,591 |
\$ | 289,888 |
| 未分配金額: | |||
| 非營業收支淨額 | 16,433 | ( | 27,186) |
|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 \$ 216,024 |
\$ | 262,702 |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為他人背書保證 民國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附表一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被背書保證對象 | 對單一企業 | 以財產擔保 | 累計背書保證金額 | 背書保證 | 屬母公司對 | 屬子公司對 | ||||||||
|---|---|---|---|---|---|---|---|---|---|---|---|---|---|---|
| 編號 | 背書保證者 | 關係 | 背書保證限額 | 本期最高 | 期末背書 | 實際動支 | 之背書保證 | 佔最近期財務報表 | 最高限額 | 子公司背書 | 母公司背書 | 屬對大陸地 | ||
| (註1) | 公司名稱 | 公司名稱 | (註2) | (註3) | 背書保證餘額 | 保證餘額 | 金額 | 金額 | 淨值之比率 | (註3) | 保證 | 保證 | 區背書保證 | 備註 |
| 0 | 本公司 | 同揚光電 | 本公司之孫公司 | \$ 2,826,850 | \$ 246,900 |
\$ 246,900 |
\$ - |
\$ - |
17.47% | \$ 2,826,850 | 是 | 否 | 是 | 註4 |
註1:編號欄之說明如下:
(1).發行人填0。
(2).被投資公司按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2:背書保證者與被背書保證對象之關係有下列六種,標示種類即可:
(1).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2).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3).母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4).對於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母公司。
(5).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公司。
(6).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例對其背書保證之公司。
註3: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200%。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額度以不超過當期淨值200%為限,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者則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註4:本公司對同揚光電背書保證額度為USD7,500仟元,截至民國104年9月30日止,同揚光電未動用背書保證借款額度。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控制部分) 民國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附表二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期 | 末 | |||||||
|---|---|---|---|---|---|---|---|---|
| 持有之公司 |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關係 | 帳列科目 | 股 數(仟股) | 帳面金額 | 持股比例 | 公允價值 | 備註 |
| 同泰電子 | MARUWA CORPORATION 公司債 | 其他關係人 |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 - | 2,442 | - | 2,442 | |
| 同泰電子 | Umt Technology Corp. | 無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 | - | 19.83 | - | |
| 同泰電子 | 柏彌蘭金屬化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 無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600 | 18,000 | 2.79 | 18,000 |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國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附表三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不同之情 | |||||||||||||
|---|---|---|---|---|---|---|---|---|---|---|---|---|---|
| 交易情形 | 形及原因 | 應收(付)票據、帳款 | |||||||||||
| 佔總進(銷)貨 | 佔總應收(付) 票據、帳款之比 |
||||||||||||
| 進(銷)貨之公司 | 交易對象名稱 | 關係 | 進(銷)貨 | 金額 | 之比率 | 授信期間 | 單價 | 授信期間 | 餘額 | 率 | 備註 | ||
| 同泰電子 | 峻凌 | 其他關係人 | 銷貨 | (\$ | 413,796) ( |
17) | 月結135天 | 註1 | 註1 | \$ | 263,466 | 20 | |
| 同泰電子 |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
本公司之子公司 | 進貨 | 1,083,913 | 65 | 視資金需求收款 | 註2 | 註2 | ( | 601,653) ( |
67) | ||
|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
同泰電子 | 本公司之母公司 | 銷貨 | ( | 1,083,913) ( |
100) | 視資金需求收款 | 註2 | 註2 | 601,653 | 100 | ||
|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
同揚光電 | 本公司之子公司 | 進貨 | 1,069,625 | 100 | 視資金需求收款 | 註2 | 註2 | ( | 639,146) ( |
100) | ||
| 同揚光電 |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
本公司之母公司 | 銷貨 | ( | 1,069,625) | 88 | 視資金需求收款 | 註2 | 註2 | 639,146 | 86 |
註1:交易價格與一般客戶交易條件無重大差異,收款條件為月結90~150天。 註2:交易價格係由雙方議定,而收款條件依公司資金需求收款。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國104年9月30日
附表四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逾期應收關係人款項 | 應收關係人款項期 | |||||||
|---|---|---|---|---|---|---|---|---|
| 帳列應收款項之公司 | 交易對象名稱 | 關係 | 應收關係人款項餘額 | 週轉率 | 金額 | 處理方式 | 後收回金額 | 提列備抵呆帳金額 |
| 同泰電子 | 峻凌 | 其他關係人 | 263,466 | 1.93 | - | - | 60,371 | |
|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
同泰電子 | 本公司之母公司 | 601,653 | 2.56 | - | - | 98,471 | |
| 同揚光電 |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
本公司之母公司 | 639,146 | 2.35 | - | - | 94,842 |
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民國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附表五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交易往來情形 | |||||||
|---|---|---|---|---|---|---|---|
| 編號 | 與交易人之關係 | 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 之比率 |
|||||
| (註1) | 交易人名稱 | 交易往來對象 | (註2) | 科目 | 金額 | 交易條件 | (註3) |
| 0 | 同泰電子 |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 1 |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 6,187 |
視資金需求收付款 | 0.19% |
| 1 |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 同泰電子 | 2 | 銷貨收入 | 1,083,913 | 〃 | 42.27% |
| 1 |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 同泰電子 | 2 | 應收帳款 | 601,653 | 〃 | 18.73% |
| 2 | 同揚光電 |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 3 | 銷貨收入 | 1,069,625 | 〃 | 41.71% |
| 2 | 同揚光電 |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 3 | 應收帳款 | 639,146 | 〃 | 19.90% |
註1:母公司及子公司相互間之業務往來資訊應分別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1).母公司填0。
(2).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2:與交易人之關係有以下三種,標示種類即可(若係母子公司間或各子公司間之同一筆交易,則無須重複揭露。如:母公司對子公司之交易,若母公司已揭露,則子公司部分無須重複揭露; 子公司對子公司之交易,若其一子公司已揭露,則另ㄧ子公司無須重複揭露):
(1).母公司對子公司。
(2).子公司對母公司。
(3).子公司對子公司。
註3:交易往來金額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比率之計算,若屬資產負債項目者,以期末餘額佔合併總資產之方式計算;若屬損益項目者,以期中累積金額佔合併總營收之方式計算。
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資訊(不包含大陸被投資公司)
民國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附表六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原始投資金額 | 期末持有 | 被投資公司本期 | 本期認列之投資 | ||||||||
|---|---|---|---|---|---|---|---|---|---|---|---|
| 投資公司名稱 | 被投資公司名稱 | 所在地區 | 主要營業項目 | 本期期末 | 去年年底 | 股數 | 比率 | 帳面金額 | 損益 | 損益 | 備註 |
| 同泰電子 | 越南同泰 Uniflex |
越南 | 註 | \$ 65,939 |
\$ 65,939 |
- | 100 | \$ 5,621 |
\$ - |
\$ - |
註 |
| 同泰電子 | Investment Limited |
英屬維京群島 | 投資控股公司 | 987,600 | 987,600 | 21,017 | 100 | 877,418 | 134,217 | 134,217 |
註:本公司依據市場變化,已停止越南同泰之營運生產計劃。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大陸投資資訊-基本資料 民國10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附表七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投資方式 | 本期期初自台 灣匯出累積投 |
本期匯出或收回 投資金額 |
本期期末自台 灣匯出累積投 |
被投資公司本 | 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投資 |
本期認列投資 | 期末投資帳面 | 截至本期止已 | ||||||
|---|---|---|---|---|---|---|---|---|---|---|---|---|---|---|
|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 | 主要營業項目 | 實收資本額 | (註1) | 資金額 | 匯出 | 收回 | 資金額 | 期損益 | 之持股比例 | 損益 | 金額 | 匯回投資收益 | 備註 | |
| 欣典電子科技(昆山) 有限公司 |
電子零組件製造 及銷售 |
39,833 | (3) | 7,901 | - | - | 7,901 | - | 19.83 | - | - | - | 註2 | |
| 同揚光電(江蘇)有限 公司 |
軟式印刷電路板 之生產銷售 |
987,600 | (2) | 861,890 | - | - | 861,890 | 122,867 | 100.00 | 122,867 | 920,873 | - | 註3 |
| 本期期末累計自 | 依經濟部投審會 | ||
|---|---|---|---|
| 台灣匯出赴大陸 | 經濟部投審會 | 規定赴大陸地區 | |
| 公司名稱 | 地區投資金額 | 核准投資金額 | 投資限額 |
| 同泰電子(股)公司 | \$ 1,101,925 | \$ 1,101,925 | 註4 |
註1:投資方式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示種類別即可:
(1).直接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2).透過第三地區公司再投資大陸(第三地區之投資公司: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3).其他方式
註2:欣典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經評估無實際營運之可能,已將帳列金額全數認列投資損失。
註3:同揚光電(江蘇)有限公司係依經台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評價認列之。
註4:本公司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依民國97年8月1日新修訂「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之規定,無大陸投資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