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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LEX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5

Nov 12, 2015

52315_rns_2015-11-12_70ccb7e6-ba39-4725-93b2-09a6dff64ce3.pdf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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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第二季

(股票代碼 3321)

公司地址:台中市大甲區青年路 123 號

電 話:(04)2681-7070

同 泰 電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目 錄

一、 封面 1
二、 目錄 2 ~ 3
三、 會計師核閱報告 4
四、 合併資產負債表 5 ~ 6
五、 合併綜合損益表 7
六、 合併權益變動表 8
七、 合併現金流量表 9 ~ 10
八、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11 ~ 48
(一)
公司沿革
11
(二)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11
(三)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11 ~ 13
(四)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13 ~ 22
(五)
重大會計判斷、假設及估計不確性之主要來源
22
(六)
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23 ~ 36
(七)
關係人交易
37 ~ 38
(八)
質押之資產
38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38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38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38
(十二)其他 39 ~ 46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47
(十四)營運部門資訊 48
门尔电
$\cdot$
$\tau$
民國 104年6月30日
同時定理の債 $-1$ $2$ $1$
松玉毛毛 月31日、6月30日
(民國104年及103年6月30日之合併 惟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4 年 6 月 30 日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3 年 6 月 30 日
附註 $\%$ $\%$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一)及
\$ 112,451 4S 371,436 $12 \,$ \$ 226,513 9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六(二)
資產一流動 118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7,733 $\bar{\Xi}$ 2,224 354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六(三) 1,123,032 38 1,035,558 35 813,945 33
1180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Ł 316,028 11 333,451 11 317,370 13
1200 其他應收款 21,094 1 32,618 1 16,446 $\mathbf{1}$
1210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 t 3,085 $\equiv$
130X 存貨 六(四) 189,624 6 188,316 6 185,575 $8\phantom{.}$
1460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 六(七) 15,071 15,071 1 15,071 $\mathbf{1}$
1479 其他流動資產一其他 六(一)及
72,402 $\overline{c}$ 55,263 $\sqrt{2}$ 28,903 $\mathbf{1}$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860,638 62 2,033,937 68 1,604,177 66
非流動資產
1527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2,442 2,442 9,093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underline{\mathrm{h}})(\div)$
及八 857,687 29 820,284 28 695,824 29
1780 無形資產 17,715 $\,1$ 13,070 $\mathbf{1}$ 2,938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二十) 37,059 $\mathbf{1}$ 39,376 $\mathbf{1}$ 39,353 $\sqrt{2}$
1915 預付設備款 184,629 6 35,107 1 27,487 $\,1$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一其他 六(一)及
$\lambda$ 27,633 $\mathbf{1}$ 28,253 $\mathbf{1}$ 45,177 $\overline{c}$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1,127,165 38 938,532 32 819,872 34
1XXX 資產總計 \$ 2,987,803 100 $\mathbb{S}$ 2,972,469 100 8 2,424,049 100
(徳 -b 百)

負債及權益 附註 104 年 6 月 30 日

% 103 年 12 月 31 日

% 103 年 6 月 30 日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六(九)及
\$ $\$\$ \$
89,580
4
212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六(二)
負債一流動 249 6,647
2170 應付帳款 610,900 20 659,027 22 504,458 21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十)(二
$+ =$ ) 555,975 19 436,278 15 359,912 15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六(二十) 29,195 $\mathbf{1}$ 7,502 7,528
2320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六(十一)
75,000 3 12,660 39,010 1
2399 其他流動負債一其他 34,713 1 28,167 -1 22,470 $\mathbf{1}$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1,306,032 44 1,150,281 38 1,022,958 42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 六(十一)
及八 325,000 11 487,500 17 423,500 18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六(二十) 3,836 $\tilde{\phantom{a}}$ 11,190 388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一其他 45 $\overline{\phantom{a}}$ 45 44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328,881 11 498,735 17 423,932 18
2XXX 負債總計 1,634,913 55 1,649,016 55 1,446,890 60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 六(十三)
3110 普通股股本 800,000 27 800,000 27 750,000 31
資本公積 六(十四)
3200 資本公積 76,466 $\overline{2}$ 76,466 3 395
保留盈餘 六(十五)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46,821 $\,1$ 12,546 12,546 Ξ
3350 未分配盈餘 410,874 14 400,391 14 212,323 9
其他權益
3400 其他權益 18,729 $\mathbf{1}$ 34,050 $\mathbf{1}$ 1,895
3XXX 權益總計 1,352,890 45 1,323,453 45 977,159 40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合約承諾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2,987,803
\$
100 2,972,469
$\frac{1}{2}$
100 2,424,049
$\frac{1}{2}$
100

104 年 4 月 1 日
30
$6\overline{6}$

103 年 4 月 1 日
6 月
30

104 年 1 月

30
6
$1$ $\theta$

103 年 1 月 1 日
$6\phantom{.0}$
30
項目 附註
%
$\%$
%
%
4000 營業收入 \$ 904,475
100
\$ 787,572 100 \$1,819,193 100 \$1,471,196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四)(十
八)(十九)及
t $730,005$ ( $81)$ ( $577,319$ ( $74(1, 437, 856)$ ( $79$ ) ( 1, 109, 922) ( 75)
5900 營業毛利 174,470
19
210,253 26 381,337 21 361,274 25
營業費用 六(十八)(十
九)
6100 推銷費用 $27,756$ ) ( $3)$ ( $34,041)$ ( $4)$ ( $72,794$ ) ( $4)$ ( $64,369$ ) ( 5)
6200
6300
管理費用 $39,027$ ) ( $4)$ ( $63, 191)$ ( $8)$ ( $94,823$ ) ( $5)$ ( $119,846$ ) ( 8)
研究發展費用 $11,101)$ ( $1)$ ( $7,000$ ) ( $1)$ ( $21,358$ ) ( $1)$ ( $13,821)$ ( 1)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77,884( $8)$ ( $104, 232)$ ( $13)$ ( $188,975$ ) ( $10)$ ( $198,036$ ) ( 14)
6900 營業利益 96,586
11
106,021 13 192,362 11 163,238 11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7020
其他收入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十六)
六(二)(十七)(
5,134 $\overline{\phantom{a}}$ 4,464 1 7,696 13,429 1
7050 財務成本 $10,657$ ) (
$2,249$ )
$1)$ ( $19,747$ ) (
$4,231)$ (
$2)$ ( $17,259$ ) ( $1)$ ( 9,644( 1)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7,772$ ) ( $-$ (
$1)$ (
$1)$ (
$2)$ (
4,833) $-$ ( $9,318$ ) (
$5,533$ ) (
1)
7900 稅前淨利 88,814
10
$19, 514)$ (
86,507
11 $14,396$ ) (
177,966
$1)$ (
10
157,705 1
10
7950 所得税費用 六(二十) $29,285$ ) ( $3)$ ( $3,024$ ) ( $1)$ ( $37,208$ ) ( $2)$ ( 3,024)
8200 本期淨利 S 59,529 7
\$
83,483 10
\$
140,758 8
\$
154,681 $\ddot{\phantom{a}}$
10
其他綜合損益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之兒換差額 (S) $10,983$ ) ( $1)(\$ $10,621$ ) ( $1)(\$$ $18,459$ ) ( $1)(\$$ $14,962$ ) ( $\mathbf{1}$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六(二十)
所得稅 1,867 1,806 3,138 $\blacksquare$ 388)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失之稅後淨額 (S) $9,116$ ) ( 1)( $8,815$ ) ( $1)(\$ $15,321)$ ( 1)( $15,350$ ) ( $\perp$
8500 本期綜合利益總額 $\mathbb{S}$ 50,413 \$
6
74,668 9
\$
125,437 7
$\mathbb{S}$
139,331 $\overline{9}$
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S. 59,529 $7\overline{ }$
$\mathcal{S}$
83,483 11 \$ 140,758 8 \$ 154,681 1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 50,413 6
$\mathcal{L}$
74,668 \$
9
125,437 $\overline{7}$
$\mathbb{S}$
139,331 $\overline{9}$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六(二十二) \$ 0.74 $\sqrt{2}$ 1.11
$\mathcal{F}$
1.76
$\mathcal{F}$
2.06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六(二十二) \$ 0.74 $\mathbb S$ $\sqrt{\frac{2}{2}}$
1.07
1.74
$\boldsymbol{\mathsf{s}}$
1.98

E
30

$\frac{1}{2}$ 6
年及
104
民國
$\frac{1}{4}$ 875,328 37,500) 154,681 15,350) 977,159 96,000) 15,321) 352 890
$\Theta$ $\overline{\mathbf{3}}$ Ç


17,245 15,350) 1,895 34,050 15,321 18779
$\leftrightarrow$ $\leftrightarrow$ \$
107,688 154,681 212,323 400,391 34,275) 96,000) 140,758 410 874
$\leftrightarrow$ ↔∣ $\Theta$
I. 12,546 12,546 34,275 46871
\$

4
395 395 395 305
$\overline{\ast}$ 76,071 76 N71
$\leftrightarrow$ 5
$\overline{\ast}$ $\frac{1}{800}$ 000
$\leftrightarrow$ $\overline{\mathbf{r}}$
#H


$\mathcal{N}$



\$



表换额
報兌
務之
財算
構換差
未分配盈餘



法公
權數

· 刘有
列所

認司益
行溢
普通股股
\$750,000 12,546)
12,546
37,500) 六 (十五)
六 (十五) (二十二)
$\star$ ( $=$ +) 750,000 \$1,323,453
\$800,000
140,758
六 (十五)
六 (十五) (二十二)
k(ニ+)

附註 104 年上半年度 103 年上半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合併稅前淨利 \$ 177,966 \$
157,705
調整項目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六(五)(十八) 71,620 75,263
攤銷費用 六(十八) 1,542 920
長期預付租金攤提數 六(八) 253 248
呆帳費用轉列收入數 六(三) $\overline{(\ }$ $1,635$ ) ( 9,55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 六(二)
債之淨利益 3,484)
利息費用 4,833 9,318
利息收入 $775)$ ( 598)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六(五) 2,677 4,365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 133 653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淨額 $\left($ $5,509$ ) 2,136
應收帳款 85,839) 254,643
應收帳款-關係人 17,423 40,133
其他應收款 11,524 2,401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3,085) 1,428
存貨 1,308) 1,520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8,685) 4,962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3,032)
應付帳款 $48,127$ ) ( 203,894)
其他應付款 23,817 ( 11,183)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6,546 4,959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156,855 335,429
收取之利息 775 598
支付之利息 $\overline{(}$ $4,835$ ) ( 10,140)
支付之所得稅 17,508) 13)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35,287 325,874
雷子科技
F
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104年及105年安全店有至6月30日
(僅經核閱,; 还需 計準則查核)
附註 104 午上千午度 103 年上半年度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boldsymbol{\mathsf{S}}$ $($ \$ 9,093)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 5,0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二十二) $\overline{(\ }$ 124,488) ( 15,023)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五) 1,910 580
取得無形資產 $\overline{(\ }$ 6,295)
預付設備款增加 $\overline{(\ }$ 149,522) ( 30,886)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620 18,494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277,775) 30,928)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67,076
償還短期借款 $\left($ 157,076)
舉借長期借款 780,380
償還長期借款 $\overline{(\ }$ $100,000)$ ( 927,114)
其他非流動負債減少 5,704)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100,000$ ) $\left($ 242,438)
匯率影響數 16,497) 4,784)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258,985) 47,724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371,436 178,789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mathbb{S}$ 112,451 $\$\$ 226,513

3.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3 號 「公 允 價 值衡 量 」

該準 則 定義 公 允價 值為:於衡 量 日,市 場參 與 者間 在 有秩 序之 交 易中 出 售 資產 所 能收 取 或移 轉負 債 所須 支 付之 價格。建立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架構,須 以市 場 參與 者 之觀 點;對 於非 金 融資 產 之衡 量 須基 於 最高 及最 佳 使用 狀 態 ; 並規 範 公允 價 值衡 量相 關 揭露。經評 估 該準 則 對本 集 團財 務狀 況 與經 營 結 果無 重 大影 響 ,並 將依 規 定增 加 公允 價值 衡 量相 關 揭露 。

(二)尚未 採 用金 管 會認 可之 新 發布 、 修正 後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之 影 響

無。

(三)國際 會 計準 則 理事 會已 發 布但 尚 未經 金管 會 認可 之 國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之影 響

下表 彙 列國 際 會計 準則 理 事會 已 發布 但尚 未 納入 金 管會 認可 2013 年國 際 報 導準 則 之新 發 布、 修正 及 修訂 之 準則 及解 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發布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
民國
107

1

1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
民國
105

1

1
「投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第
12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
民國
105

1

1
修正「投資個體:合併例外之適用」
國際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1


修正


購聯

營運

民國
105

1

1
之會

處理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4
號「管制遞延帳戶」
民國
105

1

1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5


客戶


之收

民國
107

1

1
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之修正「揭露計畫」
民國
105

1

1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16號及 第38號

修正
「折

及攤

民國
105

1

1
接受

法之

清」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16號及 第41號

修正
「農

:生

民國
105

1

1
植物
國際會計準則第
19
號之修正「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
民國
103

7

1
國際會計準則第
27
號之修正「單獨財務報表下之權益法」
民國
105

1

1
國際會計準則第
36
號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民國
103

1

1
國際會計 準 則 第
39
號之

正「衍

工具
之合

更替

民國
103

1

1
險會

之繼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
21
號「公課」
民國
103

1

1
2010-2012
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
103

7

1
2011-2013
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
103

7

1
2012-2014
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
105

1

1

本 集 團 現 正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之 影 響 , 相 關影 響 待評 估 完成 時予 以 揭露 。

四、 重大 會 計政 策 之彙 總說 明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說 明 如 下 。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 此 等 政 策在 所 有報 導 期間 一致 地 適用 。

(一)遵循 聲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34 號 「 期中 財 務報 導 」編 製。

  • (二)編製 基 礎
  • 1.除 下 列重 要 項目 外, 本 合併 財 務報 告係 按 歷史 成 本編 製: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 之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 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 產 及負 債(包 括衍 生 工具 )。

2.編 製 符 合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解 釋 及 解 釋 公告 (以 下 簡 稱 IFRSs)之 財 務報 告 需要 使用 一 些重 要 會計 估計,在 應 用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管 理 階 層 運 用 其 判 斷 ,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複 雜 性 之 項 目 , 或 涉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重 大 假 設 及 估 計 之 項 目 , 請 詳 附 註 五說 明 。

(三)合併 基 礎

  • 1.合 併 財務 報 告編 製原 則
  • (1)本集 團 將所 有 子 公司 納 入合 併 財 務 報告 編 製之 個 體 。 子公 司 指受 本 集 團控 制 之個 體(包 括 結構 型 個體 ),當 本 集團 暴 露於 來 自對 該個 體 之參 與之 變 動報 酬 或 對 該等 變 動報 酬 享 有 權利 , 且透 過 對 該 個體 之 權力 有 能力 影 響該 等 報 酬 時, 本 集團 即 控 制 該個 體 。子 公 司 自 本集 團 取得 控 制之 日 起納 入 合併 財務 報 告, 於 喪失 控制 之 日起 終 止合 併。
  • (2)集團 內 公司 間 之 交易 、 餘額 及 未 實 現損 益 業已 銷 除 。 子公 司 之會 計 政 策已 作 必要 之 調整 ,與 本 集團 採 用之 政策 一 致。
  • (3)損益 及 其他 綜 合 損益 各 組成 部 分 歸 屬於 母 公司 業 主 及 非控 制 權益 ; 綜 合損 益 總額 亦 歸 屬 於母 公 司業 主 及 非 控制 權 益, 即 使 因 而導 致 非控 制 權益 發 生虧 損 餘額 。
  • (4)對子 公 司持 股 之 變動 若 未導 致 喪失 控制( 與非 控 制權 益 之交 易),係作 為權 益 交易 處 理 , 亦即 視 為與 業 主 間 進行 之 交易 。 非 控 制權 益 之調 整 金額 與 所支 付 或收 取對 價 之公 允 價值 間之 差 額係 直 接認 列於 權 益。

  • (5)當集 團 喪失 對 子 公司 之 控制 , 對 前 子公 司 之剩 餘 投 資 係按 公 允價 值 重 新衡 量 ,並 作 為 原 始認 列 金融 資 產 之 公允 價 值或 原 始 認 列投 資 關聯 企 業或 合 資之 成 本 , 公允 價 值與 帳 面 金 額之 差 額認 列 為 當 期損 益 。對 於 先前 認 列於 其 他 綜 合損 益 與該 子 公 司 有關 之 所有 金 額 , 其會 計 處理 與 本集 團 若直 接 處 分 相關 資 產或 負 債 之 基礎 相 同, 亦 即 如 先前 認 列為 其 他綜 合 損益 之 利 益 或損 失 ,於 處 分 相 關資 產 或負 債 時 將 被重 分 類為 損 益, 則 當喪 失 對 子 公司 之 控制 時 , 將 該利 益 或損 失 自 權 益重 分 類為 損 益。

  • 2.列 入 合併 財 務報 告之 子 公司 :
所持股權百分比
投資公司 104年 103年 103年

子公司名稱 業務性質 6月30日 12月31日 6月30日 備註
本公司 越南同泰電子科技責
任有限公司(越南同泰)
生產各種半導
體及高科技電
子零件
100.00% 100.00% 100.00%
本公司 亞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亞安)
一般投資公司 - - - 註1
本公司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原名Boardtek
International Global
Corporation)
投資控股公司 100.00% 100.00% 100.00% 註1、2
亞安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投資控股公司 - - - 註1、2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同揚光電(江蘇)有限
公司(同揚光電)
軟式印刷電路
板之生產銷售
100.00% 100.00% 100.00%
  • 註 1:本 公 司已 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合 併基 準 日)吸收 合併 亞 安,合 併後 原亞 安 對 Boardtek(後更 名 為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之 持股 改 由本 公 司承 受 。
  • 註 2:本 公 司經 由 第 三區 投 資事 業 英屬 維京 群 島 Boardtek International Global Corporation 已 於 民 國 103 年 11 月 更 名 為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該項 更 名 業經 投 審會 核 准在 案並 經 當地 主 管機 關辦 理 完竣 。
  • 3.未 列 入合 併 財務 報告 之 子公 司 :無 。
  • 4.子 公 司會 計 期間 不同 之 調整 及 處理 方式 : 無。
  • 5.重 大 限制 : 無。

(四)外幣 換 算

本 集 團 內 每 一 個 體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之 項 目 , 均 係 以 該 個 體 營 運 所 處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之 貨 幣 ( 即 功 能 性 貨 幣 ) 衡 量 。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以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貨 幣 「新 台 幣」 作為 表 達貨 幣 列報 。

  • 1.外 幣 交易 及 餘額
  • (1)外幣 交 易採 用 交 易日 或 衡量 日 之 即 期匯 率 換算 為 功 能 性貨 幣 ,換 算 此 等交 易 產生 之 換算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 (2)外幣 貨 幣性 資 產 及負 債 餘額 ,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 期 匯率 評 價調 整 , 因調 整 而產 生 之換 算差 額 認列 為 當期 損益 。
  • (3)外幣 非 貨幣 性 資 產及 負 債餘 額 , 屬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 價 值衡 量 者,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 期 匯率 評 價調 整 , 因 調整 而 產生 之 兌 換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屬 透 過 其 他綜 合 損益 按 公 允 價值 衡 量者 ,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期 匯 率評 價 調 整 ,因 調 整而 產 生 之 兌換 差 額認 列 於 其 他綜 合 損益 項 目; 屬 非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者, 則 按初 始交 易 日之 歷 史匯 率衡 量 。
  • (4)所有 其 他兌 換 損 益按 交 易性 質 在損 益表 之 「其 他 利益 及損 失 」列 報 。
  • 2.國 外 營運 機 構之 換算
  • (1)功能 性 貨幣 與 表 達貨 幣 不同 之 所 有 集團 個 體, 其 經 營 結果 和 財務 狀 況 以下 列 方式 換 算為 表達 貨 幣:
    • A.表達 於 每 一資 產 負 債表 之 資 產及 負 債 係以 該 資 產負 債 表 日之 收 盤 匯 率換 算 ;

B.表 達 於每 一 綜合 損益 表 之收 益 及費 損係 以 當期 平 均匯 率換 算 ;及 C.所 有 因換 算 而產 生之 兌 換差 額 認列 為其 他 綜合 損 益。

  • (2)當部 分 處分 或 出 售之 國 外營 運 機 構 為子 公 司時 , 係 按 比例 將 認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計 兌 換 差 額 重 新 歸 屬 予 該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非 控 制 權 益。 惟 當本 集 團 即 使仍 保 留對 前 子 公 司之 部 分權 益 , 但 已喪 失 對國 外 營運 機 構屬 子 公 司 之控 制 ,則 係 以 處 分對 國 外營 運 機 構 之全 部 權益 處 理。
  • (五)資產 負 債區 分 流動 及非 流 動之 分 類標 準
  • 1.資 產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資 產: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實 現 該資 產, 或 意圖 將 其出 售或 消 耗者 。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實現 者 。
    • (4)現金 或 約當 現 金 ,但 於 資產 負 債 表 日後 至 少十 二 個 月 交換 或 用以 清 償 負債 受 到限 制 者除 外。
    •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資產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2.負 債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負 債: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清 償 者。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到期 清 償者 。

  • (4)不能 無 條件 將 清 償期 限 遞延 至 資 產 負債 表 日後 至 少 十 二個 月 者。 負 債 之條 款 ,可 能 依 交 易對 方 之選 擇 , 以 發行 權 益工 具 而 導 致清 償 者, 不 影響 其 分類 。
  •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負債 分類 為 非流 動 。

(六)約當 現 金

約 當 現 金 係 指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投 資 , 該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之 風 險 甚 小 。 定 期 存 款 符 合 前 述 定 義 且 其 持 有 目 的 係 為 滿 足 營 運上 之 短期 現 金承 諾者 , 分類 為 約當 現金 。

  • (七)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1.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金 融 資 產 若 在 取 得 時 主 要 係 為 短 期 內 出 售 , 則 分 類 為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 衍 生 工 具 除 依 避 險 會 計 被 指 定 為 避 險 項 目 外 , 均 分 類 為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 本 集 團 於 金 融 資 產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時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將 其 指 定 為 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 (1)係混 合(結 合)合 約; 或
    • (2)可消 除 或重 大 減 少衡 量 或認 列 不一 致; 或
    • (3)係依 書 面之 風 險 管理 或 投資 策 略 , 以公 允 價值 基 礎 管 理並 評 估其 績 效 之投 資 。
  • 2.本 集 團 對 於 符 合 交 易 慣 例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採 用 交易 日 會計 。
  • 3.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相 關 交 易 成 本 則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續 後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其 公 允 價 值 之 變動 認 列於 當 期損 益。

(八)持有 至 到期 日 金融 資產

  • 1.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具 有 固 定 或 可 決 定 之 付 款 金 額 及 固 定 到 期 日 , 且 本 集 團 有 積 極 意 圖 及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惟 不 包 括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符 合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定 義 者 、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及指 定為 備 供出 售 金融 資產 。
  • 2.本 集 團對 於 符合 交易 慣 例之 持 有至 到期 日 金融 資 產係 採用 交 易日 會 計。
  • 3.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交 易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續 後 採 用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有 效 利息 法 之折 溢 價攤 銷認 列 於當 期 損益 。

(九)應收 帳 款

係 屬 原 始 產 生 之 應 收 帳 款 ,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就 商 品 銷 售 或 服 務 提 供 所 產 生 之 應 收 客 戶 款 項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扣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帳 款 , 因 折 現影 響 不重 大 ,後 續以 原 始發 票 金額 衡量 。

(十)金融 資 產減 損

  • 1.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 評 估 是 否 已 經 存 在 減 損 之 任 何 客 觀 證 據 , 顯 示 某 一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項 ( 即 「 損 失 事 項 」), 且 該 損 失 事 項 對 一 金 融 資 產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具 有 能可 靠 估計 之影 響 。
  • 2.本 集 團用 以 決定 是否 存 在減 損 損失 之客 觀 證據 的 政策 如下 :
  • (1)發行 人 或債 務 人 之重 大 財務 困 難;
  • (2)違約 , 諸如 利 息 或本 金 支付 之 延滯 或不 償 付;
  • (3)本集 團 因與 債 務 人財 務 困難 相 關 之 經濟 或 法律 理 由 , 給予 債 務人 原 不 可能 考 量之 讓 步;
  • (4)債務 人 將進 入 破 產或 其 他財 務 重整 之可 能 性大 增 ;
  • (5)由於 財 務困 難 而 使該 金 融資 產 之活 絡市 場 消失 ;
  • (6)可觀 察 到之 資 料 顯示 , 一組 金 融 資 產之 估 計未 來 現 金 流量 於 該等 資 產 原始 認 列後 發 生 可 衡量 之 減少 , 雖 然 該減 少 尚無 法 認 定 係屬 該 組中 之 某個 別 金融 資 產 , 該等 資 料包 括 該 組 金融 資 產之 債 務 人 償付 狀 況之 不 利變 化 ,或 與 該 組 金融 資 產中 資 產 違 約有 關 之全 國 性 或 區域 性 經濟 情 況;
  • (7)發行 人 所處 營 運 之技 術 、市 場 、 經 濟或 法 令環 境 中 所 發生 具 不利 影 響 之重 大 改變 的 資 訊 ,且 該 證據 顯 示 可 能無 法 收回 該 權 益 投資 之 投資 成 本; 或
  • (8)權益 工 具投 資 之 公允 價 值大 幅 或持 久性 下 跌至 低 於成 本。
    1.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當 已 存 在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 且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時 , 按 以 下 各類 別 處理 :
  • (1)以攤 銷 後成 本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 係以 該 資產 帳 面 金 額與 估 計未 來 現 金 流量 按 該金 融 資 產 原始 有 效利 率 折現 之 現值 間 之 差 額, 認 列減 損 損 失 於當 期 損益 。 當 後 續期 間 減損 損 失金 額 減少 , 且 該 減少 能 客觀 地 與 認 列減 損 後發 生 之 事 項相 連 結, 則 先前 認 列之 減 損 損 失在 未 認列 減 損 情 況下 於 迴轉 日 應 有 之攤 銷 後成 本 之限 額 內於 當 期 損 益迴 轉 。認 列 及 迴 轉減 損 損失 之 金 額 係藉 由 備抵 帳 戶調 整 資產 之 帳面 金額 。
  • (2)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 融資 產
    • 係 以該 資 產 帳面 金 額 與估 計 未 來現 金 流 量按 類 似 金融 資 產 之現 時 市 場 報 酬率 折 現 之現 值 間 之差 額 , 認列 減 損 損失 於 當 期損 益 。 此類 減 損 損 失 續後 不 得 迴轉 。 認 列減 損 損 失之 金 額 係藉 由 備 抵帳 戶 調 整資 產 之 帳 面金 額 。

(十 一)金融 資 產之 除 列

當 本 集 團 對 收 取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時 , 將 除 列 金 融 資產 。

(十 二)存 貨

存 貨 按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者 衡 量 , 成 本 依 加 權 平 均 法 決 定 。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之 成 本 包 括 原 料 、 直 接 人 工 、 其 他 直 接 成 本 及 生 產 相 關 之 製 造 費 用 按 正 常 產 能 分 攤 , 惟 不 包 括 借 款 成 本 。 比 較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時 , 採 逐 項 比 較 法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完 工 尚須 投 入之 估計 成 本及 相 關變 動銷 售 費用 後 之餘 額。

(十 三)待出 售 非流 動 資產

當 非 流 動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主 要 係 透 過 出 售 交 易 而 非 繼 續 使 用 來 回 收 , 且 高 度 很 有 可 能 出 售 時 , 分 類 為 待 出 售 資 產 , 以 其 帳 面 價 值 與 公 允 價 值 減 出售 成 本孰 低 者衡 量。

  • (十 四)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1.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入 帳 基 礎 , 並 將 購 建 期 間 之 有 關 利息 資 本化 。
  • 2.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且 該 項 目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 才 包 括 在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或 認 列 為 一 項 單 獨 資 產 。 被 重 置 部 分 之 帳 面 金 額 應 除 列 。 所 有 其 他 維 修 費 用 於 發 生時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 3.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後 續 衡 量 採 成 本 模 式 , 除 土 地 不 提 折 舊 外 , 其 他 按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以 直 線 法 計 提 折 舊 。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各 項 組 成 若屬 重 大, 則 單獨 提列 折 舊。
  • 4.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對 各 項 資 產 之 殘 值 、 耐 用 年 限 及 折 舊 方 法 進 行 檢 視 , 若 殘 值 及 耐 用 年 限 之 預 期 值 與 先 前 之 估 計 不 同 時 , 或 資 產 所 含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預 期 消 耗 型 態 已 有 重 大 變 動 , 則 自 變 動 發 生 日 起依 國 際會 計 準則 第 8 號 「會 計 政策 、會 計 估計 變 動及 錯誤 」 之會 計 估計 變 動規 定 處理 。各 項 資產 之 主要 耐用 年 限如 下 :
房屋 及 建築 10
~ 50
機器 設 備 5
~ 10
租賃 資 產 5
~ 10
其他 設 備 2
~ 15
  • (十 五)租賃 資 產
  • 1.依 據 租 賃 契 約 之 條 件 , 當 租 賃 所 有 權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與 報 酬 由 本 集 團 承擔 時 ,分 類 為融 資租 賃 。

  • (1)於租 賃 開 始時 , 按租 賃 資 產之 公 允 價值 及 最 低租 金 給 付現 值 兩 者孰 低者 認 列為 資 產及 負債 。

  • (2)後續 最 低 租賃 給 付分 配 予 財務 成 本 及降 低 尚 未支 付 之 負債 , 財 務成 本於 租 賃期 間 逐期 分攤 , 以使 按 負債 餘額 計 算之 期 間利 率固 定 。
  • (3)融資 租 賃 下取 得 之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備 , 按 資產 之 耐 用年 限 提 列折 舊。 若無 法 合理 確 定租 賃 期間 屆 滿時 本集 團 將取 得 所有 權, 按該 資 產之 耐 用年 限 與租 賃期 間 兩者 孰 短者 提列 折 舊。
  • 2.營 業 租 賃 之 給 付 扣 除 自 出 租 人 收 取 之 任 何 誘 因 ,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攤 銷 認列 為 當期 損益 。
  • (十 六)無形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主 係 電 腦 軟 體 , 以 取 得 成 本 認 列 , 依 直 線 法 按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3 ~5 年 攤銷 。

(十 七)非金 融 資產 減 損

本 集 團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針 對 有 減 損 跡 象 之 資 產 , 估 計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 當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其 帳 面 價 值 時 , 則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 可 回 收 金 額 係 指 一 項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減 處 分 成 本 或 其 使 用 價 值 , 兩 者 較 高 者 。 當 以 前 年 度 已 認 列 資 產 減 損 之 情 況 不 存 在 或 減 少 時 , 則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 惟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而 增 加 之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 不 超 過 該 資 產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情 況 下 減 除 折舊 或 攤銷 後 之帳 面金 額 。

(十 八)借款

借 款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後 續 就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價 款 與 贖 回 價 值 之 任 何 差 額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於 借款 期 間內 衡 量。

(十 九)應付 帳 款及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及 票 據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自 供 應 商 取 得 商 品 或 勞 務 而 應 支 付 之 義 務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付 帳 款 , 因 折 現 影 響 不 重 大 , 後 續 以 原 始 發票 金 額衡 量 。

  • (二 十)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負債
  • 1.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 分 類 為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係 於 取 得 時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短 期 內 再 買 回 , 及 除 依 避 險 會 計 被 指 定 為 避 險 工 具 外 之 衍 生 工 具 。 本 集 團 於 金 融 負 債 符 合 下 列 條件 之 一時 , 於原 始認 列 時將 其 指定 為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

    • (1)係混 合(結 合)合 約; 或
    • (2)可消 除 或重 大 減 少衡 量 或認 列 不一 致; 或
    • (3)係依 書 面之 風 險 管理 政 策,以公 允 價值 基 礎管 理 並評 估其 績 效之 工 具。
  • 2.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負 債,於原 始 認列 時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相 關 交 易 成 本 則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續 後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其 公 允 價 值 之變 動 認列 於 當期 損益 。

  • (二 十一 )金融 負 債之 除 列

本集 團 於合 約 所載 之義 務 履行 、 取消 或到 期 時, 除 列金 融負 債 。

(二 十二 )金融 資 產及 負 債之 互抵

當 有 法 律 上 可 執 行 之 權 利 將 所 認 列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抵 銷 , 且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交 割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可 將 金 融 資 產 及 金融 負 債互 抵 ,並 於資 產 負債 表 中以 淨額 表 達。

  • (二 十三 )員工 福 利
  • 1.短 期 員工 福 利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係 以 預 期 支 付 之 非 折 現 金 額 衡 量 , 並 於 相 關 服 務 提 供 時認 列 為費 用 。

2.退 休 金

確定 提 撥計 畫

對 於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 係 依 權 責 發 生 基 礎 將 應 提 撥 之 退 休 基 金 數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 預 付 提 撥 金 於 可 退 還 現 金 或 減 少 未 來 給 付 之範 圍 內認 列 為資 產。

3.員 工 紅利 及 董監 酬勞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係 於 具 法 律 或 推 定 義 務 且 金 額 可 合 理 估 計 時 , 認 列 為 費 用 及 負 債 。 嗣 後 股 東 會 決 議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與 估 列 金 額 有差 異 時, 則 按會 計估 計 變動 處 理。

(二 十四 )股份 基 礎給 付

以 權 益 交 割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協 議 係 於 給 與 日 以 所 給 與 權 益 商 品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所 取 得 之 員 工 勞 務 , 於 既 得 期 間 認 列 為 酬 勞 成 本 , 並 相 對 調 整 權 益 。 權 益 商 品 之 公 允 價 值 應 反 映 市 價 既 得 條 件 及 非 既 得 條 件 之 影 響 。 認 列 之 酬 勞 成 本 係 隨 著 預 期 將 符 合 服 務 條 件 及 非 市 價 既 得 條 件 之 獎酬 數 量予 以 調整 ,直 至 最終 認 列金 額係 以 既得 日 既得 數量 認 列。

(二 十五 )所得 稅

  1. 所 得 稅 費 用 包 含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 除 與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有 關 之 所 得 稅 分 別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外 , 所得 稅 係認 列於 損 益。

  2. 2.本 集 團 依 據 營 運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所 在 國 家 ,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計 算 當 期 所 得 稅 。 管 理 階 層 就 適 用 所 得 稅 相 關 法 規 定 期 評 估 所 得 稅 申 報 之 狀 況 , 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根 據 預 期 須 向 稅 捐 機 關 支 付 之 稅 款 估 列 所 得 稅 負 債 。 未 分 配 盈 餘 依 所 得 稅 法 加 徵 10%之 所 得稅,俟盈 餘 產生 年 度之 次年 度 於股 東 會通 過盈 餘 分派 案 後 , 始 就 實 際 盈 餘 之 分 派 情 形 , 認 列 10%之 未 分 配 盈 餘 所 得 稅 費 用。

  3. 3.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資 產 負 債 表 法 , 按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課 稅 基 礎 與 其 於 合 併 財 務 狀 況 表 之 帳 面 金 額 所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認 列 。 若 投 資 子 公 司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 本 集 團 可 以 控 制 暫 時 性 差 異 迴 轉 之 時 點 , 且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則 不 予 認 列 。 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 並 於 有 關 之 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實 現或 遞延 所 得稅 負 債清 償時 預 期適 用 之稅 率( 及稅 法) 為準 。
  4. 4.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用 以 抵 減 未 來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 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重 評 估 未 認 列 及 已 認 列 之 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
  5. 5.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所 認 列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互 抵 且 有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且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由 同 一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所 得 稅 之 同 一 納 稅 主 體 、 或 不 同 納 稅 主 體 產 生 但 各 主 體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債 互 抵。
  6. 6.期 中 期 間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以 估 計 之 年 度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應 用 至 期 中 期 間 之稅 前 損益 計 算之 ,並 配 合前 述 政策 揭露 相 關資 訊 。
  7. (二 十六 )股本

普 通 股 分 類 為 權 益 。 直 接 歸 屬 於 發 行 新 股 或 認 股 權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扣 除 所得 稅 後之 淨 額於 權益 中 列為 價 款減 項。

(二 十七 )股利 分 配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股 利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派 股 利 時 於 財 務 報 告 認 列 , 分 派 現 金 股 利 認 列 為 負 債 , 分 派 股 票 股 利 則 認 列 為 待 分 配 股 票 股利 , 並於 發 行新 股基 準 日時 轉 列普 通股 。

(二 十八 )收入 認 列

本 集 團 製 造 並 銷 售 多 層 及 軟 式 印 刷 電 路 板 之 相 關 產 品 。 收 入 係 正 常 營 業 活 動 中 對 集 團 外 顧 客 銷 售 商 品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 以 扣 除 增 值 稅 、 銷 貨 退 回 、 數 量 折 扣 及 折 讓 之 淨 額 表 達 。 商 品 銷 售 於 商 品 交 付 予 買 方 、 銷 貨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且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企 業 時 認 列 收 入 。 當 與 所 有 權 相 關 之 重 大 風 險 與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顧 客 , 本 集 團 對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亦 未 維 持 有 效 控 制 且 顧 客 根 據 銷 售 合 約 接 受 商 品 , 或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所 有 接 受 條 款 均 已 符 合 時 , 商 品 交 付 方 屬 發 生。

(二 十九 )營運 部 門

本 集 團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與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之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採 一 致 之方 式 報導。主 要 營 運決 策 者負 責 分配 資源 予 營運 部 門並 評估 其 績效, 經辨 識 本集 團 之主 要營 運 決策 者 為董 事會 。

五、 重大 會 計判 斷 、假 設及 估 計不 確 性之 主要 來 源

本 集 團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 管 理 階 層 已 運 用 其 判 斷 以 決 定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 並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時 之 情 況 對 於 未 來 事 件 之 合 理 預 期 以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 。 所 作 出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與 假 設 可 能 與 實 際 結 果 存 有 差 異 , 將 考 量 歷 史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子 持 續 評 估 及 調 整 。 該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 下 個 財 務 年 度 重 大 調 整 之 風 險 。 請 詳 下 列 對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 估 計 與 假 設 不 確定 性 之說 明 :

(一)會計 政 策採 用 之重 要判 斷

無。

  • (二)重要 會 計估 計 及假 設
  • 1.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之可 實 現性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係 於 未 來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之 課 稅 所 得 供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使 用 時方 予 以認 列。評 估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之 可實 現 性時,必須 涉 及管 理 階層 之 重大 會 計判 斷及 估 計,包 含預 期 未來 銷 貨收 入 成長 及利 潤 率、可 使 用之 所 得稅 抵 減、稅務 規 劃等 假 設。任何 關 於全 球 經濟 環境、產 業 環境 的 變 遷 及 法 令 的 改 變 , 均 可 能 引 起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重 大 調 整 。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本 集 團認 列 之遞 延 所得 稅資 產 為\$37,059。

2.存 貨 之評 價

由於 存 貨須 以 成本 與淨 變 現價 值 孰低 者計 價,故 本 集團 必 須運 用 判斷 及 估 計決 定 資產 負 債表 日存 貨 之淨 變 現價 值。由 於科 技 快速 變 遷,本 集團 評 估 資產 負 債表 日 存貨 因正 常 損耗、過時 陳 舊或 無 市場 銷 售價 值之 金 額,並 將 存貨 成 本沖 減 至淨 變現 價 值。此 存貨 評 價主 要 係依 未 來特 定期 間 內之 產 品 需求 為 估計 基 礎, 故可 能 產生 重 大變 動。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本 集團 存 貨之 帳面 金 額為 \$189,624。

六、 重要 會 計項 目 之說 明

(一)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額。

104年6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6月30日
庫存現金及零用金 \$ 205 \$ 120 \$ 135
活期及支票存款 99,284 266,330 151,033
定期存款 21,415 127,307 85,358
120,904 393,757 236,526
減:轉列其他流動資產 ( 8,453) ( 22,321) -
轉列其他非流動資產 - - ( 10,013)
合計 \$ 112,451 \$ 371,436 \$ 226,513

1.本 集 團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且 本 集 團 與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往 來 以 分散 信 用風 險 ,預 期發 生 違約 之 可能 性甚 低 。

2.有 關 本集 團 將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 之提 供作 為 質押 擔 保之 情形 請 詳附 註 八。 (二)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負債

1.本 集 團持 有 供交 易之 金 融資 產 於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暨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認 列之 淨 利 益(損失 )分 別 為 \$1,748、\$889、\$3,484 及(\$67)。 2.本 集 團 承 作 遠 期 外 匯 合 約 之 對 象 的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最 大 信 用 風 險 之 暴 險 金 額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項 目 104年6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6月30日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非避險之衍生金融工具 -遠期外匯合約 118\$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非避險之衍生金融工具 -遠期外匯合約 249\$ 6,647\$ -\$

3.有 關 非避 險 之衍 生金 融 資產 之 交易 及合 約 資訊 說 明如 下: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無 此情 形)

104年6月30日
合約金額
金融商品 (名目本金) 契約期間
遠期外匯合約(遠東商銀) USD 2,200,000 104.06.05~104.09.10
遠期外匯合約(玉山銀行) USD 1,200,000 104.06.10~104.08.21
遠期外匯合約(上海商銀) USD 200,000 104.06.15~104.08.21
103年12月31日
合約金額
金融商品 (名目本金) 契約期間
遠期外匯合約(遠東商銀) USD 10,400,000 103.11.06~104.04.20
遠期外匯合約(中華開發) USD 900,000 103.11.17~104.01.08
遠期外匯合約(元大銀行) USD 900,000 103.11.19~104.01.20
遠期外匯合約(日盛銀行) USD 500,000 103.11.20~104.01.20

本公 司 從事 之 遠匯 外匯 交 易主 要 係為 規避 外 銷之 匯 率風 險,惟 未適 用 避 險 會計 。

4.本 公 司透 過 損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融 資 產未 有 提供 質押 之 情形 。

(三)應收 帳 款淨 額

104年6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6月30日
應收帳款 \$ 1,134,081 \$ 1,048,242 \$ 829,371
減:備抵呆帳 ( 11,049) ( 12,684) ( 15,426)
\$ 1,123,032 \$ 1,035,558 \$ 813,945
  1. 本 集 團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之 應 收 帳 款 均 符 合 依 據 交 易 對 手 之 產 業 特 性 、 營 業規 模 及獲 利 狀況 所訂 定 之授 信 標準 。

2.已 逾 期但 未 減損 之金 融 資產 之 帳齡 分析 如 下:

104年6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6月30日
30天內 \$
4,477
\$
4,009
\$
9,809
31-90天 308 1,202 12
91天以上 - - -
\$
4,785
\$
5,211
\$
9,821

以上 係 以逾 期 天數 為基 準 進行 之 帳齡 分析 。

3.已 減 損金 融 資產 之變 動 分析 :

本集
已減

金融
資產
係群

評估
產生

減損
,
備抵
呆帳

動表
下:
--------- --------------- --------- --------------------- -------------- -------------------------- ----
104年度 103年度
1月1日 \$ 12,684
\$
24,976
本期迴轉減損損失 ( 1,766)
(
9,550)
本期提列減損損失 131 -
6月30日 \$ 11,049
\$
15,426

(四)存 貨

104年6月30日
成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面價值
原物料 \$ 75,237 (\$ 15,955) \$
59,282
在製品 82,275 ( 20,806) 61,469
製成品 118,522 ( 56,116) 62,406
商品 6,683 ( 216) 6,467
合計 \$ 282,717 (\$ 93,093) \$
189,624
103年12月31日
成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面價值
原物料 \$ 73,735 (\$ 16,549) \$
57,186
在製品 101,532 ( 31,584) 69,948
製成品 132,228 ( 72,323) 59,905
商品 1,820 ( 543) 1,277
合計 \$ 309,315 (\$ 120,999) \$
188,316
103年6月30日
成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面價值
原物料 \$ 59,470 (\$ 12,088) \$
47,382
在製品 100,452 ( 26,656) 73,796
製成品 112,199 ( 48,389) 63,810
商品 1,020 ( 433) 587
合計 \$ 273,141 (\$ 87,566) \$
185,575
本集

當期

列為
費損

存貨

本: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已出售存貨成本 \$ 748,594 \$ 630,233
回升利益 ( 8,992) ( 24,214)
其他 ( 9,597) ( 28,700)
\$ 730,005 \$ 577,319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已出售存貨成本 \$ 1,463,388 \$ 1,150,457
存貨報廢 16,194 -
回升利益 ( 26,552) ( 4,769)
其他 ( 15,174) ( 35,766)
\$ 1,437,856 \$ 1,109,922

本集 團 於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暨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因 報廢 部 分呆 滯 及過 時存 貨 ,因 而 產生 回升 利 益。

(五)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土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租賃資產 其他 合計
104年1月1日
成本 \$
132,495
\$
556,884
\$
1,089,960
\$
6,000
\$
134,281
\$
1,919,620
累計折舊 - (
241,291)
(
742,983)
(
3,400)
(
111,662)
(
1,099,336)
\$
132,495
\$
315,593
\$
346,977
\$
2,600
\$
22,619
\$
820,284
104年
1月1日 \$
132,495
\$
315,593
\$
346,977
\$
2,600
\$
22,619
\$
820,284
增添 - 5,288 68,564 - 56,287 130,139
處分 - (
82) (
4,441) - (
64)
(
4,587)
本期移轉 - (
300)
10,186 (
2,600)
(
12,353)
(
5,067)
折舊費用 - (
16,034) (
53,042) - (
2,544)
(
71,620)
淨兌換差額 - (
4,039)
(
6,495)
- (
928)
(
11,462)
6月30日 \$
132,495
\$
300,426
\$
361,749
\$
-
\$
63,017
\$
857,687
104年6月30日
成本 \$
132,495
\$
553,051
\$
1,099,695
\$
-
\$
175,141
\$
1,960,382
累計折舊 - (
252,625)
(
737,946)
- (
112,124)
(
1,102,695)
\$
132,495
\$
300,426
\$
361,749
\$
-
\$
63,017
\$
857,687
土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租賃資產 其他 合計
103年1月1日
成本 \$
34,741
\$
516,350
\$
1,130,633
\$
48,916
\$
121,526
\$
1,852,166
累計折舊 - (
208,754)
(
757,010)
(
26,567)
(
108,708)
(
1,101,039)
\$
34,741
\$
307,596
\$
373,623
\$
22,349
\$
12,818
\$
751,127
103年
1月1日 \$
34,741
\$
307,596
\$
373,623
\$
22,349
\$
12,818
\$
751,127
增添 - 1,004 16,228 - 4,378 21,610
處分 - - (
4,830)
- (
115)
(
4,945)
本期移轉
折舊費用
-
-
418
(
16,464)
16,380
(
51,882)
(
1,000)
(
3,898)
(
750)
(
3,019)
15,048
(
75,263)
淨兌換差額 - (
4,062)
(
7,758)
310 (
243)
(
11,753)
6月30日 \$
34,741
\$
288,492
\$
341,761
\$
17,761
\$
13,069
\$
695,824
103年6月30日
成本 \$
34,741
\$
511,901
\$
1,092,864
\$
46,933
\$
122,752
\$
1,809,191
累計折舊 - (
223,409)
(
751,103)
(
29,172)
(
109,683)
(
1,113,367)
\$
34,741
\$
288,492
\$
341,761
\$
17,761
\$
13,069
\$
695,824
以不

產、

房及
設備

供擔
之資
訊,
詳附

八之
說明

(六)租賃 資 產

104年6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6月30日
租賃資產成本 \$ - \$ 6,000 \$ 46,933
減:累計折舊 - ( 3,400) ( 29,172)
\$ - \$ 2,600 \$ 17,761

本集 團 以融 資 租賃 承租 機 器設 備,於 民 國 104 年 1 月 25 日租 期 屆滿,租 賃 物所 有 權無 條 件移 轉本 集 團。

(七)待出 售 非流 動 資產

104年6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6月30日
土地使用權 \$ 39,397 \$ 39,397 \$ 39,397
減:累計減損 ( 24,326) ( 24,326) ( 24,326)
總計 \$ 15,071 \$ 15,071 \$ 15,071

(八)長期 預 付租 金(帳 列 其他 非 流動 資 產)

104年6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6月30日
土地使用權 \$ 20,761 \$ 21,554 \$ 20,556
本集

所取

之土
地使
權其
使
用期
限自

得日
為期
50

,
於民

104
年及
103

4

1
日至
6

30
日 暨
104
年及
103

1

1
日至
6

30
認列 之 租金 費 用分 別為 \$125、 \$123、
\$253
及\$248。

(九)短期 借 款

本集 團 於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並無 短期 借 款。

借款性質 103年6月30日 利率區間 擔保品
銀行借款
信用借款
\$ 89,580 1.4834%~1.815%

(十)其他 應 付款

104年6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6月30日
應付薪資及獎金 \$
148,654
\$
128,398
\$
95,261
應付股利 96,000 - 37,500
應付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 67,427 63,477 46,249
應付加工費 42,419 28,764 16,887
應付設備款 33,597 27,946 17,120
應付模具費 30,807 32,415 21,960
其他 137,071 155,278 124,935
\$
555,975
\$
436,278
\$
359,912

(十 一)長期 借 款

借款性質 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利率區間 擔保品 104年6月30日
長期銀行借款
凱基銀行 自103年8月至106年8月。 1.781% \$
300,000
信用借款 自105年2月至106年8月,
每六個月為一期,分期攤
還本金,每季付息一次。
台灣工業銀行 自103年9月至106年9月。 1.797% 100,000
信用借款 自105年9月至106年9月,
每季為一期,分期攤還本
金,每月付息一次。
400,000
減: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
75,000)
\$
325,000
借款性質 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利率區間 擔保品 103年12月31日
長期銀行借款
中華開發 自103年8月至106年8月。 1.811% \$
300,000
信用借款 自105年2月至106年8月,
每六個月為一期,分期攤
還本金,每季付息一次。
玉山銀行 自103年9月至106年9月。 1.800% 100,000
信用借款 自104年12月至106年9月,
每季為一期,分期攤還本
金,每月付息一次。
台灣工業銀行 自103年9月至106年9月。 1.797% 100,000
信用借款 自105年9月至106年9月,
每季為一期,分期攤還本
金,每月付息一次。
500,000
減: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
12,500)
\$
487,500
借款性質 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利率區間 擔保品 103年6月30日
長期銀行借款
大眾銀行等十 自102年3月至105年3月借 2.537%~ 請詳 \$ 140,600
家銀行聯貸 入,自103年3月起,每六 2.66% 附註八
擔保借款 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
金,每月付息一次。
大眾銀行等十 於105年3月前清償。 2.3256%~ 260,000
家銀行聯貸 3.1184%
信用借款
上海商業儲蓄 首次動用滿1年後,以1個 1.80% 60,000
銀行信用借款 月為1期,共分24期平均攤
還。
460,600
減: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 37,100)
\$ 423,500

本集 團 於民 國 102 年 1 月 與大 眾 商業 銀行 及 台灣 銀 行(上 述兩 家 均為 主 辦 銀 行 ) 等 十 家 銀 行 簽 訂 三 年 期 聯 合 授 信 合 約 , 合 約 期 間 為 102.01 ~ 105.01,總 額 度為 \$1,200,000,包 括 無 擔保 中 期放 款\$1,010,000 及擔 保 中 期 放 款 \$190,000, 用 以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暨 充 實 營 運 資 金 。 依 據 聯 合 授 信 合約 , 本公 司 承諾 自民 國 101 年 度 之 合併 財 務報 表 及民 國 102 年 度半 年 度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起 應 維 持 下 列 各 項 財 務 比 率 及 限 制 規 定 , 並 每 半 年 受 檢乙 次 :

  • 1.流 動 比率 : 即流 動資 產 除以 流 動負 債之 比 率, 不 得低 於 110%。
  • 2.負 債 比率:即負 債總 額(不 包括 或 有 負債 )除 以 有形 淨 值 (股 東權 益 扣除 無形 資 產(不含 土 地 使用 權)之 比率,101 年 年 報不 得 高於 550%;102 年 半年 報 不得 高 於 350%; 102 年 年 報 不 得高 於 300%; 103 年半 年 報不 得 高 於 250%;103 年 年報 不 得高 於 220%;104 年度 起 不得 高 於 200%。
  • 3.利 息 保 障 倍 數 : 即 稅 前 淨 利 加 利 息 費 用 加 折 舊 加 攤 銷 後 之 總 和 除 以 利 息費 用 ,應 不 得低 於 2.5 倍。
  • 4.有 形 淨 值 : 101 年 年 報 不 得 低 於 \$380,000; 102 年 半 年 報 不 得 低 於 \$550,000 ; 102 年 年 報 不 得 低 於 \$650,000 ; 103 年 半 年 報 不 得 低 於 \$800,000 ; 103 年 年 報 不 得 低 於 \$900,000 ; 104 年 度 起 不 得 低 於 \$1,000,000。
  • 5.帳 款 維 持 率 : 即 公 司 提 供 之 合 格 應 收 帳 款 債 務 人 發 票 金 額 及 備 償 戶 餘 額之 總 和, 不 得低 於無 擔 保借 款 餘額 之 70%, 另每 年 11 月至 次年 4 月 可 納 入 合 格 訂 單 文 件 , 且 該 等 訂 單 文 件 所 載 金 額 計 入 帳 款 維 持 率 計 算 之上 限 不得 超 逾 10%。此 帳 款維 持 率為 每個 月 受檢 乙 次。
  • 上述 聯 貸案 借 款業 已於 民 國 103 年 9 月全 數 償還 。

(十 二)退休 金

  • 1.本 公 司 依 據 「 勞 動 基 準 法 」 之 規 定 , 訂 有 確 定 福 利 之 退 休 辦 法 , 適 用 於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實 施「 勞工 退 休 金條 例 」前所 有 正 式員 工 之服 務 年 資 , 以 及 於 實 施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 後 選 擇 繼 續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員 工 之 後 續 服 務 年 資 。 員 工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者 , 退 休 金 之 支 付 係 根 據 服 務 年資 及 退休 前 6 個 月之 平 均薪 資 計算 ,15 年以 內(含)的 服務 年 資每 滿 一年 給 予兩 個 基數 ,超 過 15 年 之服 務 年資 每 滿一 年 給予 一個 基 數,惟 累積 最 高 以 45 個 基 數為 限。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台中 縣 政 府來 函 同意 本 公 司 已 無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退 休 金 制 度 ( 即 勞 退 舊 制 ) 之 勞 工 , 台 中 縣政 府 依勞 工 退休 準備 金 提撥 及 管理 辦法 第 8 條 規 定, 同意 本 公司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領 回 存 在 台 灣 銀 行 信 託 部 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37,507 並註 銷 該 帳戶 。
  • 2.自 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 , 本公 司 依據 「 勞工 退 休金 條例 」, 訂 有確 定 提 撥 之 退 休 辦 法 , 適 用 於 本 國 籍 之 員 工 。 本 公 司 就 員 工 選 擇 適 用 「 勞 工退 休 金條 例 」所 定之 勞 工退 休 金制 度部 分 ,每 月 按不 低於 薪 資之 6%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至 勞 保 局 員 工 個 人 帳 戶 , 員 工 退 休 金 之 支 付 依 員 工 個 人 之 退 休 金 專 戶 及 累 積 收 益 之 金 額 採 月 退 休 金 或 一 次 退 休 金 方 式 領 取。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暨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本 公司 依 上開 退 休金 辦法 所 認列 之 退休 金成 本 分別 為 \$4,415、\$3,568、 \$6,952 及\$5,800。
  • 3.合 併 子公 司 退休 辦法 :

同揚 光 電(江蘇 )有 限公 司 按中 華 人民 共和 國 政府 規 定之 養老 保 險制 度, 每月 依 當地 員 工薪 資總 額 之一 定 比率 提撥 養 老保 險 金,每 位員 工 之退 休 金由 政 府管 理 統籌 安排,除 按 月 提撥 外,無 進一 步 義務。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4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暨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 同 揚 光 電 (江 蘇 )有 限 公 司 依 上 述 退 休 金 辦 法 認 列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分 別 為 \$7,609、\$5,155、 \$14,241 及\$10,553。 餘各 公 司並 無 員工 。

(十 三)股本

民國 104 年 及 103 年 6 月 30 日, 本 公司 額 定資 本 額均 為\$4,500,000 與 450,000 仟股,實 收 資本 額 分別 為\$800,000 及 \$750,000,每 股面 額 10 元。 本公 司 已發 行 股份 之股 數 均已 收 迄。

(十 四)資本 公 積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所 得 之 資 本 公 積 , 除 得 用 於 彌 補 虧 損 外 , 於 公 司 無 累 積 虧 損 時 ,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 另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 以 上 開 資 本 公 積 撥 充 資 本 時 , 每 年 以 其 合 計 數 不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 公 司 非於 盈 餘公 積 填補 資本 虧 損仍 有 不足 時, 不 得以 資 本公 積補 充 之。

(十 五)保留 盈 餘

  • 1.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 年 度 總 決 算 如 有 盈 餘 , 除 依 法 完 納 一 切 稅 捐 外 , 應先 彌 補以 往 年度 虧損 , 次提 列 10% 為法 定 盈餘 公 積, 但法 定 盈餘 公 積 累 積 已 達 資 本 總 額 時 , 不 在 此 限 , 次 依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提 撥 特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並 加 計 以 前 年 度 累 計 未 分 配 盈 餘 作 為 可 供 分 派 盈 餘 , 如尚 有 盈餘 應 依股 東會 決 議保 留 或分 派之 。
  • 2.本 公 司股 利 政策 如下:本 公 司 因考 量 公司 所 處環 境,分 配 股利 之 政策 , 須 視 公 司 目 前 及 未 來 之 投 資 環 境 、 資 金 需 求 、 國 內 外 競 爭 狀 況 及 資 本 預 算 等 因 素 , 兼 顧 股 東 利 益 、 平 衡 股 利 及 公 司 長 期 財 務 規 劃 等 , 每 年 依 法 由 董 事 會 擬 具 分 派 案 , 提 報 股 東 會 。 股 東 股 利 之 發 放 , 其 中 現 金 股利 於 股利 總 額 之 10%~ 100%, 股 票股 利於 股 利總 額 之 0%~90%。
  • 3.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除 彌 補 公 司 虧 損 及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外 , 不 得 使 用 之 , 惟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者 , 以 該 項 公 積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百 分 之二 十 五之 部分 為 限。
  • 4.(1)本 公 司分 派 盈 餘時,依法 令 規定 須就 當 年度 資 產負 債表 日 之其 他 權 益 項 目 借方 餘 額 提 列 特 別 盈餘 公 積 始 得 分 派 ,俟 後 其 他 權 益 項 目借 方餘 額 迴轉 時 ,迴 轉金 額 得列 入 可供 分派 盈 餘中 。
  • (2)首次 採 用 IFRSs 時,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金管 證 發字 第 1010012865 號 函 提 列之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本 公 司 於 嗣 後 使 用、 處 分 或 重 分 類 相關 資 產 時 ,就 原 提 列 特 別 盈 餘公 積 之 比 例 予 以 迴轉 , 前 述 相 關 資 產若 為 投 資 性不 動 產 時 , 屬 土 地部 分 於 處 分 或 重 分類 時 迴 轉 , 屬 土 地以 外之 部 分, 則 於使 用期 間 逐期 迴 轉。
  • 5.本 公 司於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及 103 年 5 月 23 日經 股 東會 決 議民 國 103 年 度及 102 年 度 之盈 餘 分派 案 如下 :
103年度 102年度
金額 每股股利(元) 金額 每股股利(元)
法定盈餘公積 \$
34,275
\$
12,546
現金股利 96,000 \$ 1.2 37,500 \$
0.5

前述 民國 103 年 度 及 102 年 度 盈餘 分 派案 與 本公 司 民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及 103 年 3 月 25 日之 董 事會 提 議並 無差 異 。

6.有 關 員工 紅 利及 董監 酬 勞資 訊 ,請 詳附 註 六、(十 九)。

(十 六)其他 收 入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利息收入 \$
279
\$
330
壞帳轉回利益 1,766 3,193
其他收入 3,089 941
合計 \$
5,134
\$
4,464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利息收入 \$ 775 \$ 598
壞帳轉回利益 1,766 9,550
其他收入 5,155 3,281
合計 \$ 7,696 \$ 13,429
(十 七)其他
益及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淨外幣兌換損失 ( 10,193) ( 15,809)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2,212) ( 4,28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及負債淨利益 1,748 889
其他 - ( 545)
合計 (\$ 10,657) (\$ 19,747)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淨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 18,066) 714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2,677) ( 4,36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及負債淨利益(損失) 3,484 ( 67)
其他 - ( 5,926)
合計 (\$ 17,259) (\$ 9,644)

(十 八)費用 性 質之 額 外資 訊

功能別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屬於 屬於 屬於 屬於
性質別 營業成本者 營業費用者 合計 營業成本者 營業費用者 合計
員工福利費
\$
204,061
\$
38,511
\$
242,572
\$
162,222
\$
76,090
\$
238,312
不動產、廠
房及設備折
舊費用
32,961 3,464 36,425 34,036 2,999 37,035
無形資產攤
銷費用
- 817 817 41 693 734
功能別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屬於 屬於 屬於
性質別 營業成本者 營業費用者 合計 營業成本者 營業費用者 合計
員工福利費
\$
380,354
\$
101,575
\$
481,929
\$
293,524
\$
124,596
\$
418,120
不動產、廠
房及設備折
舊費用
64,800 6,820 71,620 69,161 6,102 75,263
無形資產攤
銷費用
- 1,542 1,542 83 837 920

(十 九)員工 福 利費 用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薪資費用 \$
200,243
\$
207,157
勞健保費用 14,400 10,291
退休金費用 12,024 8,723
其他用人費用 15,905 12,141
\$
242,572
\$
238,312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薪資費用 \$
400,417
\$
361,341
勞健保費用 30,172 20,660
退休金費用 21,193 16,353
其他用人費用 30,147 19,766
  • 1.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 本 公 司 於 分 派 盈 餘 時 , 應 就 可 供 分 派 盈 餘 分 派 員工 紅 利 1~20%, 董 事監 察 人酬 勞 0~2% 。
  • 惟依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公 司法 修 訂 後之 規 定,公司 應 以當 年 度獲 利 狀 況 之 定 額 或 比 率 , 分 派 員 工 酬 勞 。 但 公 司 尚 有 累 積 虧 損 時 , 應 予 彌 補 。 前 述 員 工 酬 勞 以 股 票 或 現 金 為 之 , 應 由 董 事 會 以 董 事 三 分 之二 以 上之 出 席及 出席 董 事過 半 數同 意之 決 議行 之,並報告股東會。 另 章 程 得 訂 明 前 項 發 給 股 票 或 現 金 之 對 象 , 包 括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從 屬 公 司 員 工 。 本 公 司 尚 未 於 本 次 財 務 報 告 公 告 前 依 據 修 正 後 公 司 法 規定 修 訂章 程 ,故 暫依 舊 章程 規 定辦 理。
  • 2.本 公 司民 國 104 年及 103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暨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員 工 紅利 估 列 金額 分 別為 \$1,806、\$11,270、 \$12,489 及 \$20,882; 董 監 酬 勞 估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1,074、 \$1,503、 \$2,498 及\$2,784。 係以 截 至當 期 止(以 該年 度)之 稅後 淨 利 ,考 量 法 定盈 餘 公積 等 因素 後, 以 章程 所 定之 成數 為 基礎 估 列。 經股 東 會決 議 之民 國 103 年 度員 工 紅 利及 董 監酬 勞 與民 國 103 年 度 財務 報 告認 列 之金 額一 致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及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相 關 資 訊 可 至公 開 資訊 觀 測站 查詢 。

  • (二 十)所得 稅
  • 1.所 得 稅費 用
    • (1)所得 稅 費用 組 成 部分 :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7,936 \$ -
未分配盈餘加徵 21,247 7,542
當期所得稅總額 29,183 7,542
遞延所得稅: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
及迴轉 102 ( 4,518)
所得稅費用 \$ 29,285 \$ 3,024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17,954 \$ -
未分配盈餘加徵 21,247 7,542
當期所得稅總額 39,201 7,542
遞延所得稅: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
及迴轉 ( 1,993) ( 4,518)
所得稅費用 \$ 37,208 \$ 3,024
(2)與其

綜合


相關

所得
金額
: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 \$ 1,867 \$ 1,806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 \$ 3,138
(\$
388)
2.本

司營

事業
所得
業經

捐稽
徵機

核定


101
年度

3.本 公 司未 分 配盈 餘均 係 民 國 87 年 以 後( 含 )所 產 生。

4.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6 月 30 日,本 公 司股 東 可扣 抵 稅額 帳戶 餘 額分 別 為\$18,189、\$10,687 及\$17,714,民 國 102 年 度 盈餘 分 配之 稅 額扣 抵 比率 為 14.12%, 民國 103 年度 盈 餘 分配 之 稅額 扣 抵比 率 為 4.54%。

(二 十一 )普通 股 每股 盈 餘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加權平均流通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本期淨利 \$ 59,529 80,000 \$
0.74
稀釋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本期淨利 59,529 80,000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
影響
員工分紅 - 913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
淨利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59,529 80,913 0.74\$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加權平均流通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本期淨利 \$ 83,483 75,000 \$
1.11
稀釋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本期淨利 83,483 75,000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
影響
員工分紅 - 2,782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
淨利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83,483 77,782 \$
1.07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加權平均流通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本期淨利 \$
140,758
80,000 \$
1.76
稀釋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本期淨利 140,758 80,000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
影響
員工分紅 - 1,094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
淨利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140,758
81,094 1.74\$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加權平均流通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本期淨利 \$
154,681
75,000 \$
2.06
稀釋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
本期淨利 154,681 75,000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
影響
員工分紅 - 3,018
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
淨利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154,681
78,018 \$
1.98

(二 十二 )現金 流 量補 充 資訊

僅有 部 分現 金 支付 之投 資 活動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30,139 \$ 21,610
加:期初應付設備款 27,946 10,533
減:期末應付設備款 ( 33,597) ( 17,120)
本期支付現金 \$ 124,488 \$ 15,023
不影

現金

量之
籌資
動: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宣告未發放現金股利 \$ 96,000 \$ 37,500

七、 關係 人 交易

(一)關係 人 間之 重 大交 易事 項

1.營 業 收入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商品銷售:
對本集團重大影響之個體 \$ 19,796 \$ 4,783
其他關係人 161,161 183,636
\$ 180,957 \$ 188,419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商品銷售:
對本集團重大影響之個體 \$ 39,341 \$ 9,481
其他關係人 313,079 347,161
\$ 352,420 \$ 356,642

本公 司 銷售 予 上述 關係 人 之交 易,其 交 易價 格 與非 關 係人 交易 條 件無 重 大 差異 , 收款 條 件為 月 結 90 天~150 天 。

2.應 收 帳款

104年6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6月30日
對本集團重大影響之個體 \$
38,376
\$ 23,601 \$ 8,727
其他關係人 277,652 309,850 308,643
\$
316,028
\$ 333,451 \$ 317,370

3.其 他 應收 款

104年6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6月30日
其他關係人 \$ 3,085 \$ - \$ -
上開

他應

款主
係為

售設

款。
  • 4.保 證 事項
  • (1)截至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6 月 30 日止 , 董事 李 遠智 先 生分 別在 新 台幣 0 仟元 、0 仟元 及 1,617 仟元 額 度內 , 提供 本 公司 融 資租 賃額 度 之擔 保 。
  • (2)截至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6 月 30 日止 , 董事 李 遠智 先 生在 新台 幣 0 仟 元、0 仟 元 及 30,240 仟 元 額 度內,提 供 合併 個 體-同揚 光 電 融資 租 賃額 度 之擔 保。

(二)主要 管 理階 層 薪酬 資訊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薪資及其他短期員工福利 \$
3,941
\$
2,823
董監酬勞及員工紅利 1,010 7,873
\$
4,951
\$
10,696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薪資及其他短期員工福利 \$
9,506
\$
8,816
董監酬勞及員工紅利 6,494 12,807
\$
16,000
\$
21,623

八、 質押 之 資產

本集 團 之資 產 提供 擔保 明 細如 下 :

資產項目 104年6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6月30日 質押性質
其他流動資產
-活期存款 \$
8,453
\$ 22,321 \$ - 信用狀保證金
其他非流動資產
-銀行存款備償戶 - - 10,013 長期借款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土地 - - 34,741 長期借款
-建築物 - - 124,668
-機器設備 - - 2,792
-租賃資產 - 2,600 3,200 融資租賃
合併子公司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股票 - - 572,837 長期借款
長期借款額度及
存出保證金 - - 8,403 融資租賃擔保
合計 \$
8,453
\$ 24,921 \$ 756,654

九、 重大 或 有負 債 及未 認列 之 合約 承 諾

1.截 至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6 月 30 日 止,本公 司 為合 併 子公 司 之銀 行融 資 額度 及 融資 租賃 額 度提 供 背書 保證 金 額分 別 如下 :

背書保證者公司名稱 背書保證對象 104年6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6月30日
同泰電子 同揚光電 \$
231,375
\$
237,150
\$
179,540

2.已 簽 約但 尚 未發 生之 資 本支 出

104年6月30日 103年12月31日 103年6月30日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549,375 \$
244,654
\$ 112,538

十、 重大 之 災害 損 失

無。

十一 、 重大 之 期後 事 項

無。

十二 、 其他

(一)資本 管 理

本 集 團 之 資 本 管 理 目 標 , 係 為 保 障 集 團 能 繼 續 經 營 , 維 持 最 佳 資 本 結 構 以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 並 為 股 東 提 供 報 酬 。 為 了 維 持 或 調 整 資 本 結 構 , 本 集 團 可 能 會 調 整 支 付 予 股 東 之 股 利 金 額 、 退 還 資 本 予 股 東 、 發 行 新 股 或 出 售資 產 以降 低 債務 。

(二)金融 工 具

1.金 融 工具 公 允價 值資 訊

本 集 團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持 有 至到 期 日金 融 資產、以攤 銷 後成 本 衡 量之 金 融工 具(包 括 應收 票 據、應 收 帳 款 、 其 他 應 收 款 、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短 期 借 款 、 應 付 票 據 、 應 付 帳 款及 其 他應 付 款)的 帳面 金 額係 公 允價 值之 合 理近 似 值,另以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金融 工 具的 公允 價 值資 訊 請詳 附註 十 二、 (三 )。

  • 2.財 務 風險 管 理政 策
  • (1)本 集 團 日 常 營 運 受 多 項 財 務 風 險 之 影 響 , 包 含 市 場 風 險 (包 括 匯 率 風 險 、 利 率 風 險 、 及 價 格 風 險 )、 信 用 風 險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 本 公 司 整體 風 險管 理 政策 著重 於 金融 市 場的 不可 預 測事 項,並 尋求 可 降低 對本 公 司財 務 狀況 及財 務 績效 之 潛在 不利 影 響。
  • (2)風險 管 理工 作 由 本公 司 財務 部 按照 董事 會 核准 之 政策 執行。本 集 團 財務 部 透過 與 集團 營運 單 位密 切 合作,負責 辨 認、評 估 與規 避 財務 風險。董 事會 對 整 體風 險 管理 訂 有書 面原 則,亦對 特 定 範圍 與 事項 提供 書 面政 策, 例 如匯 率 風險、 利 率 風險、 信 用風 險、 衍生 與 非衍 生金 融 工具 之 使用 ,以 及 剩餘 流 動資 金之 投 資。
  • 3.重 大 財務 風 險之 性質 及 程度
  • (1)市場 風 險

匯率 風 險

  • A.本集 團 係 跨 國 營 運 , 因 此 受 多種 不 同 貨 幣 所 產 生之 匯 率 風 險 ,主 要 為美 金 。 相關 匯 率 風險 來 自 未來 之 商 業交 易 、 已認 列 之 資產 與 負債 , 及對 國 外營 運機 構 之淨 投 資。
  • B.本集 團 管 理 階 層 已 訂 定 政 策 ,規 定 集 團 內 各 公 司管 理 相 對 其 功能 性 貨幣 之 匯 率風 險 。 集團 內 各 公司 應 透 過集 團 財 務部 就 其 整體 匯 率 風險 進 行 避險 。 為 管理 來 自 未來 商 業 交易 及 已 認列 資 產 與負 債 之 匯率 風 險 ,集 團 內 各公 司 透 過集 團 財 務部 採 用 遠期 外 匯 合約 進 行 。當 未 來 商業 交 易 、已 認 列 資產 或 負 債係 以 非 該個 體 之 功能 性 貨幣 之 外幣 計 價時 ,匯 率 風險 便 會產 生。
  • C.本 集 團 持 有 若 干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投 資 , 其 淨 資 產 承 受 外 幣 換 算 風 險。
  • D.本 集 團 從 事 之 業 務 涉 及 若 干 非 功 能 性 貨 幣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為新 台 幣、部 分 子 公司 之 功能 性 貨幣 為美 金 及人 民 幣),故受 匯 率 波動 之 影響 , 具重 大匯 率 波動 影 響之 外幣 資 產及 負 債資 訊如 下 :
104年6月30日
帳面金額
(外幣:功能性貨幣) 外幣(仟元) 匯率 (新台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38,648
30.85 \$
1,192,291
美金:人民幣 1,940 6.2077 59,849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4,900 30.85 151,165
美金:人民幣 5,243 6.2077 161,747
103年12月31日
帳面金額
(外幣:功能性貨幣) 外幣(仟元) 匯率 (新台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50,385
31.62 \$
1,593,174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4,345 31.62 453,589
日圓:新台幣 317 0.2653 84
103年6月30日
帳面金額
(外幣:功能性貨幣) 外幣(仟元) 匯率 (新台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43,870
29.86 \$
1,309,958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3,776 29.86 411,351
日圓:新台幣 1,784 0.2948 526

E.本 集 團 貨 幣 性 項 目 因 匯 率 波 動 具 重 大 影 響 之 未 實 現 兌 換 損 益 說 明如 下 :

10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未實現兌換(損)益
外幣(仟元) 匯率 帳面金額
(外幣:功能性貨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 30.85 (\$ 8,661)
美金:人民幣 ( 174) 6.2077 ( 863)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30.85 2,087
美金:人民幣 81 6.2077 403
1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未實現兌換(損)益
外幣(仟元) 匯率 帳面金額
(外幣:功能性貨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 29.86 (\$ 12,157)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29.86 15,682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未實現兌換(損)益
外幣(仟元) 匯率 帳面金額
(外幣:功能性貨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 30.85 (\$ 7,916)
美金:人民幣 ( 176) 6.2077 ( 872)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30.85 3,331
美金:人民幣 68 6.2077 336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未實現兌換(損)益
外幣(仟元) 匯率 帳面金額
(外幣:功能性貨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 29.86 (\$ 12,111)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29.86 5,665

F.本 集 團因 重 大匯 率波 動 影響 之 外幣 市場 風 險分 析 如下 :

敏感度分析
影響其他
(外幣:功能性貨幣) 變動幅度 影響稅前損益 綜合損益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 \$
11,923
\$
-
美金:人民幣 1% 598 -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 1,512 -
美金:人民幣 1% 1,617 -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敏感度分析
影響其他
(外幣:功能性貨幣) 變動幅度 影響稅前損益 綜合損益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 \$
13,100
\$
-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 4,114 -
日幣:新台幣 1% 5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利率 風 險

  • A.本 集 團借 入 之短 期借 款,係屬 浮 動 利率 之 金融 商 品,因借 款 天期 不長 , 預測 不 致發 生重 大 之市 場 風險 。
  • B.本 集 團之 利 率風 險來 自 長期 借 款。按浮 動 利率 發 行之 借款 使 本集 團承 受 現金 流 量利 率風 險,部分 風 險 被按 浮 動利 率 持有 之現 金 及 約當 現 金抵 銷 。民 國 104 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本 集 團按 浮 動利 率 計算 之借 款 係以 新 台幣 計價 。
  • C.於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6 月 30 日 , 若新 台 幣借 款 利率 增加 或 減 少 1%, 在 所有 其 他 因素 維 持不 變 之情 況下 ,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之 稅 前淨 利 將減 少或 增 加\$4,000 及\$5,502, 主要 係 因浮 動 利率 借款 導 致利 息 費用 增加 /減 少 。

(2)信用 風 險

  • A.信 用 風 險 係 本 集 團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務 而 產生 財 務損 失之 風 險。本集 團 依內 部 明定 之 授信 政策,集 團內 各 營運 個 體於 訂定 付 款及 提 出交 貨之 條 款與 條 件前,須就 其 每一 新 客戶 進 行管 理及 信 用風 險 分析。內部 風 險控 管 係 透過 考 慮 其財 務 狀況、過 往 經驗 及 其他 因 素,以評 估 客戶 之 信用 品質。個 別風 險 之限 額 係董 事會 依 內部 或 外部 之評 等 而制 訂,並 定期 監 控 信用 額 度之 使 用。主要 信 用風 險 來自 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衍生 金 融 工具,及 存 放於 銀 行與 金 融機 構 之存 款,並包 括 尚未 收 現之 應 收 帳款 。
  • B.於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並 無 超 出信 用 限 額之 情 事,且 管 理 階層 不 預期 會 受交 易對 手 之不 履 約而 產生 任 何 重大 損 失。
  • C.本 集 團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之 應 收 帳 款 均 符 合 依 據 交 易 對 手 之 產 業 特性、營 業 規模 及 獲利 狀 況所 訂 定之 授信 標 準。本集 團 已逾 期 但 未減 損 金融 資 產之 帳齡 分 析請 詳 附註 六、 (三 )說 明 。
  • (3)流動 性 風險
  • A.現 金 流量 預 測是 由集 團 內各 營 運個 體執 行,並 由集 團 財務 部 予以 彙總。集 團 財務 部 監控 集 團流 動 資金 需求 之 預測,確 保 其有 足 夠 資金 得 以支 應 營運 需要,此 等預 測 考 量集 團 之財 務 比率 目標 及 外 部監 管 法令 之 要求 。
  • B.各 營 運 個 體 所 持 有 之 剩 餘 現 金 , 在 超 過 營 運 資 金 之 管 理 所 需 時 , 將 剩 餘 資 金 投 資 於 附 息 之 活 期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或 其 他 約 當 現 金 , 其所 選 擇之 工 具具 有適 當 之到 期 日或 足夠 流 動性,以 因 應上 述 預 測並 提 供充 足 之調 度水 位 。
  • C.下 表 係 本 集 團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及 以 淨 額 或 總 額 交 割 之 衍 生 金 融負 債,按 相關 到 期日 予 以分 組,非 衍生 金 融負 債 係依 據資 產 負 債表 日 至合 約 到期 日之 剩 餘期 間 進行 分析;衍 生金 融 負 債係 依 據 資產 負 債表 日 至預 期到 期 日之 剩 餘期 間進 行 分析。下 表 所揭 露 之 合約 現 金流 量 金額 係未 折 現之 金 額。
104年6月30日 1年以下 1至5年內 5年以上
非衍生金融負債:
短期借款 \$
-
\$
-
\$
-
應付帳款 610,900 - -
其他應付款 555,975 - -
長期借款(包含一年內到期) 82,140 333,104 -
衍生金融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249 - -
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103年12月31日 1年以下 1至5年內 5年以上
非衍生金融負債:
應付帳款 \$
659,027
\$
-
\$
-
其他應付款 436,278 - -
長期借款(包含一年內到期) 21,690 496,891 -
衍生金融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6,647 - -
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103年6月30日 1年以下 1至5年內 5年以上
非衍生金融負債:
短期借款 \$
89,580
\$
-
\$
-
應付帳款 504,458 - -
其他應付款 359,912 - -
長期借款(包含一年內到期) 39,010 423,500 -
  • (三)公允 價 值資 訊
  • 1.本 集 團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資 訊 請 詳 附註 十 二、 (二 )1.說明 。
  • 2.為 衡 量 金 融 及 非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所 採 用 評 價 技 術 的 各 等 級 定 義 如 下:
    • 第 一 等 級 : 企 業 於 衡 量 日 可 取 得 之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絡 市 場 之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活 絡 市 場 係 指 有 充 分 頻 率 及 數 量 之 資 產 或 負 債交 易 發生 , 以在 持續 基 礎上 提 供定 價資 訊 之市 場 。
    • 第 二 等 級 : 資 產 或 負 債 直 接 或 間 接 之 可 觀 察 輸 入 值 , 但 包 括 於 第 一 等 級 之 報 價 者 除 外 。 本 集 團 投 資 之 遠 期 外 匯 合 約 的 公 允 價 值 均屬 之 。

第三 等 級: 資 產或 負債 之 不可 觀 察輸 入值 。

3.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 及 103 年 6 月 30 日 以 公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及 非 金 融 工 具 , 本 集 團 依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性 質 、 特 性 及 風 險及 公 允價 值 等級 之基 礎 分類 , 相關 資訊 如 下: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帳 載 未有 以 公允 價值 資 訊之 金 融資 產或 負 債)

104年6月30日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資產
重複性公允價值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
\$
118
\$
-
\$
118
量之金融資產
負債
重複性公允價值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
\$
249
\$
-
\$
249
量之金融負債
103年12月31日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資產
重複性公允價值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
\$
-
\$
-
\$
-
量之金融資產
負債
重複性公允價值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
\$
6,647
\$
-
\$
6,647
量之金融負債
  • 4.本 集 團用 以 衡量 公允 價 值所 使 用之 方法 及 假設 說 明如 下:
  • (1)當評 估 非標 準 化 且複 雜 性較 低 之金 融工 具 時,例如 無 活絡 市 場之 債 務工 具、利 率 交換 合約、換 匯 合 約及 選擇 權,本 集 團採 用廣 為 市場 參與 者 使用 之 評價 技術。此 類 金融 工 具之 評 價模 型 所使 用之 參 數通 常為 市 場可 觀 察資 訊。
  • (2)衍生 金 融工 具 之 評價 係 根據 廣 為市 場使 用 者所 接 受之 評價 模 型,例 如折 現 法。 遠 期外 匯合 約 通常 係 根據 目前 之 遠期 匯 率評 價。
  • 5.民 國 104 年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無第 一 等級 與第 二 等級 間 之 任何 移 轉。

  • 十三 、 附註 揭 露事 項

  • (一)重大 交 易事 項 相關 資訊
    • 1.資 金 貸與 他 人: 本公 司 及子 公 司均 無此 情 形。
    • 2.為 他 人背 書 保證 :請 詳 附表 一 。
    • 3.期 末 持有 有 價證 券情 形(不 包含 投 資 子公 司、關聯 企 業及 合資 控 制部 分): 請詳 附 表 二。
    • 4.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額 百 分之 二 十以 上: 本 公司 及 子公 司均 無 此情 形 。
    • 5.取 得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本 公司 及 子公 司均 無 此情 形 。
    • 6.處 分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本 公司 及 子公 司均 無 此情 形 。
    • 7.與 關 係 人 進 、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十 以 上: 請 詳附 表三 。
    • 8.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請詳 附 表四 。
    • 9.從 事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 本 公 司 從 事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請 詳 附 註 六 (二) 及附 註 十二 之 說明 ;另 子 公司 則 無此 情形 。
    • 10.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及 金 額:請詳 附 表 五。
  • (二)轉投 資 事業 相 關資 訊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 所 在 地 區 等 相 關 資 訊 (不 包 含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請 詳 附表 六 。

  • (三)大陸 投 資資 訊
  • 1.基 本 資料 : 請詳 附表 七 。
  • 2.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事 業 與 轉 投 資 大 陸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所 發生 之 重大 交 易事 項:
    • (1)進 貨 金 額 及 百 分 比 與 相 關 應 付 款 項 之 期 末 餘 額 及 百 分 比 : 請詳 附 註十 三 、(一 )7.之說 明 。
    • (2)銷 貨 金 額 及 百 分 比 與 相 關 應 收 款 項 之 期 末 餘 額 及 百 分 比 : 請詳 附 註十 三 、(一 )7.之說 明 。
    • (3)財產 交 易金 額 及 其所 產 生之 損 益數 額: 無 。
    • (4)票據 背 書保 證 或 提供 擔 保品 之 期末 餘額 及 其目 的 :無 。
    • (5)資金 融 通之 最 高 餘額、期 末 餘額、利率 區 間及 當 期利 息總 額: 無 。
    • (6)其他 對 當期 損 益 或財 務 狀況 有 重大 影響 之 交易 事 項,如勞 務之 提 供或 收 受等 :無 。

十四 、 營運 部 門資 訊

(一)一般 性 資訊

本 集 團 僅 經 營 單 一 產 業 , 且 本 集 團 董 事 會 係 以 集 團 整 體 評 估 績 效 及 分 配 資源 , 經辨 認 本公 司為 單 一應 報 導部 門。

(二)部門 資 訊

提供 予 主要 營 運決 策者 之 應報 導 部門 資訊 如 下: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外部收入 \$
1,819,193
\$
1,471,196
部門損益 \$
192,362
\$
163,238

(三)部門 損 益之 調 節資 訊

部 門 間 之 銷 售 係 按 公 允 交 易 原 則 進 行 。 向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呈 報 之 外 部 收 入, 與 損益 表 內之 收入 採 用一 致 之衡 量方 式 。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部 門損 益 與繼 續 營業 部 門稅 前 損益 調 節如 下 :

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1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應報導營運部門損益合計數 \$ 192,362 \$ 163,238
未分配金額:
非營業收支淨額 ( 14,396) ( 5,533)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 \$ 177,966 \$ 157,705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為他人背書保證 民國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附表一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被背書保證對象 對單一企業 以財產擔保 累計背書保證金額 背書保證 屬母公司對 屬子公司對
編號 背書保證者 關係 背書保證限額 本期最高 期末背書 實際動支 之背書保證 佔最近期財務報表 最高限額 子公司背書 母公司背書 屬對大陸地
(註1)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註2) (註3) 背書保證餘額 保證餘額 金額 金額 淨值之比率 (註3) 保證 保證 區背書保證 備註
0 本公司 同揚光電 本公司之孫公司 \$ 2,705,780 \$
236,325
\$
231,375
\$
-
\$
-
17.10% \$ 2,705,780 註4

註1:編號欄之說明如下:

(1).發行人填0。

(2).被投資公司按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2:背書保證者與被背書保證對象之關係有下列六種,標示種類即可:

(1).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2).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3).母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4).對於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母公司。

(5).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公司。

(6).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例對其背書保證之公司。

註3: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當期淨值200%。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額度以不超過當期淨值200%為限,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者則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註4:本公司對同揚光電背書保證額度為USD7,500仟元,截至民國104年6月30日止,同揚光電未動用背書保證借款額度。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控制部分) 民國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附表二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持有之公司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關係 帳列科目 股 數 帳面金額 持股比例 公允價值 備註
同泰電子 MARUWA CORPORATION 公司債 其他關係人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 2,442 - 2,442
同泰電子 Umt Technology Corp.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 19.83 -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國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附表三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不同之情
交易情形 形及原因 應收(付)票據、帳款
佔總進(銷)貨 佔總應收(付)
票據、帳款之比
進(銷)貨之公司 交易對象名稱 關係 進(銷)貨 金額 之比率 授信期間 單價 授信期間 餘額 備註
同泰電子 峻凌 其他關係人 銷貨 (\$ 294,881)
(
18) 月結135天 註1 註1 \$ 265,033 20
同泰電子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本公司之子公司 進貨 742,787 65 視資金需求收款 註2 註2 ( 492,555)
(
63)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同泰電子 本公司之母公司 銷貨 ( 742,787)
(
100) 視資金需求收款 註2 註2 492,555 100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同揚光電 本公司之子公司 進貨 732,464 100 視資金需求收款 註2 註2 ( 529,913)
(
100)
同揚光電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本公司之母公司 銷貨 ( 732,464)
(
85) 視資金需求收款 註2 註2 529,913 73

註1:交易價格與一般客戶交易條件無重大差異,收款條件為月結90~150天。 註2:交易價格係由雙方議定,而收款條件依公司資金需求收款。

附表三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國104年6月30日

附表四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逾期應收關係人款項 應收關係人款項期
帳列應收款項之公司 交易對象名稱 關係 應收關係人款項餘額 週轉率 金額 處理方式 後收回金額 提列備抵呆帳金額
同泰電子 峻凌 其他關係人 265,033 2.06 - - 50,641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同泰電子 本公司之母公司 492,555 2.91 - - 107,276
同揚光電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本公司之母公司 529,913 2.65 - - 106,039

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民國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附表五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交易往來情形
編號 與交易人之關係 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
之比率
(註1) 交易人名稱 交易往來對象 (註2) 科目 金額 交易條件 (註3)
0 同泰電子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1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
5,480
視資金需求收付款 0.18%
1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同泰電子 2 銷貨收入 742,787 40.83%
1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同泰電子 2 應收帳款 492,555 16.49%
2 同揚光電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3 銷貨收入 732,464 40.26%
2 同揚光電 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3 應收帳款 529,913 17.74%

註1:母公司及子公司相互間之業務往來資訊應分別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1).母公司填0。

(2).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2:與交易人之關係有以下三種,標示種類即可(若係母子公司間或各子公司間之同一筆交易,則無須重複揭露。如:母公司對子公司之交易,若母公司已揭露,則子公司部分無須重複揭露; 子公司對子公司之交易,若其一子公司已揭露,則另ㄧ子公司無須重複揭露):

(1).母公司對子公司。

(2).子公司對母公司。

(3).子公司對子公司。

註3:交易往來金額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比率之計算,若屬資產負債項目者,以期末餘額佔合併總資產之方式計算;若屬損益項目者,以期中累積金額佔合併總營收之方式計算。

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資訊(不包含大陸被投資公司)

民國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附表六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原始投資金額 期末持有 被投資公司本期 本期認列之投資
投資公司名稱 被投資公司名稱 所在地區 主要營業項目 本期期末 去年年底 股數 比率 帳面金額 損益 損益 備註
同泰電子 越南同泰
Uniflex
越南 \$
61,793
\$
61,793
- 100 \$
7,319
\$ - \$ -
同泰電子 Investment
Limited
英屬維京群島 投資控股公司 925,500 925,500 21,017 100 828,918 117,755 117,755

註:本公司依據市場變化,已停止越南同泰之營運生產計劃。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大陸投資資訊-基本資料 民國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附表七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本期期初自台 本期匯出或收回 本期期末自台 本公司直接
投資方式 灣匯出累積投 投資金額 灣匯出累積投 被投資公司本 或間接投資 本期認列投資 期末投資帳面 截至本期止已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 主要營業項目 實收資本額 (註1) 資金額 匯出 收回 資金額 期損益 之持股比例 損益 金額 匯回投資收益 備註
欣典電子科技(昆山)
有限公司
電子零組件製造
及銷售
37,329 (3) 7,404 - - 7,404 - 19.83 - - - 註2
同揚光電(江蘇)有限
公司
軟式印刷電路板
之生產銷售
925,500 (2) 807,695 - - 807,695 109,186 100.00 109,186 872,316 - 註3
本期期末累計自 依經濟部投審會
台灣匯出赴大陸 經濟部投審會 規定赴大陸地區
公司名稱 地區投資金額 核准投資金額 投資限額
同泰電子(股)公司 \$ 1,032,636 \$ 1,032,636 註4

註1:投資方式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示種類別即可:

(1).直接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2).透過第三地區公司再投資大陸(第三地區之投資公司:Uniflex Investment Limited)

(3).其他方式

註2:欣典電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經評估無實際營運之可能,已將帳列金額全數認列投資損失。

註3:同揚光電(江蘇)有限公司係依經台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評價認列之。

註4:本公司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依民國97年8月1日新修訂「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之規定,無大陸投資金額之限制。